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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養子女是義務

發布時間:2021-10-25 19:31:25

A. 父母養孩子到底是不是義務

太小的孩子沒有辦法自己養育自己,必須依靠父母才能成長,所以父母生了孩子版,就要養大權孩子,這是責任,也是義務,你養我小,我養你老,等父母年老,沒有辦法工作,賺錢,沒有辦法獨立生活的時候,孩子有義務贍養老人,家庭是最溫暖的港灣,是最講愛的地方,之所以是一家人,必須互相照顧,互相關愛!

B. 請解釋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就是說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收養登記完成後自然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也就是說生父母無需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養子女也不需要對生父母盡贍養義務。但養子女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父母生養子女是義務擴展閱讀

收養依據

收養的法律依據有很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規定中國收養制度的最主要法律。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頒布了建國以來的第一部收養法,該法於1992年4月1日起實施。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正案),修改後的收養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實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收養的規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族自治地方對收養法的變通或補充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收養內容的司法解釋、意見,以及中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收養問題的國際條約等,都完善了中國的收養制度,規范了公民的收養行為,都是收養的法律依據。

C. 養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候消除

就是說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收養登記完成後自然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也就是說生父母無需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養子女也不需要對生父母盡贍養義務。但養子女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建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法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密切關系的規定。寄養子女與生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終止。

(3)父母生養子女是義務擴展閱讀:

收養依據

收養有許多法律依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我國規范收養制度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通過的第一項法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法(修正)》,修正後的《通過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登記措施為中國公民的孩子」,外國人登記在採用「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地方靈活措施或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解釋內容,評論,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如完善我國的收養制度和規范公民的收養行為,都具有法律依據。

D.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有哪些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與親生的父母子女關系完全相同。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條鏈接:〈收養法〉的相關規定

1、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第二十四條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6、第二十九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7、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E. 父母養孩子到底是不是義務

關於父母養自己是義務嗎?我覺得在我們成年之前是應該的,是義務,但是在成年之後就不應該讓父母來養自己了。

畢竟我國現行的法律也只是規定父母要養自己到18歲,一旦成年之後,其實父母就沒有撫養的義務了。但是中國社會你懂的,我們的傳統就是,一直要養到自己的孩子,能夠成家立業,組建了自己的家庭之後,一般的情況下,父母才會去放手。不然父母一直都會擔心,都不會放下,獨自讓孩子自己去闖盪的。中國社會的父母們都是這樣的。這其實也是一個我們社會的美德。

畢竟,絕大多數情況下,18歲的時候可能還正在讀高中,根本沒有能力能夠獨自照顧自己,所以說這個階段還需要父母的撫養,當然如果那些輟學的人,已經在社會上開始打拚的人,那就另外再說了。

而有了獨自生存的能力之後,我覺得我們就不應該再讓父母來撫養自己了,應該自力更生,去打拚,去奮斗。父母這輩子已經夠辛苦的了,能夠提前退休,提前卸下生活的重擔,去好好的享受人生,是我們子女應該做的一些事情。

F.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多少年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這種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版為止。這就是說,父母對子女的權撫養義務是有期限的,不是永遠的。子女在不滿18周歲未成年階段,父母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絕對的。子女在已滿18周歲成年階段,父母撫養義務則是有條件的,相對的。就是只有對雖已成年但尚未參加工作,沒有經濟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里說的獨立生活,是指參加工作有了經濟收入,具有獨立的生活來源,並非是以結婚成家為標志。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對於子女撫養教育法定義務,也可以視為完成或基本完成。子女成年後,除非喪失了勞動力,否則父母已沒有撫養子女的法律義務了。

G.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候消除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後專,養父母和屬子女之間已經形成法律上的父子女關系,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

根據《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7)父母生養子女是義務擴展閱讀: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H. 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什麼時間消除

養的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什麼時間會消除?他們只要存在,這個權利和義務就沒有消除的時候,除非有一方過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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