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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案例

發布時間:2021-10-25 10:44:32

1. 父母為自己子女婚後購房出資離婚時怎麼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界定出資性質的角度來看,該條規定事實上推定父母出資性質為贈與,這一推定符合我國的國情,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但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資意思不明確,即沒有證據證明父母出資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出資人是以借貸作為出資本意時,應當按照借貸關系確認雙方的法律關系。但提出存在這一關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提交的證據,應當是出資時而非離婚訴訟時確定是借貸的相關證據,法院對此應嚴格予以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審判實踐中比較統一的認識,該條規定的父母出資指的是父母全額出資。該條規定事實上是將不動產的產權登記與確定贈與一方進行了銜接,作為判斷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依據。即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因此,該條規定就與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有了區分。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父母出資屬於部分出資,這種情形下,必須有父母明確贈與一方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對雙方贈與。因而審判實務中,有必要對出全資還是部分出資作出准確界定,進而才能准確適用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

2.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問題

張某(男)與王某(女)結婚後一直租房子住,王某的父母心疼女兒,於是出資購買了一套住房,房屋產權登記在王某一個人的名下。幾年後,王某和張某由於感情破裂打算離婚。這時張某表示,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兩人平均分割。對此,王某表示反對,王某認為購房的所有資金全部是其父母出資,產權證也是王某一人的名字,怎麼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了?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目前中國已經進入了以80後人群為主的婚姻時代,80後由父母購買房產的現象較為普遍,很多父母辛辛苦苦存了一輩子錢,就是為了給子女購買一套房產,如果在子女離婚的時候造成流失,這將會對很多父母的晚年生活造成莫大的陰影。依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這則案例中,購房款是由王某的父母支付,產權登記在王某一人名下,應為王某個人財產,張某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 如何認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償還購房貸款行為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第1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回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答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從審判實踐來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情形主要分為兩種:(1)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由父母繳納部分出資款。
其中第(1)種情形屬於典型的贈與行為,根據上述第7條之規定,該不動產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第(2)種情形,也可規避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判定。

4.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如何界定出資的歸屬

結合司法實踐,一般來講,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版房屋出資權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第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包括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為已婚子女購房,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出資時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資,幫助已婚子女購房,或一方父母全部出資為已婚子女購房,若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時(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以購房協議的簽訂人、房款的繳納人為出資者自己的子女為證),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或全部出資應認定為一方個人所有。若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時(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以購房協議的簽訂人、房款的繳納人為出資者子女的配偶一方為證),可認定為是向夫妻雙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或全部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書面約定證明父母出資時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除外。

5. 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對於婚後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主要看是否有約定及房產登記情況。
對於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我們首先要看是否有約定以及約定是否明確,如果父母在出資時與子女及其配偶明確約定該出資為借款或者是對子女單方的贈與,則按約定處理。
如果父母出資時沒有與子女及其配偶進行約定,或者是約定的不明確,且子女及其配偶間也沒有約定。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父母沒有特殊約定,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則這種情況下,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看到我國法律首先引導當事人事先約定,以期盡量減少糾紛的發生。但是,基於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並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對於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一方父母出全資並且在購買不動產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最高院相關意見認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溫馨提示:為了避免風險,父母可以在購房時登記在自己名下。如果需要登記在子女名下,建議對此進行明確的書面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6. 婚後單方父母為女兒出資購房,是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你父母給你們買房子時沒有說房子歸你,那麼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父母買房子給子女屬於贈與所得財產,贈與合同上沒有說明只歸一方那麼就是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婚後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案例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權利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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