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甲某和乙某是夫妻,沒有子女,在一次車禍中同時死亡。甲某有一處婚前房產,甲某的親生父母已去逝,只有一
問:甲某和乙某是夫妻,沒有子女,在一次車禍中同時死亡。甲某有一處婚前房產,甲某的親生父母已去逝,只有一個姐姐丙某,甲某的公婆健在,請問:甲某的公婆能否繼承甲某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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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② 婚姻法問題
(1)甲、乙死亡後,丙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恢復;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甲、乙死亡後,丙的養祖父母丁、戊有撫養丙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③ 甲與乙婚後有四子,長子於1990年死亡,遺有妻A及子B;次子對甲、乙有嚴重虐待行為,於1991年死亡,遺有子C
AB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A沒有盡贍養義務不能作為第一繼承人。故無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B次子對甲乙有嚴重虐待行為,故次子無權繼承,次子之子亦無繼承權。
④ 甲、乙為夫妻,無父母子女
據你所介紹的情況,在甲乙均無遺囑的情況下,應當全部由丁繼承。
具體如下:
一、確定死亡順序
很明顯,死亡順序是甲先乙後。
二、甲遺產的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據此,甲的全部遺產由乙繼承,即甲乙兩人的財產都成為乙的財產。
三、乙遺產的繼承
乙無其他親人,只有妹妹,因此,丁是乙唯一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乙的全部遺產。
以上供參考。
⑤ 婚姻家庭法試題
一、判斷下列各題是否正確。正確的在括弧內寫上「對」,錯誤的在括弧內寫上「錯」。
1.杜近與趙青於1989年4月結婚。結婚登記前一個月,杜近將一張憑密碼支取的4000元存摺贈與趙青,但未告訴密碼。1990年2月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久趙青起訴要求離婚。現雙方對上述4000元存摺的贈與是否生效爭執不下。法院判決確認該贈與合同不生效,4000元歸杜近所有。法院的這一判決是正確的。()
2、趙莉與王強婚後多年不育,收養一子(3歲),取名王桐。翌年,趙莉懷孕,生一女王蘭。長大後,王桐、王蘭相愛,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兩人可以結婚。()
3、某甲及妻乙同兒子丙、兒媳丁、孫子戊外出不幸遇交通事故均遇難身亡。某甲夫婦及丙夫婦遺有房產、股票等遺產。在處理遺產時,不能確定他們的死亡先後時間。現在有某甲的父、母、女兒、兒媳丁的哥哥要求繼承。依照法律規定,推定甲先死亡,其他人同時死亡。()
二、多項選擇題
1.甲乙系夫妻,均生於1957年,無子女。1992年某晚得一棄嬰,甲乙養之如親女,並辦理了有關登記手續。1994年7月棄嬰之母丙欲要回女兒,甲乙不允,丙訴至法院。下列有關此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甲乙根據法律規定符合收養人條件
B.甲乙與棄嬰之間已依法形成收養關系
C.甲乙與棄嬰之間未形成收養關系,因為被收養人不符合法定條件
D.丙要回女兒的請求應予支持,因其女兒尚幼,撫養女兒是其權利與義務
2.1984年錢某夫婦收養張某(當時2歲)為養子,一直共同生活。1993年張的生父母與錢某夫婦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1年後張某生夫婦相繼去世。下列有關此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張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B.張與其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須經協商確定
C.張有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D.張無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3.下列各種婚姻關系中,屬於無效婚姻的是:()()()()
A.僅差20天即達法定婚齡而登記結婚形成的婚姻
B.異父已母的兄妹之間的婚姻
C.為取得巨額遺產而與他人結婚形成的婚姻
D.一審判決准予離婚,在上訴期限內一方與他人結婚形成的婚姻
4.下列遺囑形式中,須有見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的遺囑是:()()()()
A.錄音遺囑B.自書遺囑
C.口頭遺囑D.代書遺囑
5、胡聽濤有一子名小軍,已30尚未結婚。胡聽濤從前一個戰友之女小慧,人亦賢慧,胡聽濤希望其子能與戰友之女結婚,於是在其臨終前留下一份遺囑,對自己的個人財產作了處理,其中一項為「有現金2萬元,暫由小軍母親保管。如小軍和小慧結婚,則該筆現金由小軍繼承。」胡聽濤所立的這份遺囑()()()()。
A、涉及到現金2萬元的部分無效
B、該部分無效是因為違反了遺囑自由原則
C、該部分無效是因為所附條件違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該部分無效,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6、王某與武某於1994年3月登記離婚,同年7月雙方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財產也放在一起。後因經濟問題雙方又發生糾紛,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依照法律,()()()()。
A、法院應當受理王某起訴的離婚案件
B、王某與武某的婚姻關系無效
C、法院對王某與武某的糾紛應按事實婚姻處理
D、法院對這起糾紛應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7、陳宇(女)4歲時,其母與劉佳林再婚,陳宇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9年,繼父女之間形成撫養關系。1988年劉佳林與陳宇的生母登記離婚。陳宇遂起訴與劉佳林解除繼父女關系。有關陳宇與繼父劉佳林之關系的諸多看法中,()()()()等看法是正確的。
A、在陳宇生母離婚前,陳宇與劉佳林既存在姻親關系,也存在撫養關系
B、陳宇與劉佳林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自然終止;法院對陳宇的起訴可不予受理
C、陳宇與劉佳林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
D、法院應對陳宇與繼父的關系作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8、方某與復員軍人趙某結婚十餘年,後方某因與趙某感情不和而起訴離婚,訴訟中雙方為趙某婚後部隊發給的復員費、醫葯補助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的歸屬發生爭議。方某堅持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趙某堅持系個人財產。雙方爭議的前述費用法院應當()()()()
A、一律按趙個人財產處理
B、一律按方某與趙某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C、認定結婚十年以上,復員費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D、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一律歸趙某所有
9、李某有一子兩女,其中兒子甲1989年死亡,當時甲有一女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親筆立下遺囑,其所有的4間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兩個女兒丙、丁繼承。後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產和存款。李某的兒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遺囑無效,她和乙均有權繼承房產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遺囑()()()()。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應繼承分割遺產;乙、戊無權分割遺產
B、無效,應按法定繼承重新分割遺產,甲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乙、戊繼承
C、部分無效,應給乙保留應繼承份額,然後再按遺囑繼承分割遺產
D、無效,但戊無權分割遺產,應由乙代甲繼承遺產
10、某甲在國外經商多年,1992年回家鄉定居。1993年甲立自書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在自己死後歸侄子繼承。後甲與乙關系惡化,甲想撤銷這個遺囑。甲可以採用()()()()等方式。
A、聲明原遺囑無效
B、出售遺囑處分的財產
C、拋棄遺囑處分的遺產
D、立新遺囑
11.離婚後,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當給予適當幫助。司法實踐中,確定是否給予幫助,應具備哪些條件?
A.接受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確實困難B.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
C.接受幫助的一方必須是離婚後未再婚的D.幫助的一方必須是離婚後未再婚的
12.選項所列哪些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A.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B.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
C.雖屬婚前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共同長期作使用、經營、管理的財產
D.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13.1992年李某收養了王某(2歲),一直共同生活。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199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繼去世。下列有關此案的哪些表達是正確的?
A.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
B.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行恢復
C.王某有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D.王某無權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
14.弟、妹對兄、姐承擔扶養義務,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A.弟、妹有負擔能力
B.弟、妹由兄、姐扶養長大
C.兄、姐喪失勞動能力
D.兄、姐無其他生活來源
三、單項選擇題
1.陳某與溫某於1987年結婚。陳某婚前有一幢位於市區的房屋,結婚時未對該房屋作出特殊約定,婚後二人一直居於該房屋。因該房屋年久失修,且過於簡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二人對房屋進行原拆原建,共花去費用約4萬元,但房屋產權證未作變更登記。現二人因離婚成訴,上述房屋產權歸屬也發生爭執。依照法律,該房屋的產權應:()
A.由溫某享有B.由陳某享有
C.由陳某和溫某共同共有D.由陳某和溫某按份共有
2、譚某從國外寫信表示贈與其侄女譚芳美金5000元,譚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款未實際給付。譚芳不久與王岩登記結婚。後譚芳接到叔叔譚某贈與的5000元美金。依照法律該項錢款()。
A、屬於譚芳婚前的個人財產
B、屬於譚芳與王岩夫妻共同財產
C、屬於婚前取得,但歸譚芳和王岩共有
D、由法院確定其歸屬
3、肖某夫婦無子女,想收養鄰居小孩張英(5歲)為養女,依照法律規定收養人肖某應()。
A、年滿30周歲
B、有撫養教育張英的能力
C、取得張英及其父母的同意
D、肖某與張英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
4、夫婦甲乙生有兩子一女,早年購置房屋5間。1991年甲乙立下遺囑將東邊兩間房給大兒子,西邊兩間房給小兒子,北房1間分給女兒。1992年8月甲與大兒子發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證處作出公證遺囑將東房1間分給女兒繼承,另1間東房仍歸大兒子繼承,西房2間分給小兒子。以後甲乙又為瑣事與大兒子發生爭吵,甲、乙又於1994年2月在兩個見證人在場情況下,作出錄音遺囑,將由大兒子繼承的東房1間亦劃歸女兒繼承,西邊房屋兩間仍歸小兒子繼承。當年,甲乙相繼去世。甲乙的兩子一女持這幾份遺囑為據,要求分割房產。法院應()。
A、按錄音遺囑分割甲乙的遺產
B、按自書遺囑分割甲乙的遺產
C、按公證過的第二次遺囑分割遺產
D、宣布遺囑均無效,按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5、趙凡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12000元,摩托車1輛,彩電、音響各1台,股票、國庫券若干。趙凡妻早故,兒子、女兒與其分家單過。1992年趙凡因公致殘,單位發給4500元撫恤金。1993年6月,趙凡因車禍死亡,保險公司因其在保險單中未填寫受益人,將7000元保險金交給了趙凡的兒子。依法律規定趙凡的遺產包括()。
A、存款、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庫券、撫恤金
B、住房、存款、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庫券、撫恤金、保險金
C、存款、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庫券、保險金
D、存款、摩托車、彩電、音響、股票、國庫券、撫恤金、保險金
6.下列哪種遺囑形式不需要證人在場見證即為有效?
A.口頭遺囑
B.錄音遺矚
C.自書遺囑
D.代書遺囑
四、案例分析題
(一)劉某與妻子方某有一子劉甲,與妾邱某有一子劉乙。1948年劉某又贖買歌女陳某為妾,但未為劉家公認,劉某與陳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劉丙並收養劉丁為子。1954年劉某又回原籍與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革」開始,邱、方、劉先後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陳某倖免,故劉又搬至陳處生活。陳與方、邱及其子女始有來往,且盡力予以照顧。1979年劉平反,退還房8間,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000元,補發工資18000元。事後劉仍與陳生活,8間房屋方、邱及其子女各住4間。1988年劉病重,轉至邱某處,劉甲、劉乙、劉丙、劉丁共同照料。現劉去世,上述各方當事人為分遺產而起糾紛。
現:〔1〕請分析並提出該案的合法繼承人。
〔2〕請分析並提出該案的遺產處理辦法。
(二)李樹綱以打漁為生,有兩層樓房一幢,共12間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來往。長子李全喜,用自己經商收入建房4間,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喪,遺子李山;後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復員軍人,為成立小家庭也用復員費購置新房2間,其妻何慧,生女李潔。李樹綱的次子李全興已病故,妻子王氏帶兒子李明星另嫁。李樹綱有一友宋建曾幫助過李樹綱,李樹綱想贈宋建一筆錢,但其未接受。李樹綱即寫下字據將自己房屋2間待自己死後贈給宋建的兒子宋明。今年初,李樹綱、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漁,遇台風船毀人亡,但各人死亡時間不能確定。喪事完畢,死者親屬們為房產分割發生糾紛。李玲認為,其兄已死,她是李樹綱唯一子女,要求繼承李樹綱的房屋12間;任平認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樹綱的喪偶兒媳,因此房屋應由她和李林繼承;另外她還認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權繼承李山的房產。何慧不同意他們的意見,她及李潔均請求分割遺產,李明星也要求繼承。宋明得知受遺贈後3個月來一直未表示態度。但在發生糾紛時也提出分割遺產要求。
問:(1)請指出本案的被繼承人和遺產,並說明被繼承人死亡的先後順序及認定理由。
(2)本案當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潔、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遺產,分別說明理由。
(三)被繼承人劉惠良於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長子劉伯瀟、次子劉仲湘、三子劉叔湖、幼女劉季南。劉伯瀟在其父病故後因悲痛過度,於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蘭,子劉明川和劉明秀。劉仲湘與前妻有一子劉明月,與趙秀蘭有一子劉明山;劉叔湖有妻任好君;劉季南於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馬行空、女兒馬玉花。
劉惠良於1993年10月立有一份書面遺囑,言明:劉叔湖一向拒絕贍養自己,不能繼承遺產;鄰居張陽與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遺產房屋1間,現金1萬元;劉季南生活困難,可分得遺產房屋3間,現金3萬元;另外,多年好友趙玉山一直在困難時候對自己多有照顧,現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遺產3萬元。
另查明,劉惠良生前有房屋17間,現金11萬;趙玉山於1996年初病故,有妻張桂花、子趙大海。劉惠良在得知趙玉山的死訊時,曾多次對周圍的人表示,趙家對我有恩,我遺囑中為其指定的財產就給趙玉山的妻兒。
問:1、本案當事人中哪些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哪些當事人不是繼承人?
2、本案各當事人應如何分割遺產?並請簡要說明理由。
(四)劉季南與趙玉芬於1968年結婚,生有一子劉裕和一女劉蘭蘭。1980年5月劉季南因與趙玉芬發生爭執而離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訊。1988年趙玉芬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劉季南死亡,法院於1988年8月作出劉季南死亡的宣告。趙玉芬及其子女對劉季南的遺產進行了繼承。1989年趙玉芬再婚。劉裕和於1987年7月結婚後生有一子劉明江。1989年6月劉裕和外出車禍死亡。1996年12趙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劉季南於1996年11因心臟病死於該市。經查,劉季南1980年離家出走後,一直給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難。1989年開始經商並獲得成功,積聚了財產200萬元。在經商期間,劉季南與胡柔相識,並於1991年元旦舉辦了婚禮(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1992年4月倆人生有一女劉冬冬。劉季南於1995年親筆寫了一份遺囑,指明自己的財產在其死後由胡柔、劉冬冬、趙玉芬和劉裕和四人均分。
問:1.劉季南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為什麼?
2.劉季南被宣告死亡後趙玉芬等對劉季南遺產的繼承是否有效?為什麼?
3.設劉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後)所立的遺囑在內容及形式上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遺囑是否有效?為什麼?
4.劉季南1995年所立的遺囑應如何執行?
⑥ 民法案例分析題
1、王某去世,由於沒有留遺囑,則適用於法定繼承,由子女、配偶、父母繼承。由於配偶、父母已經去世,則第一順序繼承為子女(甲、乙、丙),由於女兒乙已經去世,由外孫女代位繼承。丙已經去世且無子女配偶,則視同放棄繼承權,甲按照法律規定繼承。
2、如果女婿在乙去世後對王某盡了贍養義務,則可以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3、答案為由女婿、外孫女跟甲共同繼承,由於女婿盡力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以多分
法律依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希望我的答案您能滿意
⑦ 甲與乙結婚後,甲乙共同購有一房子,甲不幸身故,甲與丙結婚後離婚,丙的財產分配
首先A房並不是乙單獨所有,甲去世之後,乙只有50%的份額,剩餘甲的50%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為甲方父母、妻子、孩子三方分割,後期乙方自己買的兩套房子需要看是否有貸款,如果與丙結婚後,乙一直有在還貸款,需要看是誰在還貸,丙無法擁有乙方一半的財產。
⑧ 請高手幫我解簽!要詳細
漢朝的鄭玄說,婚姻指的是嫁娶之禮.在我國古代的婚禮中,男方通常在黃昏時到女家迎親,而女方隨著男方出門,這種"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的習俗,就是"昏""因"一詞的起源.換句話說,婚姻是指男娶女嫁的過程.
鄭玄接著又說,婿稱為"昏",妻稱為"姻".因為新郎在黃昏時迎娶,
所以稱他為"昏",而新娘隨著男方而行,所以稱她作"姻".這個解釋和前一說法類似,意義卻不相同,因為這個婚姻指的是夫妻關系.
另外,《爾雅》對婚姻一詞還有比較復雜的解釋:
"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這是說,新郎的父親稱為"姻"新娘的父親則稱為"婚".婚姻一詞在這里的意義,指的卻是姻親的關系了.
時至今日,我們已很難指出上述三種說法孰是孰非,因為經過千餘年的演變,不但婚姻的意義有了更完備的發展,甚至姻親的關系也擴大了許多.
現代有的社會學家給婚姻下的定義是:男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社會風俗,經過某種儀式而結合的關系.
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婚姻不但包括娶嫁之禮,而且要依照悶家制定的法律,或社會認可的習俗.男女經過婚姻關系而結成夫婦,雙方家庭也因此結為則親.
男女嫁娶的關系遠比婚姻的起源要早.這是由於"性"是人類一種原始的生理需要,所以兩性關系是遠從有了人類就同時存在的.但原始社會中的嫁娶只是一種"自然現象".人類知識發展以後,男女關系逐漸有了規范,
形成種種婚姻制度或婚俗.這時候,男女間的嫁娶已經成分一種"社會現象".
因此,婚姻關系必須經過國家法律的許可,或社會習俗的認同,男女也必須
經過婚姻關系,才能稱為夫婦,建立家庭.
為什麼要有婚姻 原始社會中的自然嫁娶現象,已經可以滿足人類原始的性生理需要,那又為什麼還要建立婚姻關系,設立制度與規范,建立起這種"人性的枷鎖"呢
婚姻制度最初發生的原因與時代,現在難以查證.我們只能從婚姻所發生的一些作用,去追溯婚姻發生的可能原因.
德國社會學家梅勒 李耳曾經把婚姻的動機歸納成經濟,子女和感情三個原因,這個說法已被世人所普遍同意.
在早期的婚姻關系中,經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從《詩經》的一些片斷記載,我們可以察知早朋婦女對家庭經濟的協助,《詩經》說,"摻摻女
手,可以縫裳","女執懿筐……愛求柔桑".《禮記》也說,婦女要做絲,,布,帛的事.釀酒也屬於婦女份內的工作.過去我國有些地方有男子早婚,娶年紀較大的妻子,即所謂娶"大娘子"的風俗,這主要目的也是輔助家庭經濟.
在我國歷史上,繁衍後代,傳宗接代,一直是婚姻的主要原因.
《禮記》所說的"下以繼後世"就是這個意思."孔子家語"曾以無子為七出條件之一,孟子也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到了漢朝,婦女不生子,甚至要因而入獄.北魏時代,有官員建議對於無子而不肯納妾的人,科以不孝之罪.一直到清朝戊戌變法前後,女學興起, 女子開始接受教育,社交范圍越來越廣,求自由的思想越來越高漲,她們對自己的感情有了新的認識與主張,對婚順制度也有了新的見解,追求自由戀愛的人越來越多了,有的甚至為戀愛而犧牲.現代的婚姻多以感情因素為主.男女彼此相悅,覺得有共組家庭,晨昏相伴的需要,於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邁入婚姻生活.經濟,子女,感情三種因素與婚姻的關系,隨時代而有不同,中 外皆然.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中古時代則是子女第一,經濟第二;到了現代,則以愛情第一,子女第二.這種演變,反映了人類自代價值的發現與重視.
【婚姻法上的規定】
我國的《婚姻法》,是調整人們婚姻,家庭關系的法規,是人們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行動指南.它確定婚姻的原則,結婚的條件,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父時子女之間,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親屬之間的關系,和離婚及離婚後子女撫養等規則.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的社會主義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婚姻法是適用於一切公民,是關繫到千家萬戶,男女老少社會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一項基本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
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主,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雙方當事人建立了感情, 自願組織家庭,符合婚姻法有關規定,就可登記結婚,不受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個人資歷,職業,財產等差別的限制和影響.結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問題上享有的民主權利,不論是未婚男女結婚,還是離婚後再婚或復婚,都可以依法行使這種權利.
離婚自由,即男女雙方結婚(從結婚登記開始)後,由於各種原因,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準離婚.通過調解做好當事人和親屬的工作,促使和好.
二,男女平等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所確定的男女平等原則的內容是:(一)男女雙方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的權利義務平等;(二)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三)夫妻之間在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繫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四)夫妻雙方在贍養各方老人問題上權利義務平等;(五)父母在撫養和教育子女的問題上權利義務平等;(六)子女可隨父姓, 也可隨母姓;(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權利義務平等.
三,具備什麼條件才能結婚
完全具備下述條件者,始得結婚:(一)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須沒有與第三者存在的婚姻關系;(三)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四)必須沒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五)雙方之間須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
四,結婚要履行登記手續
男女雙方凡符合結婚的條件,又不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而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過登記機關的審查,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准予登記,並發給結婚證,才算確立了合法的夫妻關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按照1986年公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區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或喪偶)的證明.凡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應攜帶證明已與前配偶離婚的法律文書,如離婚登記證或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都應如實反映.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而故意隱瞞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五,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血親又分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種.直系血親是指有直系關系的親屬,從自身往上數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為長輩直系血親.從自身往下數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均為晚輩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是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這些平輩,長輩,晚輩,都是旁系血親.
六,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所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親屬,再向下數至第三代.例如,計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屬於第幾代旁系血親,可先由本人經過母親上溯至與表妹同一個血緣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一代,向下數至表妹的母親,即本人的姨母,為第二代,再向下數至表妹,為第三代.男方本人與表妹即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依法禁止結婚.按此計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均禁止結婚.按照我國傳統習慣,上述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除表兄弟姐妹以外,一向不許結婚,所以當前特別要著重改變歷來允許的表兄弟姐妹可以結婚的習慣.
七,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
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處理權.這些財產包括:夫妻雙方的勞動報酬,如一方未參加工作,在家裡從事家務勞動,他們的勞動報酬也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或一方接受繼承,遺贈所得的財產,或接受他人贈與的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八,父母對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管教,首先指撫養教育.撫養教育是作父母的基本義務,也是父母對國家,社會和集體的責任.撫養義務主要是對年幼子女及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的子女而言.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教育義務, 主要也對未成年人而言.父母應以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的思想培養子女,關懷子女的身心健康.
為使父母認識管教子女是國家賦予每對父母的神聖職責,《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父母虐待或遺棄子女,是法律所不許可的.溺嬰或其它殘害嬰兒的犯罪行為,更為法律所不容.
九,子女對父母的權利和義務
子女付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是指父母年老喪失勞功能力,或者父母因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顧等情況而言.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刊.子女虐待或遺棄父母的行為, 是法律所不容許的.父母雙亡後,子女有繼承遺產的平等的權利.
⑨ 甲幼年時為張某收養,甲結婚後與張某夫婦不和,張某夫婦解除了與甲的收養關系.張某夫婦膝下無子女,年老體衰
可以找民政或福利機構解決。
⑩ 關於婚姻法問題~
不管乙是再婚還是又離婚,甲是丙的親生父親,在丙未成年年,甲都有撫養義務,這一點不會改變。
但是,在乙丁婚姻期間,是可能存在丙除受甲乙撫養外,還受丁撫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