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後還需要贍養嗎
不一定。根據《收養法》第30 條,收養關系解除後,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沒有贍養義務。但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㈡ 如何與養父母解除關系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3、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4、養父母的兒子如果沒有其他的兄弟姐妹,是獨生子。是否能享有獨生子女權益,還取決於是否有獨生子女證,辦理獨生子女手續。
㈢ 子女養父母法律規定
收養是一方當事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行為,通過收養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養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養子女有對父母贍養的義務;②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④養子女和養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此外,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也產生法律擬制的近親屬的關系,即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樣對養子女也適用。
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㈣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與親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具體如下: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應當從物質生活上對養子女進行撫育和照料,從思想品德和知識上對養子女全面培育和正確引導,直到養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如果養父母未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養子女有權要求養父母給付撫養費。該義務不因養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即使雙方離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也要依法給付撫養費。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養父母既要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對養子女進行管理、教育和必要的約束,又要保護養子女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如果未成年的養子女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已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的和生活困難的養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與扶助和照料,直至養父母死亡時為止。對養子女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的,養父母有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起訴,強制養子女給付。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是養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雙方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千方百計阻撓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或隨意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這些都是違法的。同樣,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范圍,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祖孫、養外祖孫的近親屬關系,他們產生了附加條件的撫養、贍養義務。養子女死亡時,養(外)祖父母可作為其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養父母先於養(外)祖父母去世,當養(外)祖父母逝世時,養(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養(外)祖父母的遺產。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及其他養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兄弟姐妹的近親屬關系,產生了附直條件的扶養義務。養兄弟姐妹之間可互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㈤ 養父母有權繼承養子女的遺產嗎
問題:我與妻子結婚15年未能生育,1995年收養一養子吳鐵。1997年初,我妻子專39歲時懷孕,後因屬難產而亡,生有一女。在分割妻子遺產時,我不知道應不應該分給吳鐵一部分。請問養子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養父母子女關系是依照法定的收養程序而產生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被收養人稱為養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母。根據《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是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視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自然應互有繼承權。
由此看來,你養子吳鐵對你妻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你應依法分給他應得的部分。
㈥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適用法律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同樣也是養子女、繼子女的監護人。養父母、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都要摒棄「血濃於水」的傳統想法,養父母、繼父母對其子女長期的供養關系已超越血緣關系。對態度冷漠的養父母、繼父母,養子女、繼子女要向他們表達關懷與對親情的渴望;養子女、繼子女要了解撫養關系及權利義務,敞開心扉,接受養父母、繼父母的關心。
㈦ 當養子女與生父母相認後,為何與養父母的關系就會越來越遠
因為親生父母就是養父母和被一些孩子心中的一根刺,養父母能夠養育這個孩子,其實是對這個孩子投入了更多的感情的。養父母會和孩子疏遠其實是有三點原因,第一點就是不想讓孩子為難,第二點養父母沒有自信,第三點就是孩子的搖擺不定。
最後一點就是孩子們的態度,其實我也很納悶,在沒有親生父母找上門之前,這么其樂融融的一家,為什麼在由養父母出現的時候,孩子在面對養父母的時候如此的尷尬,十幾年的朝夕相對敵不過幾天的血緣親情,孩子搖擺不定的態度,傷了養父母的心,因此會和養父母越來越遠。
基於上一幾個原因,才會導致孩子認回自己親生父母之後與養父母關系越來越疏遠。
㈧ 關於親生父母與養父母的法律
養父母與養子女,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三個,分別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根據你的情況,我這里選幾條有代表意義的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至於你回不回,這隨你的意願,不回也沒有人強制的
參考以下資料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05923.htm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021.htm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24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