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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的獎勵制度

發布時間:2021-10-24 14:28:45

① 辦理獨生子女證後多久之內領獎勵是有效的

由私企出具沒有享受獨生子女獎勵的證明,有;另一方全額發放,不過,一般的單位都是一刀切,按最大發放金的一半發放。比如我們這,規定是5-20,我們單位就一刀了斷,管理配偶有沒單位,統一發10

② 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可享受國家哪些政策

從領證當月起來至子女年滿十四自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獨生子女父母(包括只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在農村居住,在年滿60歲之後,每月各發給50元的生活補助。山東各地從2005年已陸續開始兌現。獨生子女家庭在發展經濟中,可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也將享受優先照顧。政府還提倡對農村自願終生只要一個女孩的夫妻給予重獎。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③ 獨生子女證,18周歲以後還能不能領取補貼

獨生子女證是享受獨生子女國家補貼的憑證,沒證應該不可以的,不過可以去申請,條件是你一個小孩。還有40歲還沒到年齡吧。 獨生子女的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手機網路『網路現金貸』,隨時滿足您的消費需求!)

④ 領了獨生子女證可享受哪些待遇 在哪領取

可以拿補貼金,到戶口所在地辦理,具體如下:

想要領取相關的補貼津貼,首先要領取相關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這樣才能領取相關的父母獎勵金,而對於獨生子女的津貼獎勵每個省份都會有所不同,一般補貼的方式以及補貼金額各不相同。而一般女方年滿55歲、男方年滿60歲,這樣就可以一次性領取1000元以上的補貼金。

當然如果有工作單位,一般企業會發放這筆補貼,而如果是沒有工作的情況下則是由街道辦和村集體進行發放。在領取的時候就可以憑著相關的身份證明、單位證明或村集體街道辦證明,帶著自己的婚姻證明,同時拿著《獨生子女證》可以進行申請。

(4)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的獎勵制度擴展閱讀:

需要帶的材料:

需要帶著獨生子女父母的戶口,然後拿著身份證和結婚證(離婚證),退休證、獨生子女的身份證以及「獨生子女證」。當然還要准備好復印件,戶口本的復印件三份,身份證的復印件4份,子女的身份證3份,同時結婚證(離婚證)、退休證復印三份,同時申請表也要復印三份,鄉鎮、村集體的證明公示需要三份復印件。

申請表需要加蓋單位的公章以及接班人的簽名和電話,申請人按手印。一般是一年申請一次,所以59歲不申請那就會少領取一年的津貼。而申請完畢後申請人就會獲得相關的銀行卡,每年的獎金津貼是一年一領,同時每年年初的時候需要對本人進行一次審核。而符合條件的父母可以領取80元/月的津貼。

⑤ 企業對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員工怎樣進行獎勵

你好,根據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可持《光榮證》到所在單位領取6.5元補助,夫妻二人每月共13元,如果沒有單位,請持身份證、戶口本、失業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戶籍所在的社區申請,由政府發放

⑥ 農村戶口領了獨生子女證的父母該如何拿到獎勵

農村戶口的父母領了獨生子女獎勵辦法:

1、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

2、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全部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發放;

3、夫妻雙方均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所需資金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4、獨生子女獎勵金專款專用,每年社區統計發放人數後,上報街道,街道審核後再上報給城關區政府,財政部門撥款後下發,年底沒有發出去的也會上繳財政,一般不隔年發放。

(6)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的獎勵制度擴展閱讀:

有獨生子女證的父母拿到獎勵標准:

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後不久,為了獎勵獨生子女父母,凡申領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6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獎勵費,並在其退休(職)時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獨生子女父母在調動、遷移到其他地區、單位後,此證仍然有效,獎勵和優待辦法按本人所在地區和單位的規定執行。

⑦ 獨生子女證辦理後獎勵多少錢

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獎勵費。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各地不同。比如:
1、北京市:夫妻雙方每月各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
2、上海市:夫妻雙方每月各發給3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
3、湖南省: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夫妻雙方每月各發給5至2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4、江西省: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自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雙方各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20元。
5、江蘇省: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孩子14周歲止,每年各領取120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⑧ 辦獨生子女證後每月有多少補貼

申領《獨生子女證》

一、辦事依據
《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
《上海市計劃生育實施細則》

二、辦事機構 計劃生育辦公室

三、辦事對象須知
凡女方具有本轄區常住戶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孩子。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四、辦事程序
申請領取《獨身子女證》,請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
1、 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領取《獨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至本機關審核。
3、對於材料齊全的申請,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4、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接到本機關審核申請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辦事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至下午1:30-4:30

辦事地點:虹橋路1115弄19號( 虹橋社區服務中心內)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綜合服務站

咨詢電話:62953628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一、第十九條修改為: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 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當根據醫院診斷和處理 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第二十條修改為: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應當採取避孕節育措施。 避孕葯具由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供應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三、第二十四條增加
第二款為: 戶口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獨生子女,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戶口已遷入本市的 ,可以換領本市的《獨生子女證》。
四、第二十七條修改為: 城鎮分配住房或者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對獨生子女戶可以按兩個子女 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知青子女戶口按規定遷入本市後,可以憑原外省市頒發的《獨生子女證》,享 受本市拆遷房屋規定中有關獨生子女戶的待遇。
五、第三十條修改為: 夫妻離婚前曾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並且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離婚後不 撫養孩子的一方,未再結婚又未收養孩子,或者與未生育孩子的對象結婚後未再生育又 未收養孩子的,退休時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下列三種婚後無子女對象,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一)夫妻結婚後,未生育孩子,又未收養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一方。
六、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退回《 獨生子女證》;無計劃生育孩子的,應當自無計劃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 證》;收養孩子的,應當自收養孩子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 退證對象應當從退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待遇,除
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 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情形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 母獎勵費應退回給現單位。
七、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作為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修改為: 對無計劃生育
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 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總收入高於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 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實際總收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
第三胎及三 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八、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作為第三十三條
第三款,修改為: 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一年繳納額不低於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 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作為第三十三條
第四款,修改為: 對常住戶口為農村農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 、區或者鄉的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計算。具體標准由縣、區人民政府規定。對常住 戶口為城鎮居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職工 年平均工資總收入計算。
十、第三十七條予以刪除。
十一、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修改為: 對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
第一胎的,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第( 一)項給予處罰,並徵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 處理。 十二、第四十一條
第二項修改為: 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 一)項給予處罰,並每提前一年徵收三千元計劃外生育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理。
十三、第四十二條修改為: 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細則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 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應當為四年,每提前一年徵收計劃外 生育費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但未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而生育的夫妻,必須在三個月內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對逾期仍未補辦的,徵收二千元計 劃外生育費。
十四、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 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 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 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 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 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 育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葯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 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 ,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 、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幹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並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 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八條 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 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九條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 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准。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准。
第十條 患不育症的夫妻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其所患不育症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 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收養孩子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 規定。 收養孩子後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
第二個孩子。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
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
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 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 者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回國定居的時間,以回國辦 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准。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允許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二條 除本細則
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 按計劃生育
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者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 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國務院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條件,並持有《革命殘疾 軍人證》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並贍養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 的;
(六)同胞兄弟姐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 許其中一人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第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 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准。
第十四條 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條件 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符合生育
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書 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 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 的,發給《上海市生育
第二個孩子批准書》。 符合生育
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在辦理審批手續時,須繳納申請辦理手續費。手 續費的收取標准,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市物價局核准。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
第二個孩子 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第十七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 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 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 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 (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婦幼 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當根據醫院 診斷和處理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應當採取避孕節育措施。 避孕葯具由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供應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施行節育 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二條 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 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 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後連 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或者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 在其子女十六周歲以內,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保證今後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三)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 六周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 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第二十四條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且各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現 再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應重新換領《獨生子女證》。 戶口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獨生子女,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戶口已遷入本市的 ,可以換領本市的《獨生子女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有獨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初審,送女 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 批准發證。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 ,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區、 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發證。
(三)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 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本款
第一項規定辦理領證手續。 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或者一方為本市常 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發證。
第二十六條 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托費和管理費按市教育局、市勞動局的 有關規定報銷部分費用。
第二十七條 城鎮分配住房或者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對獨生子女戶可 以按兩個子女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知青子女戶口按規定遷入本市後,可以憑原外省市頒發的《獨生子女證》,享 受本市拆遷房屋規定中有關獨生子女戶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五元,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 十。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農民、城鎮待業居民、或者因辭職、辭退後無工作的, 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單位支付;
(二)喪偶或者離婚後未再婚的,全部由撫養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夫妻,為臨時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支 付;為停薪留職職工,被其他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規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撥給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費中支付,憑營業執照到經營所在地的個體勞動者協會領取;
(五)夫妻一方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夫妻雙方均為辭職、辭退後無工作,或者均為城鎮待業居民的,由常住戶口 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七)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僱傭的從業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私營企 業、個體工商戶支付。
第三十條 夫妻離婚前曾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並且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 ,離婚後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未再結婚又未收養孩子,或者與未生育孩子的對象結婚後 未再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退休時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下列三種婚後無子女對象,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一)夫妻結婚後,未生育孩子,又未收養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條 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應當自批准 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無計劃生育孩子的,應當自無計劃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 回《獨生子女證》;收養孩子的,應當自收養孩子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 退證對象應當從退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待遇,除
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 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情形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 母獎勵費應退回給現單位。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夫妻未經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二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
第三十三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葯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葯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應予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的一切 待遇,並收回以前發給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對無計劃生育
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 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總收入高於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 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實際總收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 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於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 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對常住戶口為農村農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 、區或者鄉的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計算。具體標准由縣、區人民政府規定。對常住 戶口為城鎮居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職工 年平均工資總收入計算。
第三十四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在職職工,其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 級(或者降薪)、撤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可以開除。但所 在單位在作出開除職工決定之前應徵求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意見。 對無計劃生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 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 包括被拆遷戶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第三十六條 對前一年實際年經濟總收入高於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 無計劃生育者,其實際年經濟總收入,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系農 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系個體工商戶的,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系閑散無固定職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指定的部門提供。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
第二十一條規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育器規定的,由區、縣 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並可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 ;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性別鑒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單位 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營私舞弊的計劃生育幹部及有關人員除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市 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可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加 倍處罰。
第四十條 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視為無計劃生育。對男女雙方各按以下規定分 別給予處罰:
(一)對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
第一胎的,按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
第一 款
第(一)項給予處罰,並徵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
第 二胎處理。
(二)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
第一胎的,按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
第一 款
第(一)項給予處罰,並每提前一年徵收三千元計劃外生育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
第二胎處理。
(三)對曾生育過一個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 生育
第二胎處罰。
(四)對未曾生育過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
第一胎的,按照無計劃生 育
第二胎處罰;但因婚姻關系再生育一個孩子的不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允許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細則
第十一條
第(一) 項、第 (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應當為四年,每提前一年 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符合本細則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但未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而生育的夫妻,必須在三個月內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對逾期仍未補辦的,徵收二千元計 劃外生育費。
第四十二條 凡單位(包括夫妻雙方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 (文明)單位;並按每出現無計劃生育一胎,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在事業費或者成本中 列支。
第四十四條 罰款所得金額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 政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及其單位的處罰,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女方戶口在市屬農場的,由 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女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 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由經常居住地的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處罰決定。因管轄發生爭議時, 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前款的規定對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在本市的一方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對無 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或者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雙方所 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接到協助執行 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處罰決定的內容協助執行。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區或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區或 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計 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 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 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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