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20年還辦獨生子女證嗎
2020年可以辦理的,辦理獨生子女證請帶上身份證戶口本和孩子的出生證去街道辦事處就版可以辦了。
《獨生權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補辦《光榮證》,有兩種途徑
一、網上辦理,申請人可通過「孕健康·計生河北」手機APP客戶端或「河北省計劃生育網上辦事大廳」自主申請辦理。
二、窗口辦理,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可在男方戶籍所在地鄉級計劃生育服務窗口辦理;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城鎮居民的,可在女方戶籍所在地鄉級計劃生育服務窗口辦理。窗口工作人員首選網上辦事大廳辦理。
⑵ 2017年辦理獨生子女證還可以辦理嗎
不能辦理了。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也就是說,2015年12月31日後出生的孩子,國家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該日期前出生的獨生子女,只要未超過14周歲,均可按照相關規定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有獨生子女證的如果丟失也可以補辦。此外,即便獨生子女證丟失或沒有申領,但滿足相關條件,依然可以享受補貼等待遇。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獨生子女還辦嗎擴展閱讀:
2019年1月1日起,新的計劃生育補貼就已經正式實施了。部分地區政策落地,有獨生子女證的每人每年補貼2400元!
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對象以個人為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本省城鎮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區)享受過同類獎勵的人員。本省城鎮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種:1.本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2.具有本省戶籍的其他城鎮居民;3.戶口遷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領取退休金(養老金)的職工。
二、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政策生育且為獨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對2016年1月1日後生育1個子女的夫妻不納入獎勵范圍。國有參股企業、國有股權退出企業、關閉破產企業、因國有企業改制而與企業脫離關系的人員的獎勵辦法參照其他城鎮居民執行。中央駐贛單位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辦法可參照執行。
獎勵標准每人每年1200元
從2016年1月1日起,符合獎勵條件的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以個人為單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發給獎勵金,直至亡故。獎勵金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符合條件領取獎勵金的,從開始領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補足5000元。
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的,從2016年1月1日開始享受獎勵。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補發獎勵金。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不納入收入統計范疇,不影響符合條件的城鎮獨生子女家庭依法應享受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應當享受的獎勵扶助待遇。
佛山提高獎勵標准:每人每月200元!
⑶ 現在還可以辦獨生子女證嗎
獨生子女,政策已經停辦好多年了。現在肯定是不能辦理獨生子女證了,就是前一陣子補辦的政策也都過期了。
⑷ 現在還可以辦理獨生子女證嗎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2019年3月15日起,河北省停止新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019年1月1日,重慶市政府發布並實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市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決定取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4)獨生子女還辦嗎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