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未成年人和父母斷絕父子關系的起訴狀怎麼寫
這種起訴狀不能寫吧……
又是跟父母吵架的孩子吧……
前幾天剛回答了一個類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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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看看我國法律的規定吧
----親生子女,根據收養法的第五條三款: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做送養人。如果你未滿十四周歲,符合上述條件,同時父母雙方均同意送養,那麼另成立的收養關系取代原來的親子關系。
如果是養父母,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僅供參考,不希望實行……
嗯,就是這樣了……
B. 尿毒症女孩起訴父母遺棄法院未受理,法院為何不受理
19歲的尿毒症女孩劉嘉妮起訴自己的父母遺棄罪,但法院並未受理,原因是起訴缺乏罪證,畢竟劉嘉妮的父母還是承擔了她的房租、生活費和透析費,這些做法也就不構成情節惡劣,所以法院不受理也是合乎法規的判決。
雖然劉嘉妮有了低保,可以報銷很大一部分費用,但是她還要吃飯,還要交房租,水電,這些錢遠遠不夠治療她的病,可是劉嘉妮還沒活夠,還抱著一絲希望,期待著有一個救贖她的人,我們沒辦法選擇父母,但是我們可以選擇不受傷害!
C. 女方對孩子不管不問,我可以以遺棄家庭成員這一條起訴她嗎
遺棄指對家庭成員有法定撫養義務而拒不撫養的行為。如果女方對未成年子女已提供生活必須的需要條件或給予經濟幫助,則不構成遺棄行為。 遺棄罪的構成情形,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D. 父母拋棄孩子,可以起訴他們是遺棄罪嗎
遺棄子女可能會涉及到遺棄罪,但並不是所有的遺棄行為都屬於遺棄罪的范疇,所以具體需要根據情況來看。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借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
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4)子女對父母造成遺棄起訴書擴展閱讀
舉例:
27歲的何小姐是寧波人,在一家服裝店做售貨員。兩年前,她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了大其兩歲的江西人馬先生。兩人很快相戀,並在當年結婚。
去年下半年,何小姐生下一女,但夫妻倆的矛盾卻越來越多:兩人都愛玩,還各玩各的,經常不在家,孩子則丟給馬先生的母親帶。
有時,婆婆也會數落何小姐,身為人母一點不盡責。但何小姐認為,養孩子不是她一個人的事,丈夫既然不管,憑什麼叫她管?隨著矛盾升級,夫妻倆最終吵得不可開交。
今年3月初,何小姐到江東法院起訴離婚。對於財產分割,他們倒沒多大分歧,最大的矛盾居然是兩人都不想要孩子,「我一個女人,帶著小孩以後怎麼找對象?」「我一個男人就能帶孩子了?」……
法官幾次勸解未果後,告訴何小姐,孩子還這么小,如果他們非要離婚又不能達成調解,孩子一般會判給母親。何小姐一聽就急了,「憑啥判給我?現在女人找對象本來就難,何況離過婚的。我要再帶個小孩,那以後都別想再結婚啦!給他好了!」
對此,馬先生雙手一攤:「我家裡窮,工作又差,每月工資才1800元,讓我養女兒不是叫她跟我喝西北風嗎?你家裡條件比我好,當然跟你了。」何小姐聽後,嗓門一下大了,「判給我,我就把她送到福利院!」
法官一聽,趕緊告誡何小姐,如果把孩子送到福利院,可能構成遺棄罪。對方聽後,也有些沮喪:「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還是不離了,至少現在有人帶孩子。」昨天,何小姐撤回了起訴。
E. 我們作為兒女有權起訴父母嗎
您好!作為兒女有權起訴父母。不過,親情是與生俱來的,與父母有什麼矛盾,最好通過平等協商解決,不到萬不得已,最好不要對簿公堂,傷害了親情。謝謝閱讀!
F. 子女對父母不進行贍養多少年可購成遺棄罪
子女贍養父母是義務,你訴說的多少年構成遺棄罪沒有時間界定,沒有司法解釋;只要符合下列條件就構成遺棄罪,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