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離婚子女怎麼分財產怎麼分
父母離婚子女怎麼分財產,父母離婚,父母的財產子女沒有權利分支,除非父母願意給你們。
Ⅱ 父母離婚後,成年子女有權分得財產嗎
離婚是離婚,繼承是繼承,雖然兩者都是家務事兒,但還是有很大不同的。
離婚時需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只能分割夫妻名下的財產,案外第三人名下的財產不能在離婚糾紛中參與分配。
父母離婚時,他們是當事人,不可以將子女追加到離婚糾紛中,處理的僅是父母名下的財產。如果父母認為子女名下的財產也屬於他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另案解決。
比如,父母出資購買房產,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如果父母認為是借名買房想要分割該房屋的,必須先通過訴訟將房屋登記在父母的名下,再進行分割。
父母一方死亡後,才會發生子女繼承的問題。子女的繼承權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換句話說,父母離婚後,子女仍然是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當然,實踐中會存在父母的財產與成年子女的財產混同的問題,比如他們一起經營做生意,收入是混在一起的。如果此時父母要離婚,必須先起訴分家析產糾紛,將父母的財產與成年子女的財產區分開來,如果再進行離婚分割。
Ⅲ 父母離婚,孩子可以分財產嗎
父母僅僅是離婚,孩子不可以分財產。財產是夫妻雙方共有的,這與孩子無關。當然,如果雙方均同意,無償贈予財產給孩子那是可以的。
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Ⅳ 離婚後子女和財產如何分配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版若雙方對財權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若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若沒有約定或者就孩子的撫養權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Ⅳ 父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財產分抄割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第一,《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第二,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如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第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如夫妻對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Ⅵ 父母離婚後,父母可以繼承子女的財產嗎
父母離婚,但父母與子女關系不變,當然可以互相繼承遺產。
Ⅶ 父母離婚子女可以分財產嗎
如果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可將財產分割給子女,否則子女無權要求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專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屬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Ⅷ 父母離婚,孩子能分財產嗎
一、法律明文規定的離婚分配財產是夫妻共有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
二、離婚並不必然導致子女獲得財產,你們可以要求父親將其財產轉到你們名下,如果他答應,這是一種贈予行為,而不是因離婚導致的分配財產行為。
三、即使父母離婚,孩子並不喪失對任何一方的繼承權,即在父母任一方辭世後,子女均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死者留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處理。
可能你的母親是考慮到你們將來的生活,但是這樣的要求並不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因為你母親可以支配的只是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另一半由你父親支配,他有權不同意將這一半給你們。
Ⅸ 父母離婚,成年子女是否參與財產分割
一般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子女不參與,因為子女有父母的繼承權,所以死後子女可以繼承財產,所以財產分割他們已經間接得到利益.因為兒女成年,如果已經參加工作就更不可以了,最多是給些撫養費.如果你們已經進行了財產約定的話,法院當然尊重你們的意見.
1、家庭財產的分割是可以那樣分的,你們夫妻二人可以隨意處分你們的財產,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在你們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把家庭財產分成三份,夫妻雙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對於此國家是無權干涉的。其實那一份可以看成是你們夫妻雙方贈與給孩子的。關於孩子是否有權利分割家庭財產,他是沒有這個法定的權利的,關鍵還是看夫妻雙方的協商。
2、關於全部債務的問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至於是不是預留孩子至大學畢業止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支出 ,這個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你可以留也可以不留,但是孩子以後發生的撫養費你們是應該承擔的,就是說以後預留的分額不夠你們還是得負擔的,而且孩子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