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收養未婚生子的孩子需要什麼手續
規定是雙發當事人,需要一起,到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送養和領養手續,取得領養證,才算合法收養,
私自送養或領養子女,都是違法的,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四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② 收養孤兒應到那裡去尋求孤兒再到那裡去辦手續
收養人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年齡應相差四十周歲。
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關系子女的親生父母;
5、繼子女的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
被收養人的條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備註:根據收養對象的不同其規定的條件也不同。
1、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條件限制:
被收養人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送養人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父母;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2、華僑收養三代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3、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與收養一名的限制。
4、另外,收養繼子女的,可以不受下列條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
(4)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國內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程序
一、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應當提供如下證明材料(均用A4復印紙):
1、送養人的申請書;
2、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均為復印件);
3、送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狀況證明;
(註:監護人為送養人的,須提供監護責任證明;送養人一方死亡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4、派出所或者公證處出具的送養人、被收養人、收養人三者之間關系的有效證明;
5、年滿10周歲的被收養人須提供本人同意送養書面意見;
6、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收養人、被養人的收養體檢證明;
7、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半身合照2寸3張,被收養人半身照1寸3張,均為彩照。
二、收養社會棄嬰,須提供如下證明材料(均用A4復印紙):
1、收養人的申請書;
2、棄嬰檢拾地的派出所出具檢拾棄嬰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有效證明;
3、棄嬰公告證明;
4、收養人提供經常居住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情況證明;
5、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均為復印件);
6、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經濟收入、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收養人、被養人的收養體檢證明;
8、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半身合照2寸3張,被收養人半身照1寸3張,均為彩照。
三、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均用A4復印紙):
1、收養人的申請書;
2、檢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檢拾棄嬰證明;
3、福利機構應當出具棄嬰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寫明接收時間、地點、接收人、身體狀況、如何處理等)、撫養過程(成長報告)簡介、與收養人簽訂的協議書、院長身份證復印件、院長簽名的送養證明書;
4、棄嬰(童)公告證明;
5、收養人的居民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均為復印件);
6、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經濟收入、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收養人、被養人的收養體檢證明;
8、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半身合照2寸3張,被收養人半身照1寸3張,均為彩照。
四、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應當提供如下證明材料(均用A4復印紙):
1、收養人的申請書;
2、有撫養義務人同意送養意見;
3、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均為復印件);
4、送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狀況證明;
5、送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有效證明;
(註:監護人為送養人的,須提供監護責任證明;送養人一方死亡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6、年滿10周歲的被收養人須提供本人同意送養書面意見;
7、收養人的申請書;
8、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均為復印件);
9、收養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狀況證明;
10、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經濟收入、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11、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收養人、被養人的收養體檢證明;
1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半身合照2寸3張,被收養人半身照1寸3張,均為彩照。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
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二) 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護照;
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三) 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護照;
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四) 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
2、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五) 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
2、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六) 台灣居民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3、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③ 孤兒的標準是什麼
不算孤兒。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父母雙亡的兒童或者是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孤兒才可以被收養。國家、社會和公民對孤兒的救助有多種方式,如對孤兒上學進行資助,助養孤兒、收養孤兒和向社會福利機構捐贈款物等。
國內收養規定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周歲;
(四)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五)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國內孤兒主要在西藏、青海、甘肅等地相對較多,每個省市不同程度的存在,在西藏、青海等有一些民間孤兒院,大部分沒有民政部門審批,但是一直在從事孤兒慈善事業。隨互聯網的發展,來自社會各界的援助和關愛越來越多。國內較早出現孤兒援助機構是1993年啟動的慈愛孤兒援助中心。
④ 民政局收養孩子需要什麼條件
在孤兒院領養小孩,需要的條件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4)年滿30周歲。
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2、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⑤ 如何辦理領養手續
領養的辦理程序:
(1) 申請
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 審查
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 辦證
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
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收養的效力: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⑥ 未婚單身可以領養孩子嗎
單身是可以領養孩子的,但是這個單身手續也不太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