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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對父母叫監護人嗎

發布時間:2021-10-21 19:59:40

1. 監護人要怎麼定義,一定要是有親屬關系的嗎

民法總則的規定如下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親屬;

4、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子女對父母叫監護人嗎擴展閱讀: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

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

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2. 孩子可以作為父母的監護人嗎

可以啊!
一個家挺嗎!
就要大家共同監護。
對小孩也是一種段練!

3. 父母老了子女是監護人嗎父母可以指定某一個子女為自己

按照法律規定
到了孩子成年之後就可以了
這是基本的孩子可以自力更生的開始

4. 子女對父母的監護從多大歲數開始

無此說法!成年人除非是精神病人,否則一般不需要監護。不存在父母到回了一定年紀即答由子女監護的說法~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5. 父母的監護人是子女嗎

成年人無論在生理還是心理上都處於需要保護和關注的時期,我國在法律上設置了監護制度,以最大可能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通過監護人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但是讓人痛心的是,如「南京虐童案」這類監護人打罵未成年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等而給未成年人人身和財產造成傷害的新聞時有發生。

未成年人的監護原則上由父母擔任,當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民法總則》規定,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進行協商來確定擔任監護人的主體,此即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的協議監護制度。

法律規定,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民法總則》對於未成年人監護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對於很多父母不適合監護的家庭,靈活選擇的空間,無疑是未成年人的福音。

孩子會一天天長大,再一天天變老,慢慢也就成為了又一次需要被監護的老年人

如果說有些人,當他還是孩子的時候,父母不是他的監護人。

那麼他老年以後,自己的監護人是否又一定要是自己的子女呢?

我們成年人在選擇我們年老時的監護人時,除了我們的子女,是否還有其他的選擇呢?

法律是否也給了成年人一定協商的空間,如同未成人可以由父母外的人來監護,成年人是否也可以由子女外的人來監護?

從民法角度講,從出生到墳墓,我們的民事行為能力呈拋物線型,始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也終於無民事行為能力。

這意味著,等我們垂垂老矣瀕臨死亡的時候,我們所作出的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住養老院、住院做手術、甚至是處分我們自己的財產,都需要我們的監護人來簽字同意。而一般情況下,那時我們的法定監護人,是子女。這是法律意義上的「養兒防老」。但是,我們大多數人是否都想過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我們選擇了「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一條路,是不是就意味著要孤獨終老呢?是不是意味著暮年我們生病住院了都將因為無監護人簽字而束手無策呢?而比主動選擇「孤獨終老」更糟糕的是被動孤獨終老,因為你不能預測子女在你晚年時是否一定會履行贍養義務。

6. 孩子的監護人是指什麼人

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7. 什麼是監護人的稱謂

監護人稱謂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

(7)子女對父母叫監護人嗎擴展閱讀:

由於監護人負有監護職責,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益關系重大,有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不得作為監護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產人、准禁治產人。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申請由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准禁治產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聾、啞、盲、浪費人經申請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法國民法規定,被判處刑罰的人排除其任監護職務,已任職責當然解除。日本民法規定,行蹤不明不得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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