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子女去世父母如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2、房屋所有權證和內房屋價容值評估單。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6、被繼承人夫妻先後死亡的,應提供後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7、證明。在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
⑵ 子女 先於父母死亡,父母父母死亡後該子女有繼承權嗎
你的問題沒有表達清楚。首先死亡的人自動喪失了繼承權。你提的子女和父母均死亡了,那麼只有活在的孫子孫女、爺爺奶奶、叔叔、姑姑以及其他親屬有繼承權。
⑶ 去世子女的遺產父母有繼承權嗎
有。
子女的遺產,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父母是第一順 序繼承人,有子女遺產的繼承權。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⑷ 去世子女的遺產父母可以繼承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一千一百一十七條、一千一百三十一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據此,經依法登記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依法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不能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被收養人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適當的遺產。
但如果生父母生前訂立了遺囑,將遺產全部贈與被收養人的例外。
因收養關系是可以解除的,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恢復,如果是在未成年時期恢復的,則其恢復為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如果收養關系是在其成年後解除的,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恢復,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
如果協商確定將來被收養人在生父母去世後不繼承生父母遺產的,則依據協議,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⑸ 子女去世,其繼父母有繼承權嗎
1、子女去世,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是繼子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可繼承遺產。無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則無權繼承繼子女的遺產。
2、《婚姻法》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