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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父母土地被徵收子女能平分嗎

發布時間:2021-10-19 22:54:11

㈠ 子女是否能得到去世父親的土地補償

你的問題有些復雜,不好輕下結論。
根據《繼承法》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繼承人有繼承權;《農村土地承包法》也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在承包期限內繼承人有權繼續承包。因此,法律僅僅規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個人承包的收益,同時,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有權繼續承包林地。
但對於其他土地,比如耕地的承包人死亡,其承包合同是否能由繼承人繼續有效,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承包人死亡,其承包地除林地外,是否要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不好輕下斷言。如果村集體組織有權依法收回本村死亡村民的承包地,而繼承人享有的僅僅是承包合同期限內的收益而已。比如,如果土地轉租給他人,繼承人肯定享有轉租租金收益。若是如此,自村民死亡起土地已經收歸村集體,承包合同又不能繼承。那此後遇有土地徵用補償,則應屬於村集體組織所有,當然與繼承人無關。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你提到的問題確實有些復雜,不好輕下的結論。以現有的法律規定看,繼承人想獲得收益以外的相關補償有相當的難度。而且此種事態已經持續兩年,難道這兩年土地在閑置嗎?題目中好像沒有提及,如果是拋荒根據《土地管理法》村集體更是有權收回的;如果村集體已經收回承包地,那麼就更麻煩了。
我認為,可以同村裡協商解決,如果不成的話,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提請鄉鎮人民政府解決,即提出父親死亡,土地承包期尚存,即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子女有權按照繼承法規定,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土地,當然有權獲得補償。但是,必須做好思想准備。
另外,如樓上gnhwa所言,根據1995年《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繼承權是可以獲得保障的。因為一般來說,國家政策規定是具體的執行規范,要比法律法規的規定好使。但是,這條規定是在1995年出台,其餘的法律規定則都是在此後出台,法律對相關問題已做更迭,能否繼續使用上述規定仍未可知。但只要沒廢止,仍可適用,如果能據此打破堅冰,那就再好不過了。
以上的分析,提供了一些思路,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附參考:

《繼承法》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
六、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承包人以個人名義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園、茶園、桑園等)、山嶺、草原、灘塗、水面及集體所有的畜禽、水利設施、農機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承包合同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

㈡ 父母留下的遺產包括土地被徵收,分得的錢女兒有份嗎

屬於遺產范圍內的全部財產,都應該進行分配,如果父母沒有留下遺囑剝奪女兒的遺產取得權,則女兒有份。

㈢ 老人去世後土地被徵用補償款應該怎麼分

(一)土地補償費應當屬於村民集體所有

征地補償費包含了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土地補償費應屬於所有權的補償,而人員安置補助費則屬於使用權的補償。

因此,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土地共有人應共同享有,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就應由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參與分配,這也是與法律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性質是相一致的。

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及無論是否是被徵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都應當屬於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人。一些村認為被徵用土地的補償費用是需要安置的人員才能享受,將土地補償費用做集體人均分配是不合法的,此觀點是毫無根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費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包方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後,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確定補償方案,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分配此款。

(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或按合同約定分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著物補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徵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

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徵收土地時,為了彌補被征地農戶的該部分損失,當發包方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收到上述費用後,應當將這些費用支付給相關的農戶。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民有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的權利。當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方的情況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如果當事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時對青苗補償和附屬物補償的歸屬在合同中做出了約定時,應按雙方約定進行發放。(但為避免發放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具體操作上可由流轉雙方共同到場協商一致共同簽字領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因此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對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標准問題,是我國現行法律上的空白點,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徵出發,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並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

一些特殊情況,如外出經商,務工等人員在外地沒有穩定收入或社會保障時,應當對其村民資格保留。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人員等並不喪失成員資格。

因「農嫁農」問題,如嫁出後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不宜認定其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進入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但常住戶口尚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對於只是空掛在集體經濟組織,而並不以經營本集體承包地為生活保障的人員,雖然具有本村戶口,但也不能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超生子女,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不能因父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剝奪子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3)已故父母土地被徵收子女能平分嗎擴展閱讀:

征地補償費分配中存在的問題

(一)平分錢、平分地還是占誰地,分誰錢。

在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存在兩種分配意見,一種是將土地補償款在全體經濟組織成員間分配,即所謂的平分錢,平分地。第二種是將土地補償款分配給失地農戶,即占誰地,分誰錢。

實踐中,有的村組按照第一種分配意見來分,有的按照第二種分配意見來分,第二種分配意見容易造成人多地少和人少地多兩種情況而產生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數額懸殊問題。

這就需要從實際情況出發,首先把多年來不合理多佔地的農戶用地予以清理,並將機動地、溝渠地、荒地的補償款對人多地少戶予以適當補償。

(二)在土地轉包或出租情況下,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由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民有將自己承保的土地流轉的權利。當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或出租鄧方式流轉給第三方的情況下,該補償費費應該分配給誰,往往容易產生爭議。

(三)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農村征地補償費分配的法定權利主體,這由《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所明確規定,但農村的實際情況十分復雜,有些具有某村戶籍的人,卻不一定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如「空掛戶」,而有些不具有該村戶籍的人,應成為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一些長期生活在該村,並從該村承包土地的。在認定積極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標准方面,確實很難統一。

(四)關於土地的調整問題。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農村的耕地承包期是30年,由於期間戶內人員變動,而土地並未進行相應的調整,在征地補償款分配時,由於需要按戶按人口分配,就要牽涉到土地的調整,這些各村的做法不一,亟待規范。

㈣ 父母過世,分死的集體土地被徵收子女能想受到補助款嗎

當然應該可以了
土地承包30年不變的
你爸爸媽媽的土地那麼繼承了
補償款當然就屬於你們了

㈤ 怎樣提出一個好問題父母去世後,留下的土地,能不能按照家產平分還是分給家中沒有土地的人你好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不是私人的財產不能繼承,聯產承包的土地是以農業家庭戶口為單位,老人去世後在承包期內的由戶口內其他農業成員繼續耕種,沒有農業戶口家庭成員的承包土地收回。

㈥ 父母和我是一戶,父母去世土地被徵用,不在本戶的子女能的補償款嗎

戶口不在的事不能夠有補償
這一些只是屬於你們父母的
以後父母不在了財產也是屬於你們的
放在父母那裏也是很好
有錢養著他們
你們負擔就不會大贏得大

㈦ 父母以去世,父母的土地補償款女兒有權分嗎

死亡父母的土地補償女兒有權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㈧ 土地被徵收財產在父母名下,子女有權分割嗎

這種情況要看是復以土地的面積徵收制,還是以人數來徵收。
第1種情況以人頭來徵收的話,只要子女有份,那麼就有權分割。
第2種情況是,母親是父母的,沒有子女的,那麼子女沒權分割。如果土地中也有子女的一部分,那麼子女也有權分割。

㈨ 關於已去世父母土地 補償款 土地租金 子女分配問題

一切走法律程序,按法律辦事。做子女他們有權得他應得一份,老人那份你根據證據走法律程序會得到應得的。

㈩ 父母死後土地被徵用我們是一個戶口,別的兒子能分錢嗎

父母死亡過後,所有的子女都應該享受繼承的權利。生前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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