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對孩子的遇難有救助義務在刑法第幾條有規定
在刑法中沒有規定,在《婚姻法》中有對孩子義務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應當對子女履行以下義務:
①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父母都有義務把他們撫養成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對子女的關心和培養。
②父母可以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對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權確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確定更改子女姓名應征詢其本人意見。
③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利和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B. 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指那些范圍
這個問題問得好。
相信很多人從來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那咱們不妨探討一下。
首先,父母有義務讓孩子得到教育的權利,國家義務教育多少年,父母必須讓他得到義務教育以上的年份。
其次,父母有義務撫養至十八歲,不準虐待,不許歧視。
還有,父母有義務將孩子教育成合格的回報社會的人,而不是危害社會的渣渣。
其四,父母有孩子的監護權,所以保護孩子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義不容辭。但往往這個最難做到,孩子天折,得重病的比比皆是,所以很多父母說起來也不稱職,但又不能怪他,這些是老天所為,非人力可改變也。
以上是淺思所得,肯定還有其他的,望繼續貢獻。
C. 不真正不作為犯中保證人是子女(成人)負有對父母的救助義務
根據《婚姻法抄》的規定,父母應當對子女履行以下義務:
①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父母都有義務把他們撫養成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對子女的關心和培養。
②父母可以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對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權確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確定更改子女姓名應征詢其本人意見。
③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利和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A、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B、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C、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D、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D. 父母對子女有什麼義務和責任
《婚姻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襲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
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教育是指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
E. 關於「《刑法》規定血親之間有規定的救助義務」的問題
婚姻法中規定,不得遺棄家庭成員,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其他的的明顯的規定沒有,這是刑法原理中,因相關親屬間有相互求助的義務,如果相關人處於危險不救時,那就是不作為,構成犯罪的,那就是不作為犯罪;在法律中,母親與女友落水,其只有義務救母親,而不是女友,如果先救女友造成母親死亡,那構成不作為犯罪,遺棄罪!!
F. 對於孩子跟配偶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嗎,如果可以救助而沒有救助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嗎對父母有法定的救助
法律規定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種義務包括了救助義務,對於不履行義務的,可以施以法律強制力予以調整。雖然這種義務是民事法律關系,但符合相應條件時也可以轉化為刑事法律關系(追究相應刑事責任),義務人(行為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致人死亡的,涉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一、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成立條件:
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就是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權利的犯罪。除了應當具備一般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外,其構成還須具備以下特殊條件:
(一) 行為人負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為義務
行為人有阻止他為死亡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核心,反映了此種犯罪之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的本質特徵。如果行為人對他人無任何阻止其死亡的法律義務(非道德義務),則其就根本不具備成為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主體資格。
(二)行為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
行為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即行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能力。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必須結合行為當時的客觀環境,以行為人本人的能力為依據。
(三)不作為行為與他人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行為人消極地不進行某種義務所要求的動作而發生了他人死亡的結果,這種死亡結果是行為人的不作為造成的,不作為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該說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中的因果關系的認定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近有學者提出「以條件關系和相當關系作為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判斷標准或作為犯罪客觀的歸責,是理所當然的」,在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中,條件關系即如果行為人為一定行為則損害結果就不會發生,那麼行為人的不作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備條件關系,如果行為人為一定行為,損害結果仍會發生,則認為無條件關系。在已經具備條件關系下,還要運用相當關系進行判斷,即行為人的不作為行為通常是否會引起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可以說有此不作為,發生他人死亡結果的概率有多大。這一概率的判斷應當以行為人自身的職業、文化程度、社會經驗及周圍環境等綜合加以分析。如某甲帶鄰家小孩兒外出遊玩,小孩兒不慎掉入路旁小河中,某甲擅於游泳但其也明知小孩兒水性極好便未予救助,不料上游水庫違反常規放水,將小孩兒沖走致使其溺水死亡。此例中如小孩兒掉入水後,某甲即拉其上水,則無論後來有何變化,小孩兒均不會死亡,因此,某甲的不作為與小孩兒之死有無前者即無後者的條件關系,但是,是否在小孩兒水性極好且水庫一般不會反常放水的情況下某甲的不作為也會導致小孩兒溺水死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某甲的不作為與小孩兒之死並無相當關系,對某甲的不作為不可歸責。
在認定因果關系時只有條件關系與相當關系同時具備時才能認為行為人的不作為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附:《婚姻法》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G. 父母對未出生的子女是否有救助義務
父母對未出生的子女是否有救助義務?
,對於有的地方是這樣規定的。新生兒出生3個月以內參加醫保的話,從出生開始的醫療費用可以報銷一定比例(70%到85%),有的農村醫保是這樣規定的,小孩的母親在小孩出生的這一年裡參加了醫保的話,新生兒在這一年裡的醫療費用可以報銷一定比例(70%到85%)。我這么說明白了嗎?很多地方的醫保是12月開始參保,孩子剛出生到12月只要母親參了保,孩子在這個年度就不用參保,具體的還是問問當地的部門吧
父母對孩子的遇難有救助義務在刑法第幾條有規定?
有獎勵寫回答共2個回答
微笑向日葵07
TA獲得超過3909個認可
聊聊關注成為第45位粉絲
在刑法中沒有規定,在《婚姻法》中有對孩子義務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應當對子女履行以下義務:
①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父母都有義務把他們撫養成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對子女的關心和培養。
②父母可以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對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權確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確定更改子女姓名應征詢其本人意見。
③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利和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所以未出生的子女,如果父母想要就有義務,如果父母沒有把他計劃在自己的生活中之內,那就沒有義務
H. 父母對子女有保護義務嗎
父母對子女有保護義務嗎
父母除了對子女有保護義務一位,還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喲!
I. 法律相關人士回答:父母對子女的救助義務是否由婚姻法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推得從而進一步推得子女對父
父母對子女有教育、保護、撫養的義務,不止婚姻法,還有未成年人專保護法。這些義屬務主要是對未成年子女的。你說的救助義務沒有法律相關條文。成年子女如果已婚,夫妻間就有了相互扶養的義務,配偶就要對他進行你所謂的救助了。
見死不救則是在任意公民之間都違反法律也違反道德的,和是否有親緣關系無關。但是要在法律上認定因「見死不救」構成故意或過失殺人則需有相應證據,不是你主觀認為那麼簡單。
J. 家庭中父母對子女有哪些義務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法定專的。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屬養是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父母都必須履行撫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始於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康都是違法的。
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對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義務的必要補充,是有效地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