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子女父母 > 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協議

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協議

發布時間:2021-10-18 13:25:41

❶ 繼父母子女關系如何解除

第一,沒有形成長抄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准予解除。但解除關系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❷ 怎樣解除繼子女關系

擬製法律關系是可以解除的,你可以主張。
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後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種姻親關系,但根據情況的不同,可以產生三種類型的法律關系:一是名份型。即繼子女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扶助的義務,關系鬆散,僅有繼父母子女名份,他(她)們相互間純為姻親關系,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二是形成撫養關系型。即繼子女尚未成年,與繼父或繼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的規定,這種類型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著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三是收養型。即繼父或繼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4條的規定,經繼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確收養了繼子女,該繼子女與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是一種因收養事實而直接產生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也是法律擬制血親關系。

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僅存在著姻親關系,這種名份之稱,基於繼子女的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而自然成立或終止。不管婚姻關系是否存續,雙方之間均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也存在著撫養關系。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他們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既不能因為雙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為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與繼父或繼母離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即存在著姻親關系,又存在著收養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5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第26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根據這兩條規定,准許收養人一方要求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收養人已經成年;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惡化,已無法共同生活。

由於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故和收養關系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一樣,同為法律擬制血親關系。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即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成立,也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解除,故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以解除。收養法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的兩個必備條件,這個解除條件也應當是解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條件。但因收養法只是調整收養關系的法律規范,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由其調整,故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的條件的情況下,可參照收養法的規定精神來處理這類糾紛。

http://www.010148.cn/jt/j/5178.html

❸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怎樣解除

那麼,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能否解除?怎樣解除? 一、形成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的三種情況: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並獨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時,未成年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過繼母或繼父撫養教育 2、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曾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撫養教育,在成年後已脫離繼父或繼母獨立生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並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 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後另組家庭,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系,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❹ 繼父母子女關系怎麼解除

繼父母子女關系當然可以解除,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1. 名份型繼父母子女內關系的解除:自然容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2. 形成撫養關系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法院的調解協議或或判決解除。
3. 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可協議解除或法院判決訴訟解除。

❺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怎樣解除

已經養了十年,不如繼續養大他,那樣他會把你當自己的媽媽。當然,如果他母親還在,你可以跟他母親談談。

❻ 繼父母繼子女關系如何解除

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原則上該姻親關系因離婚而解除,在生父或生母死亡時,其與繼父或繼母之間的姻親關系是否解除,尊重當事人意願和習慣。 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其與繼父或繼母之間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婚姻法》(修正案)沒有規定。目前學術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是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一旦形成,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一般不能任意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繼父母子女關系的產生,是因生父母與繼父母結婚而形成,既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已離婚,那麼,以婚姻關系為前提而產生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就不存在,應自然解除。我們的觀點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基於繼父母與生父母結婚和撫養的事實狀況而產生,這里既有所形成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身份關系),也有因撫養事實和這種身份關系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既然身份關系是法律人為地創設的,那麼當然也可以人為地加以解除,主要決定於形成身份關系的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但身份關系的解除,不等同於就消除原基於身份關系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可見,對於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若繼子女仍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只要繼母或繼父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則由生父母領回來盡撫養義務,繼父母子女間所形成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就解除。對此,我們的理解是,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就意味著繼父或繼母有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予以解除這種繼父母子女關系。但繼父或繼母在與生父母解除婚姻關系後,如果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這種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繼續存在,當然繼子女與生父母也仍然保持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子女是由繼父或繼母撫育成人且已獨立生活,在繼父或繼母與生父母解除婚姻關系後,是否解除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根據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精神,盡管繼父與生母、繼母與生父因離婚而解除婚姻關系,但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所形成的撫養關系沒有消滅,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仍應對曾經長期撫育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或繼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可見,成年繼子女在繼父或繼母與生父母離婚後,只要其沒有做出解除的意思表示,這種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 與繼父或繼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生母或生父死亡時,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解除,《婚姻法》(修正案)也沒有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4號《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判決或調解。」可見,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生父或生母的死亡而自然地終止,當繼子女未成年時,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繼續撫養繼子女。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時,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成年後,能否要求解除與繼父或繼母的父母子女關系,《婚姻法》(修正案)沒有規定,我們的觀點是: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依附於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可先於婚姻關系的終止而解除,但基於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隨之消除。因此,受繼父母撫育成人並已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可與繼父或繼母協議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可一方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裁決是否准許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 在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時,繼父或繼母有權要求繼子女補償在共同生活期間或在撫養期間所支出的撫育費。在繼父或繼母年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時,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應負擔繼父母的生活費。

❼ 繼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內以前,容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養法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收養法第二十九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❽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否可以解除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准予解除。但解除關系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❾ 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

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解除的四種情況,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 ,可准許解除。 由於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 , 因此這種關系是否能夠解除 , 應根據不同情況作不同的區分。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 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 ,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第二 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 ,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 , 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 , 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 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 , 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 第四 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 ,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後 , 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 , 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 , 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系終止, 或者繼子女成年後另組家庭 , 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系 , 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 , 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閱讀全文

與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協議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不孝敬父母圖片 瀏覽:435
邵家樓養老院地址 瀏覽:624
泥塑孝順典故 瀏覽:202
老年人鳴聾 瀏覽:276
比黃精長壽 瀏覽:732
德陽養生餐館在哪裡 瀏覽:995
有關爸爸孝順的作文三年級 瀏覽:715
常熟大義養老院 瀏覽:609
重陽節為爺爺奶奶做一頓飯 瀏覽:794
華夏銀行退休年齡 瀏覽:583
六安養老保險是什麼 瀏覽:775
養生壺的壺體是用什麼材質 瀏覽:629
問老人家的年齡說 瀏覽:405
繳納15年社保的在北京退休工資是多少 瀏覽:589
耄耋老人記憶力超級差活多久 瀏覽:26
老年人吃什麼肉治腹瀉 瀏覽:301
2017年35佛山市退休金 瀏覽:943
體檢合肥哪個醫院最好 瀏覽:708
94歲老人有牙根怎麼辦 瀏覽:580
中國的最長壽村是哪裡 瀏覽: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