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B. 父母去世農村土地子女可以繼承嗎
你好!可以繼承抄。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從事體力、腦力勞動所得收入,股票、紅利、接受的嘉獎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閑置房、營業用房等;儲蓄包括在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傢具、家電、圖書、電腦、車輛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包括古董、字畫、圖書、收藏品等;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典權,債權等。
C. 城市戶口的子女可否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權
林地以外的復,以家庭承製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不是遺產,不能繼承。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繼承人繼續承包也並不等同於繼承法所規定的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為單位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發生繼承問題。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由於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是以集體成員權為基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更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
D. 子女能不能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承包土地的管理、佔有、使用和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不應該是個人遺產,不能單獨繼承。《物權法》第120條還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關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土地所有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老人死後土地可以繼承嗎?其實要看幾個方面,首先要看土地承包權的有效期問題。如果期限屆滿後合同期限自然無效,就沒有繼承的說法。其次,要看承包權的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所以只要符合土地承包政策,分配到土地上,土地使用權就歸承包家庭,也就是繼承人所有。法律明確規定,承包地只要經過登記確認,就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使用多長時間?因為只有在合同時間內,土地使用權才屬於承包方,承包方也享有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
E. 父母死亡後 農村土地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
需要來看具體情況
一、《源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種,分別是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
二、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
所以說一要看土地承包權是什麼;二要看子女戶口情況。
F. 城市戶口的子女可否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權
你好,城市戶口不能繼承父母的農村土地使用權,因為農村土地使用權屬於村集體。且城鎮戶口不能在已有房子基礎上新建房屋,因為城鎮戶口不能取得宅基地,宅基地只有村民可以申請。現泛指不享受農村土地分配權的人所擁有的戶口,跟居住地域已經沒有掛鉤。
1.承包土地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是屬於村裡成員組織的集體財產,它不是由個人來經營的,是以家庭為單位,不屬於某一個人資產。它遵循「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只要你是家庭成員,那麼就可以繼續土地使用權。不用考慮你的戶口到底是在農村還是在城鎮裡面,都是有繼承權的。但是如果一個家庭中成員都已仙去,那麼土地才會被收回。
2,宅基地以及房產
宅基地的性質跟土地的性質完全不一樣。農村宅基地的繼承權一定是農村戶籍的戶口才可以繼承。如果子女後代因各種原因成了城市戶口——「非農村戶口」,那麼子女是沒有辦法繼承農村宅基地以及地表房子。我國戶籍制度劃分時就規定,城市居民不可以享受農村宅基地權利,更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
大家在放棄農村戶口的時候,一定要先考慮清楚,是否將來還要繼承宅基地以及土地。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法律的銜接性,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針對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其他人或組織不能成為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
G. 父母死亡後 農村土地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
父母死亡後,在父母與簽訂集體土地的協議承包期內子女有權繼承,待承包期到期後,集體土地要重新開始承包,因父母已經去世,注銷了戶籍,以前承包的土地就要退回村集體。
H. 子女有沒有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家庭承包,是以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承包的,如果有家庭成員死亡,承包人仍然存在,不會有繼承問題,其他家庭成員會繼續承包,比如一個三口之家,如果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租用的土地不會造成繼承問題,但必須由丈夫和孩子租用。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由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數量是按人口來分配的,因此,只有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死亡,才可能出現允許繼承的問題。
在中國農村人多地少的現狀下,人地矛盾更加突出,這是不公平的,因此,從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最終解決無地人口的地球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承包人死亡,承包家庭,承包的土地不能繼承。要解決人地矛盾,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執行,當然,如果承包人的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屬於承包地的,可以優先考慮繼承人的承包地。
I. 父母死亡後,農村土地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
需要看具體情況
一、《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回種,分別是林地和通過答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
二、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
所以說一要看土地承包權是什麼;二要看子女戶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