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出錢給已婚子女買房如果離婚怎麼分
父母出錢給已婚子女買房,這主要看房產證寫的誰的名字?寫誰的名字,誰就是這個房子主人?如果寫子女的名字,那麼這個房子就是子女的,但是必須要證明是父母出錢買的,這樣離婚才不會夫妻分房產
㈡ 婚後父母為子女買的房子,離婚時怎麼分割
婚後父母為子女買的房子,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㈢ 婚後父母給我們買的房子 如果離婚了該怎麼分配
寫你父母的名字不就行了,如果有兄弟姐妹的,就寫你的名字,交房款的時候直接從你爸媽的銀行帳戶劃,得有個憑據
看到這樣的案例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婚姻雙方都沒必要驚慌失措。」1月31日,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法官陳一萍說。半年來,由於擔心權益得不到保障,黎某一直要求在房產證加上她的名字,導致夫妻不和情緒對立,最終導致鬧上法庭結束婚姻。
黎某與徐某2004年步入婚姻殿堂,生有一女,生活安穩。2005年,男方的父母拿出9萬元作為首付(總房價23萬元),以徐某個人名義在青雲譜區廣州路附近購得一處房產。房屋按揭貸款後,徐某的父親為減輕小兩口的壓力,償還了絕大部分貸款。目前,這套房屋市值已達70萬元左右。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台後,一些報道說新規定會讓女方吃虧,黎某想到自家房子是丈夫父母購買的,如果婚姻有變她會「一無所有」。她越想越可怕,於是以自己是嫁到南昌為由,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徐某認為沒必要,說「反正以後房子都是留給孩子的,沒必要加上你的名字」。而黎某則堅持認為,丈夫應當加上自己的名字,讓她有安全感。雙方對立情緒越積越濃,導致矛盾不斷激化,最後黎某一紙訴狀要求離婚。
陳一萍法官審理認為,黎某與徐冰雖然是自由戀愛,但在婚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摯的感情,因房子發生爭吵,致夫妻感情不斷惡化,經調解和好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女兒隨母親黎某共同生活。至於雙方爭議的房產,根據相關法規,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因此,青雲譜區人民法院最後判決,徐某父母的出資應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由於婚後共同還貸了一小部分,同時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最終判定爭議房屋歸徐某所有,徐某支付黎某房屋補償款8萬元。
㈣ 父母給買的房子,離婚的時候可以分嗎
即使寫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女方都不一定有權利分房子。這是為什麼呢?原因很簡單,婚前一方父母將房子送給夫妻兩,是以夫妻婚姻狀態持續作為前提的。若是婚後送房子,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幫兒女買房結婚,但是離婚的時候,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子,對方有有分房的權利嗎?很顯然這是百分之百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會因婚姻關系延續的時間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而這樣的情況下,女方是沒有權利要求分房子的。
但是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一開始登記的卻是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時,女方還能不能分房子呢?現實情況卻是即使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卻也不一定能分。
在離婚糾紛中,房產如何分割都是離婚要務,那麼什麼情況才能算個人房產呢?
一般情況,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有房產證並還清全部貸款的;如果前面的情況在婚後才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房產。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且登記在該子女名下,則屬於對自己的子女的贈與,屬於個人房產。
所以結婚時房子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不就當然屬於兩個人的財產,關鍵還是要看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目的是為了什麼。不過,說到底,實務中這樣判決就是為了防止那些騙婚的人:先和你結婚,讓你把兩人名字寫在房產證上,然後鬧離婚要求分割房產。
無論如何,婚姻並非兒戲,也不是利益的籌碼,更不是愛情的墳墓。兩個人相愛到結婚,是愛情的延續,不僅要一起共患難,在法律上的條條框框上,你們也就此有所交織。
㈤ 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寫雙方的名字,離婚後怎麼分
兩種情況的答案是一樣的,都是男方對女方的贈與,一旦離婚了,在沒有約定份額的情況下,是一人一半來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