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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子女的現金

發布時間:2021-10-17 14:54:45

Ⅰ 父母贈與已婚子女中的一方現金需要公證嗎

如果當事人想證明該財產屬於其子女的個人財產,那麼應該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否則,該現金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一方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Ⅱ 父母贈送子女現金的納稅規定我想將部分銀行存款分給子女,要交稅嗎

您好,我是財務健身達人,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直系親屬贈予的現金不需要交稅。
贈予,指送財物或他物給人,亦指贈給的財物等。「贈予」只有一方的給予,不需要另一方的接受與否。當財產、物品等標的物的所有權出現了單方向的轉移時,這種行為就是「贈予」,是實踐合同。

需要和「贈與」區分,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只要「承諾」就可以「成立」。「贈與」需要納稅。贈與稅以贈送的財產為課稅對象,向贈與人或受贈人課征的稅,它是財產稅的一種。徵收贈與稅,主要是為了防止財產所有人為逃避遺產稅,生前將其財產贈與他人,通常多與遺產稅同時實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您,祝您一切順利^_^

Ⅲ 婚後父母贈與子女的現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婚姻法:
第十復七條培瞎老夫妻在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神橋費用;

(三)配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八條第三項: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可以僅屬於受贈一方單獨享有。

Ⅳ 父母贈與已婚子女金錢屬於個人財產嗎

如果當事人想證明該財產屬於其子女的個人財產,那麼應該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否則,該現金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因為,一方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Ⅳ 父母向已婚子女贈送現金,可以認定為單方所有嗎

如果有明確的約定,屬於個人財產,否則屬於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專和國婚姻法》
第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Ⅵ 婚後父母贈與子女的現金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請參閱《民法典》的如下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婚後父母贈與子女的現金,只有在明確說明只給子女而非家庭時,才屬於個人財產。
沒有說明的,應視為對子女夫妻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Ⅶ 父母贈與已婚女兒現金協議

你好!父母的錢款父母有權自由處分,姐姐無權要回來。你父母可以簽訂贈與協議,指明錢款贈與你個人所有,如果不放心,還可以將贈與協議進行公證。

Ⅷ 父母贈與子女存款,是否可以要回

1,適用合同法的,贈與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以書面形式為生效要件,另,根據合同版法的權規定,即便法律規定是要以書面形式才生效的,但一方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並生效。所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父母如果想要反悔,必須證明自己的權益被受贈與人「嚴重」侵害,如果只是一般的不盡贍養義務恐怕不行。如果是常年虐待毆打父母的,或者父母現在的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必須是達到了一般貧困標准,不能和原生活標准相比),可以要求撤銷贈與。2,如果父母有充足理由撤銷贈與,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法院調取相關證據,就是委託法院調查該贈與款項的使用情況。法院可以要求子女自己出示,也可以依法調查。另,即便這筆錢被用光了,父母若有充足理由撤銷贈與,仍可以要求子女用其他財產償還,不必需是原款項。3,如果父母能要回,子女除「償還後將無法保障正常生活」,可以暫時不還,其他情況。。。必須返還。因為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雙方應各自返還因履行合同獲得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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