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父母能否將購房款和升值要回
這房子要看是婚前還是婚後購買,如果是婚前購買,登記人是那個兒媳,這房子就屬專於兒媳婚前屬個人財產,產權屬於她個人,和兒子一點關系都沒有!如果是婚後購買,登記人雖然是兒媳,但是這屬於婚後購買共有財產,兒子兒媳一家一半產權份額!
父母有出資憑證,可以主張債權,要求房產產權的權益所有人歸還當時的出資款項。但是不能主張增值部分權益,那個屬於債權,可以要求不超過同期銀行4倍的利息!這個法律是支持的!
Ⅱ 父母給子女買房可以要回嗎
可以,但子女必須同意。產權證已歸屬子女,子女有佔有權和支配權。
Ⅲ 父母給孩子買房的錢可以要回嗎
現如今,房價已經高到年輕人承受不了的地步了,為了減輕孩子們的壓力,很多父母就會選擇自己出資給孩子購買房子。父母給子女買房子都是正常的,但如果以後,孩子出現糾紛離婚了,房產的分割也成了爭議的焦點。因此,在購買房產的時候,了解到相關的規定,是可以避免很多問題的。父母給孩子買房,一定要為自己「留三手」,否則房子可能成別人的。
房產證上最好寫夫妻二人的名字
盡管法律上有相關的規則,為了防止離婚時一方獨吞產業,最好將房產證上寫上兩個人名字。婚姻法規則有兩邊爸媽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兩邊依照各自爸媽的出資比例按份共有,但當事人還有約好的在外。
出資不忘先寫協議
我們在給錢給孩子買房的時候,不論孩子是否領證,只要是父母出錢的,不要忘了與孩子擬定一份出資協議,以保證未來關於這套房產的歸屬時證明此套房的全款或者首付款是有父母出錢承擔的。這樣,即便婚姻另外一方在婚後參與還款,在離異時也能夠保證屬於父母贈予的部分不被分割走。
付款方式選擇銀行轉賬,保存好回執單
父母在子女婚後出資購房的,一般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如果只是想要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那麼可以選擇公證。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父母給子女出資購房,應當要保留相應的購房票據,這些都可以作為將來房產分割時有效的證據。父母為子女買房實屬不易,因此一定要了解相應的規定,避免吃虧。
現在的房價對於剛剛工作的年輕人真是「只可遠觀」了,即便是到了結婚年齡,完全憑自己的收入買房的年輕人也不多。孩子婚後買房錢不夠,雙方父母出錢「資助」一下在現在是很普遍的現象了。但是後期一旦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如果不牢記3點事項,房子一不小心就歸別人了。
Ⅳ 父母出資買房給子女能收回資金嗎
這種情況歸為贈予的面兒比較大,畢竟當時是父母自願給孩子買房。屬於道德范疇,如果硬要收回資金,可以譴責,但不一定能成功要回。所以還是希望能夠商議解決,畢竟是一家人。
Ⅳ 父母貸款給子女買房,父母可以要回么
情形1: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於登記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約定,離婚時另一方自然無權主張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購房款,剩餘房款是以按揭貸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情形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情形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情形4: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尚無婚姻關系時,即使雙方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有變數。
情形5: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情形6:婚後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條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並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在目前情況下,將此出資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較為公平。
情形7:婚後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情形8: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情形9:婚後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若無其他相反約定,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此種情形下,以認定為共同共有為宜。
情形10: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
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時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款部分應認定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由於個人財產婚後的自然增值仍然歸個人所有,故離婚時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應判歸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