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的監護人是子女嗎
成年人無論在生理還是心理上都處於需要保護和關注的時期,我國在法律上設置了監護制度,以最大可能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通過監護人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但是讓人痛心的是,如「南京虐童案」這類監護人打罵未成年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等而給未成年人人身和財產造成傷害的新聞時有發生。
未成年人的監護原則上由父母擔任,當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民法總則》規定,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進行協商來確定擔任監護人的主體,此即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的協議監護制度。
法律規定,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民法總則》對於未成年人監護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對於很多父母不適合監護的家庭,靈活選擇的空間,無疑是未成年人的福音。
孩子會一天天長大,再一天天變老,慢慢也就成為了又一次需要被監護的老年人。
如果說有些人,當他還是孩子的時候,父母不是他的監護人。
那麼他老年以後,自己的監護人是否又一定要是自己的子女呢?
我們成年人在選擇我們年老時的監護人時,除了我們的子女,是否還有其他的選擇呢?
法律是否也給了成年人一定協商的空間,如同未成人可以由父母外的人來監護,成年人是否也可以由子女外的人來監護?
從民法角度講,從出生到墳墓,我們的民事行為能力呈拋物線型,始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也終於無民事行為能力。
這意味著,等我們垂垂老矣瀕臨死亡的時候,我們所作出的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住養老院、住院做手術、甚至是處分我們自己的財產,都需要我們的監護人來簽字同意。而一般情況下,那時我們的法定監護人,是子女。這是法律意義上的「養兒防老」。但是,我們大多數人是否都想過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我們選擇了「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一條路,是不是就意味著要孤獨終老呢?是不是意味著暮年我們生病住院了都將因為無監護人簽字而束手無策呢?而比主動選擇「孤獨終老」更糟糕的是被動孤獨終老,因為你不能預測子女在你晚年時是否一定會履行贍養義務。
Ⅱ 如何界定法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Ⅲ [求助]年事已高的父母,子女是法定監護人嗎
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父母「老糊塗」時子女成為法定監護人,只規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制度。你這種情況下,子女幫父母管理財產可以作為家庭關系處理,父母有權獨立處理自己的財產。
Ⅳ 如何理解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
所謂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採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1)未成年人的監護(2)精神病人的監護。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Ⅳ 父母是子女的:1,法定監護人.2,法定代理人.請問哪個是正確的.二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如果子女還未成年,或者說沒有民事行為能力者,那肯定是法定監護人。
但也有可能是法定代理人,只要子女委託其代理,也沒有什麼不可的。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直接享有訴訟代理權,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其中,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並且使自己的行為產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資格。就公民而言,訴訟行為能力是從年滿18周歲或年滿16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獨立生活時開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視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對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內視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所以,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
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其法律地位相當於當事人,其代理許可權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權利。但應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當事人,不是訴訟主體。實體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並且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之監護人若喪失了監護權其法定代理人的資格同時喪失。
法定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三項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代理人是指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委託代理),或依照法律的規定(法定代理),或由主管機關、法院的指定(提定代理)行使代理權的人。代理人有委託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三種。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應做到以下四個方面:(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無權代理、越權代理的責任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有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3)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為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有關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4)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有法法律責任。(5)代理人如果知道被委託代理人的事項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