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拆遷房的獨生子女多的一套房子是補給父母的還是補給獨生子女的
案情簡介:
原告熊**與被告三孫**原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戶口遷入女方父母家,享受了拆遷安置福利。在三套拆遷安置房分配前,雙方協商離婚,婚生子隨女方生活。因拆遷安置房分配達不成一致意見而成訴。
原告熊**2017年9月21日起訴,12月12日第一次開庭,後被告以「請求政府收回原告安置面積」為由要求中止審理,但被告的行為並無結果,在原告多次要求下,人民法院2018年6月12日第二次開庭審理。
根據拆遷安置協議,原告享有安置面積55方,原告與被告三的獨生子享有55方再加55方,爭議的是獨生子女增加的55方屬於獨生子女還是其父母;原被告雙方共安置了三套房子,原告是否有權利分一套;如果分一套,差額面積按多少計價。
原告熊**根據法律和政策歸定,訴請三套房屋中面積最小即89.86平方的403室所有權,超出應得面積82.5平方之外的7.36平方按市場價支付差價,其它款項按協議支付給被告。由於原告訴請合理合法,得到了人民法院支持。
案件小結:
1、拆遷安置中獨生子女「加一」待遇系對獨生子女父母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獎勵,應認定為父母共有。
2、差額面積雙方協商以每平方23000元計價,節省了雙方評估費用和訴訟時間。
民事起訴狀
原告:熊**
被告一:孫**
被告二:沈**
被告三:孫**
被告四:熊**
法定代理人:孫**(熊**母親),具體情況同被告三。
四被告共同聯系人:孫**
案由:分家析產糾紛
訴訟請求:
1、確認拆遷安置面積82.5平方米歸原告熊**所有。
2、判決坐落於象山社區之江家園1區5幢1單元403室房屋(建築面積89.86平方米,實際以拆遷登記面積為准)歸原告熊文清所有。
3、判令被告協助原告熊**辦理之江家園1區5幢1單元403室房屋權屬變更手續。
事實與理由:
原告熊**與被告三孫**2010年12月13日登記結婚,2012年6月16日生育一子熊**,2016年12月7日離婚,熊**系雙方獨生子,已領取獨生子女證。
2016年4月8日轉塘街道龍王沙社區161號拆遷,安置人員為原告熊**和四被告共五人,每人安置面積55平方米。由於原告熊**和被告三孫**已領獨生子女證增加55平方米,增加的55平方米是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由原告熊**和被告三孫**各半享有。因此原告熊**享有安置面積為82.5平方米。
被告一孫**是龍王沙社區161號
❷ 獨生子女年結果兩個人能領多少房子
獨生子女年結果兩個人能領多少房子,這個我不清楚各個地方有各個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樣的政策。
❸ 獨生子女能多分安置房嗎
這個每個地方的政策可能是有點不一樣的,
但是現在二胎都已經開放了,
所以說獨生子女的優惠政策可能會逐步慢慢的取消掉。
❹ 農村獨生子女享受多一人份房子分配在建待遇准備分房又生二胎以前的待遇能不能
從2016年開始放開二胎後就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制度,獨生子女獎勵沒有享受到的就沒有了。
❺ 獨生子女分了2個的房子,後來生了二胎還有房子分嗎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獨生子女家庭只生育了一個子女的可以生育二胎。版根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❻ 入贅女婿是獨生子女可以多分一份安置房嗎
現在拆遷安置都是有嚴格的規定的,沒聽說有入贅女婿是獨生子女可以多分一份安置房的優惠政策,現在一般是以人頭賠償,或者以房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