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違反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一條
不在處罰了
❷ 誰能找到1989年9月22日起執行的《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戶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
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適用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實施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優育。
第五條 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的方針;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保證人口控制在預定目標以內。
第七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實施情況,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計劃生育事業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一定比例的鄉統籌費用於計劃生育工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計劃生育經費。
第九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承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實施和考核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育齡人口的生育管理;
(四)綜合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各級計劃、財政、公安、民政、衛生、勞動、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宣傳、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群眾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教育和推動村(居)民切實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 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 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十四條 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嚴禁借收養子女的名義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生育子女。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地(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地(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經批准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況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且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的情況要求生育的,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規劃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沒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七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八條 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及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願,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九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生育的,女方必須滿28周歲。
第三章 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擬訂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人口比例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職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二條 村(居)民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人口比例確定計劃生育工作管理員,承辦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計劃生育落實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承辦計劃生育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下崗待業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由原單位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以原單位為主;失業等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由現居住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二十五條 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登記;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同時發給其生育服務證。
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實後,報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批准機關審查批准。符合批准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准並發給生育服務證;需要進行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的,不得超過90日。
不符合批准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生育子女的,視為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要求再生育子女的申請必須嚴格審查,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予以批准。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虛假證明。
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計劃生育批准文件的,一經查證屬實,批准文件無效。
第二十七條 戶籍管理部門應當將新生兒戶籍登記的情況定期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向戶籍管理部門了解新生兒戶籍登記情況時,戶籍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徵收計劃外生育費。計劃外生育費的管理、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公布生育服務證發放、人口出生、計劃外生育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應當及時、准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瞞報、虛報、篡改和偽造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十一條 嬰兒死亡的,其親屬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並提交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證明;不能出具證明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查證核實。
第四章 技術服務
第三十二條 省、地(市)、縣(市、區)、鄉(鎮)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為育齡人口提供科學、安全、有效、方便的生育、節育、不育等生殖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取得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葯品,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療技術人員必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合格證。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接受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節育手術常規》的規定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保障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或個體行醫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四條 結婚和生育應當接受優生指導。逐步推行婚前醫學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普及避孕、節育等生殖保健基礎知識,定期向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孕前期、孕產期和落實節育措施等方面的保健服務,已婚育齡婦女應當配合。
第三十五條 夫妻除患有禁忌症者外,一般情況下,已有一個子女的,一方應當採取長效節育措施;已有兩個以上子女的,一方應當接受絕育手術;計劃外懷孕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告知,並指導其採取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已經懷孕的,醫師應當告知其終止妊娠。
第三十六條 夫妻一方接受絕育手術後,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生育的,由受術者提出申請,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施行復通手術,費用從計劃生育手術費中支付。
第三十七條 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或發生醫療事故的,由施術機構依法承擔責任。
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或發生醫療事故需要鑒定的,分別由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機構和醫療事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
第三十八條 禁止採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避孕葯具發放、供應的管理,會同葯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部門對避孕葯具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
禁止非法經營避孕葯具;禁止經營假冒偽劣避孕葯具。
第五章 優待和獎勵
第四十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享受產假4個月;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
第四十一條 夫妻只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起,到獨生子女16周歲止,按月各發給夫妻雙方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其子女入園、接受義務教育、就醫等費用,可以由雙方所在單位給予補貼。
(三)退休時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二條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脫貧或致富對象,在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農業、林業、水利、科技、供銷等部門在技術服務、提供信息、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予以優待;
(三)在勞務輸出或招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
(四)免去夫妻一方5年的集體義務工;
(五)優先批給宅基地;
(六)增加一人份的村民福利分配份額;
(七)其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減免雜費;
(八)其子女參加本省招生或招工考試,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九)女方滿40周歲的,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為是農業人口的一方或雙方辦理養老保險,費用從鄉統籌費和計劃外生育費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夫妻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的,術後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護理的,經施術機構證明,給予護理假2周;休假和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受術者為農業人口的,免去其1年的集體義務工。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已有兩個女孩,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的,可以參照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九項的規定給予優待。
第四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願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子女滿10周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1000元至3000元。
第四十五條 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收回證件,並追回全部優待和獎勵所得。
第四十六條 長期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給予一定數額的補貼。
第四十七條 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指標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 對計劃外懷孕、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據實舉報的人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限制和處罰
第四十九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和第十八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徵收7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其總額不得低於5000元;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40%,合計徵收14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其總
額不得低於20000元;生育三個以上(不含本數)子女的,加重處理。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但未經批准生育的,徵收1000元至3000元的計劃外生育費。
第五十條 非婚生育或借收養名義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生育子女的,按計劃外生育加重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養、送養子女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繳納計劃外生育費外,在限制期間還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晉職、晉級、評模、評獎,並給予降級以上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擔任領導職務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三)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被錄用或聘用的,予以辭退。
(四)農業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積;在村民委員會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任職的,依法予以罷免或辭退。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限制期間從計劃外生育費徵收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採取長效節育措施或計劃外懷孕的,由本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採取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對夫妻雙方按月各收取100元的保證金,直至採取措施。採取措施後,所收保證金全部退還當事人。
計劃外懷孕超過規定期限不採取補救措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比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徵收2000元的計劃外生育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二)非法經營避孕葯具或銷售假冒偽劣避孕葯具的;
(三)未取得合法資格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為他人摘取節育器或擅自為他人做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
(二)做假節育手術或出具計劃生育假證明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計劃生育批准文件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還應當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對當事人的再生育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不予審查或不嚴格審查,批准其生育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徇私舞弊批准他人生育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倒賣計劃生育批准文件的;
(二)偽造、篡改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三)貪污、挪用計劃外生育費或計劃生育事業費的;
(四)玩忽職守給計劃生育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侮辱、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故意毀壞其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 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指標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和文明單位,並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指標的各級人民政府,當年不得評為先進,主要負責人不得晉職、晉級;連續兩年沒有完成上述指標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或隱瞞不報的;
(二)授意弄虛作假,造成計劃生育統計數據嚴重失實的;
(三)提拔任用計劃外生育人員的;
(四)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六十條 對按照本條例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的決定或處罰決定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徵收或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❸ 2011年最新《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對未婚先育是怎麼規定的
【專業律師解惑】 1、未婚生育不違法,但是違反了計劃生育國策,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2、《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現行最新版本)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會撫養費; 如果還有不清楚的,樂意繼續給你解答。 【法律知識普及】 未婚先孕是指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發生性行為而導致女方懷孕的現象。這是非婚性行為的直接後果之未婚先孕破壞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未婚先孕者的生育,往往不符合晚婚晚育的規定,破壞了國家的人口生育控制政策。
❹ 山西省衛計委關於實施單獨二孩政策細則的通知
山西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細則 為在全省穩妥扎實有序地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根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西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晉政函〔2014〕17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的通知》(國衛指導發〔2014〕1號)及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對象及條件 我省單獨兩孩政策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山西省戶籍人口; 2、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3、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 二、獨生子女的界定 獨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養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三、再生育審批 雙方或女方為山西省戶籍的單獨夫妻,應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再生育服務證》。男方為山西省戶籍人口,女方為其他省(區、市)戶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再生育服務證》。 (一)審批主體。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二)審批辦理。 具體辦理程序、所需證明材料、辦理時限按照《山西省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晉人口發〔2011〕14號)的規定執行,該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主要是指獨生子女和其父母婚育情況的證明材料等。 審批再生育時,申請人的父母是否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是界定「獨生子女」的必要條件。 申請人符合兩種以上再生育審批情形的,只按一種情形予以審批。 (三)特殊情況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父母無法補辦或未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屬於事實上的獨生子女或唯一子女的,需申請人父母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村(社區、居委會)和所在單位出具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認定。按照再生育審批程序允許其再生育,但不作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對象的認定條件。 2、申請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須提供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材料。同時,應提供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婚育證明材料。 四、政策銜接 (一)我省單獨兩孩政策的實施時間為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改《條例》、公布施行的時間,即2014年5月29日。 (二)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發布之前,單獨夫妻違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為發生時的政策予以處理。 (三)在《決定》發布之後到2014年5月29日《條例》修改之前,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已懷孕但尚未生育的,應當辦理《再生育服務證》;已生育但未處理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進行處理,不再給予其他處理。 (四)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單獨夫妻,自願放棄再生育的,依申請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獎勵政策。 (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單獨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並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項優待和獎勵;在2014年5月29日《條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項優待和獎勵不再收回,之後享受的應當收回。 (六)技術服務與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的問題 1、對於符合條件的單獨夫妻再生育的,享受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2、單獨夫妻以再生育為目的申請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並進入鑒定程序的,不需繼續進行鑒定;已鑒定為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也可以申請再生育。 (七)單獨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619號)等規定享受產假。 五、責任追究 (一)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務證》的,審批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再生育服務證》,已生育的,按照《條例》規定的違法生育行為處理。 (二)單獨夫妻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後,以「身邊子女數符合再生育條件」為理由而申請再生育的,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請。 (三)審批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發放《再生育服務證》的,依據《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四)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按《山西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處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繼續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繼續堅持計劃生育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堅持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嚴格執行計劃生育各項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 (二)做好宣傳引導。注重正面引導,充分肯定計劃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廣大人民群眾的重大貢獻,充分肯定各級計劃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貢獻。做好單獨兩孩政策的解讀,回應社會的關切,把握主導權、話語權,為政策的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搞好人口監測。建立人口出生監測預警機制,科學編制人口年度計劃,合理劃定人口出生規模,實行預警通報和約談制度,做好風險防控,防止生育水平出現大幅波動,確保人口控制在規劃目標之內。 (四)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夯實基層基礎工作,穩定機構隊伍,確保基層有人幹事,有章理事,有錢辦事。繼續做好重點地區特別是農村的計劃生育工作。加快推進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加強對流動人口等重點人群的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切實做好高齡孕產婦的孕前優生指導和孕期檢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千方百計做好方便群眾辦證工作。 (五)依法規范生育秩序。嚴格再生育審批,嚴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別是多孩生育,嚴肅查處違法生育行為。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特別要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的監管,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出現違法違規的行為。 (六)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重大經濟社會政策人口影響評估機制,做好相關經濟社會政策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銜接。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妥善解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生活照料、養老保障、大病治療、精神慰藉等問題。 本實施細則僅限於單獨兩孩政策的實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項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由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6-6
❺ 山西省計劃生育政策
親,你這種情況貌似不能再生了哦~請看下面的相關政策: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三條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且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喪偶且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但子女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❻ 山西省獨生子女補貼退休相關政策
退休時由夫婦所在單位分別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具體情況如下:
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獨生子女10周歲,按月各發給夫妻雙方不低於10元的獎勵費;從獨生子女11歲起,城市按月各發給夫妻雙方不低於15元的獎勵費,農村一次性獎勵1000-3000元;符合《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願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獨生子女滿10周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3000-5000元,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2007年7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作了《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情況的報告。之後,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意見,省政府實施了徹底整改,制度、政策紛紛出台。其中要求,各級各部門和基層組織要落實《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的規定;對夫妻雙方及子女都是農業戶口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在報考本縣(市、區)高中學校和職高錄取時,給予10分的加分優待;集體收益人均分配的,獨生子女和雙女絕育戶增加一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要高出戶均標准20%以上額度。
另外,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從10元增加到50元,獎勵時限延長到從領證開始至60周歲;提高雙女絕育戶、退二孩指標獎勵標准,退二孩指標一次性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獎勵金;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除給予一次性補助外,增加父母扶助金,即其父母不再生育時,從50周歲起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非農業人口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父母,獎勵金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50元。
同時,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社會公益救助制度,建立計劃生育關愛基金,解決部分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生產和生活困難,特別是對獨生子女傷殘和大病醫療給予特殊資助。
制定14項配套措施
省人口計生委還提出了14項配套措施,具體包括關於財政投入逐年增加的具體辦法、關於城市獨生子女家庭獎勵扶助的具體辦法、關於施行計生家庭社會公益救助的辦法、關於城市社區計生專職人員聘用管理辦法、關於在實施城鄉低保中優先優惠計生家庭的辦法、關於加強避孕葯具市場監管的辦法、關於落實城鄉部分計生家庭保險保障待遇的辦法、山西人口獎評選表彰辦法等
❼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幾條規定可以頒發獨生子女證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夫妻只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❽ 關於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你的情況社會撫養費方面可交可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