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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後祖父母撫養繼子女

發布時間:2021-10-15 22:01:32

① 母親去世後繼父是否有權撫養繼子女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一種姻親關系,從子女角度而言,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建立。只要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存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就客觀存在,不能人為解除。

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因離婚致使婚姻關系解除,或者是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致使婚姻關系終止時,在特定情況下會引起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變化。什麼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會發生變化,發生什麼樣的變化,會因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系而不同。

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單純的姻親關系。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自然消除。當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姻親關系不變。

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其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或者當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時,是否會引起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變化,又因繼子女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下面我們分別予以說明。

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且繼子女已經成年的。不管是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還是生父或生母死亡,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均可以解除,但不能自動解除,而必須以訴訟方式,經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於1988年1月22日曾作出《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該批復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該批復沒有明確指出僅適用於繼子女已成年的情形,但根據繼子女可作為一方當事人要求解除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一情形看,繼子女應為成年繼子女。況且,未成年繼子女在解除與繼父母關繫上有其特殊性,故該批復無法適用於繼子女未成年的情況。

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繼子女未成年的。又分三種情況:(1)從繼子女角度說,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原則上不影響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繼父母有義務繼續撫養繼子女。但如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母或生父健在,並主動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在經法定程序變更撫養關系後,當事人以訴訟的方式要求解除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的,法院可以調解解除或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如果繼子女的生父母均已死亡,則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不得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這樣可以確保未成年的繼子女能夠得到正常的撫養和教育。在這種情況下,繼子女的祖父母或其他近親屬亦無權要求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2)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同意繼續直接撫養繼子女的,已經形成的具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不變。(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由其生父或生母直接撫養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自然消除,而無需通過訴訟的方式。如果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未成年子女仍隨生父與「新繼母」或隨生母與「新繼父」共同生活,會形成新的具有擬制血親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另外,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婚姻關系不變的情況下,未成年繼子女在其生父母之間經法定程序變更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已經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自行終止,但是單純的姻親關系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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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鏈接講的非常清楚,如果孩子未成年,繼父對繼子女依舊有撫養義務。

②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怎樣解除

那麼,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能否解除?怎樣解除? 一、形成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的三種情況: 1、生父或生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並獨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時,未成年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過繼母或繼父撫養教育 2、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曾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撫養教育,在成年後已脫離繼父或繼母獨立生活 3、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由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生活費或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並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或者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或生母供給,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能否解除 可以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 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或者繼子女成年後另組家庭,因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關系,必須通過訴訟的途徑,由人民法院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③ 父母死亡後,祖父母撫養其幼小子女是否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1. 有的,父母死亡以後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幼小的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遺產的,在子女都在的情況下是由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來繼承遺產的,祖父母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此時是沒有繼承權的。如果祖父母作為子女的監護人,有權暫時保管,但是不得隨意使用。

  2.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④ 什麼是繼子女

一、繼父母、繼子女的含義

繼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離異或一方死亡後,與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繼子女,是指與離異或喪偶者結婚,對方與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均是因婚姻關系而產生,但沒有自然血緣關系,故屬於姻親。

二、繼子女繼承權的確定標准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在法律上的扶養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2.繼父母對已經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1)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2)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後,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扶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綜上所述,只要能具備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的情形之一,就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系,依據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就互相享有繼承權。

三、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同時對繼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繼承權。


⑤ 夫妻一方去世後遺留下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應該由誰撫養

夫妻一方去世的,子女應當由另一方撫養,另一方無力撫養的,應當由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撫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⑥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一方死亡怎麼辦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一方死亡怎麼辦?
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從我國法律中很明顯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之後,另一方可依法取得監護權。離婚後帶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孩子的親生父母,對孩子具有監護撫養的權利。此時如果另一方對孩子有撫養監護的能力,那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同時,如果另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話,那麼孩子的撫養監護責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來承擔。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那麼需要舉證另一方沒有撫養監護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則法院將支持孩子的親生父母對於孩子的撫養權。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出現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死亡,正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問題的案件中,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滿十周歲以上的,法院在審理時也會充分尊重該未成年的意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離婚子女撫養權一方身故撫養權歸屬是哪一方了吧。當擁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意外離世。另一方有權要求子女撫養權變更。若另一方沒有對孩子的監護撫養的能力,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由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來撫養。此外,法院將聽取未成年子女(滿十歲)的意見,來選擇恰當的監護人。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離婚後孩子撫養權一方死亡等問題發表的見解。在離婚時,最重要的問題便是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協調並達成協議是最好的情況,但如果因為撫養權而發生爭議,則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

⑦ 離婚後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去世,孩子撫養權歸誰

從我國法律中很明顯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之後,另一方可依法取得監護權。離婚後帶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孩子的親生父母,對孩子具有監護撫養的權利。此時如果另一方對孩子有撫養監護的能力,那麼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同時,如果另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話,那麼孩子的撫養監護責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來承擔。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那麼需要舉證另一方沒有撫養監護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則法院將支持孩子的親生父母對於孩子的撫養權。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這個規定,撫養權只是因夫妻雙方離婚,才要確定由哪一方撫養,父母都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取得撫養權一方去世,另一法定監護人當然取得撫養權,這是無須變更的,但若孩子的其他親屬如爺爺奶奶想取得撫養權,需起訴,能證明孩子生母(或生父)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法院可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7)一方死亡後祖父母撫養繼子女擴展閱讀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⑧ 再婚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的子女有權繼承去世方的財產嗎

1.如果死者有遺囑明確了另一方子女是否有繼承權,應當按遺囑辦理。
2.如果沒有遺囑,再婚時另一方的子女已經成年的,另一方子女沒有對死者遺產的繼承權。
3.如果再婚時,另一方的子女未成年,而且與他們共同生活,死者撫養成人,那麼另一方的子女有對死者遺產的繼承權。

⑨ 什麼是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撫養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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