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獨生子女費訴訟需要勞動仲裁嗎
根據國家稅法以及財政部相關規定,獨生子女費可以作為企業福利費列支,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福利所引發的糾紛可以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❷ 單位不發獨生子女費,怎麼解決
單位不發獨生子女費可向勞動部門舉報。這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國家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如果單位不給發獨生子女費,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投訴的方法,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2)獨生子女費發放爭議擴展閱讀: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後,提倡按政策生育。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准、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還。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❸ 關於獨生子女費發放問題
這個如果單位還存在,我們這是由單位發放的,在社區領表,街道上報,上級審核
❹ 上海的獨生子女費該由誰給我們發放呢用人單位不願意承擔獨生子女費發放,到底該由誰來發
憑什麼為國家政策實行計劃生育,要由企業來買單。誰受益誰買單!這種錢本應政府出的!轉嫁到企業就是不合理!
政府是不要臉!
下回政府再把獨生子女費調整到300,企業就會把政府掀了!
企業交並稅,稅是用來惠民的,在這方面不用,在哪裡用,都給領導幹部們用來腐敗嗎?!!!
❺ 請問獨生子女費單位不給發算違法嗎
不是的,是政府發放,財政負擔。
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❻ 退休獨生子女費單位不給,勞動仲裁判決了,單位還是不給,該咋辦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專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屬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員工與單位就勞動爭議經勞動仲裁委裁決後,雙方都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單位不履行裁決義務,員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可以查封對方的車輛、設備、廠房等資產,會凍結企業的銀行賬戶。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盡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盡快執行。
如果此時企業法人拒不執行並有消極拖延或暴力抗拒行為,法院可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其收押。
3、用人單位承擔執行費。
❼ 獨生子女費問誰要獨生子女費要由企業來承擔企業不發放,老百姓又該如何
獨生子女費由國家出,一般去街道或居委會領取。
❽ 八項規定中獨生子女費算違規發放嗎
這位知友,八項規定中沒有獨生子女費算違規發放的內容,這是兩碼事情,正當發放政策不要與違規混淆了。
❾ 上海獨生子女費一方單位堅決不發放合法嗎
不合法,但同時如果向戶籍所在地居委索取,由於拿不出勞動手冊,屬於擁有勞動關系的,同樣不會給予獨生子女費,所以,只有向單位所在區的計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給你個電話,你可以咨詢一下,是市計生委的咨詢電話:12356,你打個電話在確認一下比較好。
❿ 獨生子女費由誰發放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10)獨生子女費發放爭議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政策紅利:
國家層面
在資源嚴重匱乏的年代,獨生子女家庭給國家節約了大量資源,在經濟社會建設進程中,他們又為國家培育出了高素質的人才。更為重要的是,因為他們的犧牲和示範,整個社會的生育觀念發生了深刻變化。「越窮越拚命生孩子,越拚命生孩子越窮」的誤區終於得以徹底顛破,相對理性的生育觀得以確立。
切切實實地提高了中國女性地位,極大改善了中國整體國民的教育水平,使中國人口與有限資源的矛盾得到相對緩解,之後二十幾年中國經濟實現騰飛, 真正解決了困擾中國人幾千年的溫飽問題, 避免中國陷入馬爾薩斯陷阱。
歷史不能假設。獨生子女計劃生育政策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理論上少生了4億多人,客觀上解決了數億人的貧困,加速了中國人口、經濟和社會的轉型,提前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的歷史性轉變,有效地緩解了人口對資源、環境的壓力。
社會層面
獨生子女計劃生育時期,中國社會跨時代意義的措施有:
1、全民普及避孕套,普及生育知識,斷絕中國幾千年表兄妹結婚陋習;
2、用九年義務教育強迫農村家庭讓女孩接受教育,推廣現代化小家庭觀念,打破傳統大家族制度對於青年一代的枷鎖;
3、推廣晚婚晚育和優生優育,中國農村社會徹底斷絕16歲、17歲早婚現象;
4、讓女性第一次真正成為家庭成員的一份子,並擁有遺產繼承權利;
5、同時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普及社會保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