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爸爸因癌症去世,兒子入保險有影響嗎
愛無憂是一款防癌險,主要是用於癌症發病時的費用理賠,是一次性理賠的,在給付後就終止合同。癌症輕症保障額度高達保額的50%,足夠的輕症理賠金有助客戶及時進行優質治療,將癌症扼殺於萌芽狀態。同時,50%保額的癌症輕症保障屬於額外給付,給付後仍可繼續享有100%保額的癌症保障,後續保障「不打折」。
子女享受理賠是未發生癌症理賠,滿期時可返還已交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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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想給自己買份保險,如實告知上有一項父母有沒有癌症一問,我母親7年前得過乳腺癌請問會影響我買保險嗎,
您好!為了保障您的保險利益,建議您最好是如實告知,最多保專險公司在核保時屬,會要求進行體檢,然後根據您的體檢情況,決定是否承保或者增加保費。
相反若是您未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公司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也許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拒保的,此時對您的保障利益損失相比而言是更大的。
⑶ 請問 在買保險的時候 填寫祖父母或父母是否曾得過有什麼癌症,等 填寫這些有什麼後果嗎
投保人告知義務(有的國家保險法上稱之為說明),即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將有關保險標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即通常所謂的投保人對保險人負有的告知義務。
筆者認為,告知義務產生的根本依據是減少交易成本的需要。根據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在考慮交易成本的條件下,初始權利的界定要有利於社會資源的最優化,最佳社會安排的選擇要有助於減低交易成本。總之,要考慮總的社會效果。筆者認為,保險法中告知義務制度的設計就體現了這種要求。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所需的重要事實從理論上將有兩種途徑,一是保險人通過自己的調查獲得,一是依賴投保人告知。投保人對所保險的風險情況顯然是比較了解的,讓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以減低交易的成本。因為保險人通過投保人的如實告知可以獲得相關的信息,這樣可以省去許多不必要調查費用,從而降低交易成本。間接地,投保人也可以少交納保險費。
告知義務要求投保人陳述的事項應當真實、客觀,即如實告知。從性質上看,這種告知義務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構成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方面,但它不是合同義務,因為這時保險合同尚未成立。它是法律加之於投保人的合同設立前的義務,是法定義務。它不能成為保險人請求投保人履行該義務的基礎;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請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請求損害賠償。只能在違反此義務時,對義務人課以一定不當利益之法律上的拘束,以收間接強制其行為之效果。
需要指出的是,如實告知只是對投保人主觀上的要求,即只要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主要危險情況向保險方全面告知(因為投保人過失或者疏忽而沒有告知的,投保人仍然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而並不要求他們告知的情況與客觀事實完全相吻合。有些情況雖然對保險人判定危險或是否接受保險至關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的,保險人也不能以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而解除合同或拒賠。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存在於合同訂立之前,如實對保險人的詢問予以回答或者說明,供其決定接受承保或決定收取保費的高低。保險合同一旦成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就已確定,投保人即使又得知有關重要情況,也不負有告知義務。但在合同訂立後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正時,或保險合同有必要續展效力時,有任何影響風險的新的事實存在,投保人仍應就有關事實向保險人誠實告知。
國際上關於告知義務的范圍有兩種立法形式,即自動申告義務和詢問回答主義。所謂自動申告義務,又稱無限告知義務,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有關的所有事實(稱為重要事實)告知保險人,除了保險人書面詢問的事項外,對於未作書面詢問但只要事實上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一切重要情況,被保險人均須如實告知。所謂詢問回答義務,又稱主觀告知主義,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范圍僅限於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對於未作詢問的,則不必陳述。
從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來看,我國採取詢問回答主義,原則上,投保人應如實告知的以保險人在投保書中列明或者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詢問的事項為限。保險人沒有詢問的事項,投保人沒有必要告知保險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本人親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限,可通過其授權簽署保險合同的代理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對告知義務的違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告知不確定,二是未告知。告知不確定,是指投保人告知的內容與事實不一致。告知不確定可能是基於投保的人故意,也可能是基於投保人的過失而造成。原則上,對於足以決定保險人是否承保或決定採取何種保險費的事實,即重要事實,投保人沒有如實向保險人申報或者說明的,不論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主觀惡意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投保人均構成告知義務的違反。
對於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各國保險立法規定不一致,有的國家以履行告知義務為合同生效的要件,違反此義務,則保險合同自始無效。有的國家以告知義務的違反為合同解除的原因,即保險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解約權。這一規定較宣告保險合同無效的形式要靈活一些,保險人既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也可以放棄合同解除權,通過加收保險費或減少保險金額的形式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投保方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並不產生保險合同無效的後果,保險人只是有條件地取得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⑷ 父母有癌症可以買保險嗎
動了手術,沒猜錯的話應該是惡性的吧,如果有社保的話,可以報個45-50左右。對於癌版症患者來權說,商業保險大門基本已經關閉,因為風險系數太高,沒人願意承保。如果隱瞞病情去投保,就是簽了合同,以後查出來的話,不但不賠,連交的錢都沒的退。按你父親的年齡,投保重疾險,體檢那關很難過的。我父親以前也是這樣,三高加糖尿病,當時想買重疾,如實告知後,當場就拒絕了,連體檢都不用做。幾年後得了癌症,也就社保報了45,單位再出點,自己只用了15%,沒做放療。現在每年定期吃點葯,過的很好。lz也沒必要灰心,錯過機會就錯過了,看看家裡人,比如你母親這方面有沒有保障,先考慮社會醫療保險,然後補充一點商保。你父親那,要讓他放開些,不要和他爭吵,如果他發脾氣,忍住就是,每天開開心心,不要想著自己的病,這比吃葯還好些。
原來是你自己想買,還是一樣的,如實告知,不是遺傳性的疾病對你的保單影響不大.填保單的時候,那上面怎麼問,你就怎麼答,不要隱瞞,沒有問到的,沒必要補充。
⑸ 父母生病,子女還能購買重大疾病保險嗎
購買保險只和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有關。
也就是說,你父母的身體狀況,不影響你買保險
⑹ 父母因癌症死亡的子女還可以買保險嗎
購買保險:
1、投保順序一般為:意外 醫療 重疾 教育金 養老金(投資理財),
2、年保費支出為專年收入屬的10-20%,
3、不一定一次購買到位,意外險可以全家都買,其他的看經濟條件先給家庭支柱購買,再逐步完善。
注意事項:
(一)買保險先買醫療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證客戶擁有一切。
(二)買保險輕言語重合同,人壽保險一般都是,中長期合同,買好了就能成為終生幸福,否則影響很大。
(三)保險產品需要具備保值增值的功能,現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須能夠抑制通貨膨脹。
(四)買保險必須首先保障一家之主,如果家庭主要的財富創造者都沒有保障,那麼保費?生活費?等家庭開支費用都是沒有保證的。
⑺ 請問如果父親得癌症的話,子女投健康險和壽險的繳費金額是否會增加,投保是否會受限制
家族有人癌症的話,在投保單上是需要告知的,子女的投健康險,有一定的概率會被保險公司抽去體檢,當然體檢免費的,如果被保險人被查出有不好的健康狀況,會被拒保或者加保費(30%左右),與被保人相關,跟父母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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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家人得癌症後第一時間買醫療保險,是否來得及
個人醫療保險肯定是來不及的,商業保險肯定是來不及的,因為保險公司也不是傻,在你投保之前是會進行檢查的,不符合條件也不行,就算你買上,也有一個等待期,保險公司查一下就醫記錄就出現,一樣是不會進行理賠的。
已經查出來癌症了,醫療記錄在系統已經有了,再去買保險,不如實告知,是明目張膽的騙保行為,不可能得道理賠,甚至可能會被追究責任。
⑼ 直系親屬有癌症影響買保險嗎
直系親屬有癌症對自己買保險會有一定影響,但也不是絕對的,需要根據投保人自身健康狀況而定,如果投保人身體狀況良好,且無患此癌症的風險,是不影響買保險的。
直系親屬患病對投保的影響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自身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無異常,直系親屬患癌對承保不會有任何影響;第二種自身有健康異常,和直系親屬所患癌症毫無關聯也不會有影響;第三種自身身體有異常,而且和直系親屬所患癌症有關系,那就會影響投保。
⑽ 父母有癌症,我自己可以買保險嗎
只要你抄現在身體是健康的,就可以襲買重疾險。保險公司核保主要是看被保險人本人的健康狀況,並對他未知的風險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目前的醫學上還沒有說癌症有遺傳性,你父親得癌症不表示你也一定得呀!
相互誠信是基本原則,如實告知是你的義務。同樣,你也不希望保險公司對你有所隱瞞吧!只有你如實告知了,這樣的保險合同你拿在手上才是安心的。
(關於業務員,實在不想讓他知道,換一個就可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