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送養子女,是否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法理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收養子女須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或是在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收養關系才能成立並受法律保護。在此之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調整收養關系。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認定收養關系的標準是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本案中賈某自1973年就由賈氏夫婦撫養,對外以父母子女相稱並共同生活,賈氏夫婦所在的基層組織出具證明證實了賈某1973年被二人抱養的事實。且賈某與李某間一直未有往來。由此可知,賈某與賈氏夫婦間成立事實收養關系。
在賈某與賈氏夫婦事實收養關系成立的情況下,其與生母李某在法律上是何種關系呢?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此外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可見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即產生兩個法律後果:一是確立了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消除了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即是被收養的子女不再承擔贍養其親生父母的義務,同時也喪失了繼承其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但有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遺囑,將遺產部分或全部贈與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就有權取得受贈的遺產。二是被收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酌情分得生父母部分遺產。他種情況下已與他人形成收養關系的子女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具體到本案中,賈某未扶養李某,二人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1973年就已消滅,賈某可在賈氏夫婦去世後依法定繼承取得二人財產,但其已非李某的繼承人,無權利繼承李某的遺產。
B. 被領養的孩子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如果親生父母有遺囑指定被他人領養的子女繼承遺產,這孩子就可以依照親生父母遺囑辦理繼承。
如親生父母沒有遺囑指定這孩子繼承遺產,孩子對親生父母也盡了贍養義務。被領養的孩子也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C. 被收養子女對親生父母遺產有繼承權嗎
若已辦理正規的收養手續就沒有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6條、《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專養屬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D. 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現實問題
許某和何某婚後生下兒子許男和女兒許女,由於生活困難,兩人決定將女兒許女送給同事何某收養,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相關收養手續,之後何某帶著許女到外地生活,大家漸漸就沒了聯系。許某和何某經過數年的打拚,生活漸漸好了起來。不料許某卻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許某去世後,許女突然出現,要求繼承遺產。那麼,養子女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律師解答
依據《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也就是說,被收養人分得生父母遺產的前提是對生父母扶養較多。
在這則案例中,許女被收養後,與生父母幾乎沒有聯系,也沒有對生父母進行扶養,因此其不能分得許某的遺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E. 被事實收養的孩子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不可以,復被收養後就失去對親制生父母的繼承權力。
《收養法》第23條第1款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可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依據法律擬制形成了一種父母子女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具有撫養、贍養的義務,也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
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養子女和生父母雖然有血緣關系,但從法律上講,他們從與養父母確定合法收養關系起,父母子女之間就不存在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及其繼承權了。
F. 被收養的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要看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專他近親屬間屬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形成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消除了,也就繼承權了。
如果被收養子女,還常常會去照顧生父母的生活,此時,根據我國《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被收養人除了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也能適當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作出特別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G. 被收養的孩子可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么
被收養的孩子有權繼承他親生父母的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H. 被人收養的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財產嗎
我國的繼承製度確認有扶養關系的繼親,享有「雙份」的繼承權。
但是收養關系成立的話 只能享受單份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