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兒女及孫子的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版、父母。
第權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從上規定可知,子女是被繼承人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女兒是有權利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的,且份額跟兒子是一樣的。
長嫂的兒子是有繼承權,但他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根據上述法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孫子在此案例中是沒有繼承份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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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父母房產兒子和女兒是否都有繼承權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二章法定繼承
第九條 男女平等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Ⅲ 子女和父母脫離關系還有繼承權嗎
第一,什麼叫與父母脫離關系?現代法律,除子女為他人收養以外,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法律關系是無法解除的。因此,不存在脫離關系這一前提。即使是不在一起住,也不算脫離關系。
第二,如果是子女為其他人所收養,那麼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法律關系就此解除,沒有繼承權。
Ⅳ 父母是否有子女遺產的繼承權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回國繼承法》第十條 (法答定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因而作為父母有權繼承自己的遺產。
祝福!
Ⅳ 關於配偶和子女對父親的遺產繼承權
這個復是你朋友姥爺的財制產我就不再給你引法條了。但是問題我有一個,那就是這個房子是在什麼時候買的。是在他跟配偶的婚姻持續期間買的嗎?同時他們買房子時是否已經退休了?聽你這么說好像,你朋友的姥爺是再婚的,所以這個涉及到的有很多問題。不是給你引幾個法條就能說清楚的。
因為如果確實能夠證明這個房子是你朋友姥爺個人出錢買的。而且當時你姥爺和他的配偶都已經,退休那麼可以認定這個房子只是你姥爺一個人的個人財產,如果能的話,而是在他們年輕的時候買的,雖然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那麼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當然應當算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你朋友姥爺的配偶是有一半的所有權的。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也就是適用 上面這一條。
如果是共有的話,當然先要析產也就是先析出你朋友姥爺配偶的一半,再繼承人平均分配(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你朋友的姥爺也是繼承人。
Ⅵ 子女 先於父母死亡,父母父母死亡後該子女有繼承權嗎
你的問題沒有表達清楚。首先死亡的人自動喪失了繼承權。你提的子女和父母均死亡了,那麼只有活在的孫子孫女、爺爺奶奶、叔叔、姑姑以及其他親屬有繼承權。
Ⅶ 女兒和兒子一樣擁有父母財產的繼承權嗎
是的。兒子和女兒對父母具有同等的繼承權,一般情況下繼承財產份額均等。
《繼承專法屬》規定的法定繼承人: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規定繼承份額均等、適當照顧弱者: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Ⅷ 遺產繼承權中 配偶 兒子 和父母哪個優先的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回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答,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