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後還需要贍養嗎
不一定。根據《收養法》第30 條,收養關系解除後,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沒有贍養義務。但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B. 養父母可以和養子女結婚嗎
你說的情況屬於繼子女和繼父母的關系 ,不是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 。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於生父母子女關系。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父母子女之間是法律擬制直系血系,法律禁止他們結婚。
繼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後,繼父母子女之間能否結婚?
分為兩種情況:
1、是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比如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成人,受繼父母的教育,從法律上講他們之間的關系視同親父母子女,因此即使繼父母離婚,繼父母子女之間也不能結婚。
2、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比如繼父母結婚時,繼子女都已經成年,或繼父母結婚時,子女雖然未成年,但繼子女由另一方父母撫養或者(外)祖父母撫養長大,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子女之間可以結婚。
C.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適用法律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同樣也是養子女、繼子女的監護人。養父母、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都要摒棄「血濃於水」的傳統想法,養父母、繼父母對其子女長期的供養關系已超越血緣關系。對態度冷漠的養父母、繼父母,養子女、繼子女要向他們表達關懷與對親情的渴望;養子女、繼子女要了解撫養關系及權利義務,敞開心扉,接受養父母、繼父母的關心。
D. 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和生父母、養父母之間是什麼關系
收養關系成立後,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親屬之間的關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監護人,無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子女成年後也無贍養父母的義務。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形成相當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養父母成為子女的監護人,有撫養和教育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養子女應當和養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養子女在成年後也有義務贍養養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參考法條:《收養法》第二十三條
E.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與親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具體如下: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應當從物質生活上對養子女進行撫育和照料,從思想品德和知識上對養子女全面培育和正確引導,直到養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如果養父母未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養子女有權要求養父母給付撫養費。該義務不因養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即使雙方離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也要依法給付撫養費。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養父母既要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對養子女進行管理、教育和必要的約束,又要保護養子女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如果未成年的養子女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已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的和生活困難的養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與扶助和照料,直至養父母死亡時為止。對養子女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的,養父母有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起訴,強制養子女給付。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是養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雙方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千方百計阻撓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或隨意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這些都是違法的。同樣,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范圍,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祖孫、養外祖孫的近親屬關系,他們產生了附加條件的撫養、贍養義務。養子女死亡時,養(外)祖父母可作為其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養父母先於養(外)祖父母去世,當養(外)祖父母逝世時,養(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養(外)祖父母的遺產。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及其他養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兄弟姐妹的近親屬關系,產生了附直條件的扶養義務。養兄弟姐妹之間可互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F. 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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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的設立而發生。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系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
第三,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系而權利義務終止。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後,其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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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養父母和養子女屬於直系血親嗎
a.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
直系血親是指有直系關系的親屬,從自身往上數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為長輩直系血親。從自身往下數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均為晚輩直系血親,是與自己同一血緣的親屬。
養父母與養子女屬於擬制血親,在法律上生父母子女和養父母與養子女權利義務是完全一致的,屬於擬制直系血親,是直系血親的一種類型。
H. 如何確認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關系,養子女能繼承遺產嗎
可以。,看是否辦理收養手續,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I. 養子女對養父母和生父母是否享有繼承權
對養父母具有繼承權,對生父母喪失繼承權。《收養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