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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贈與父母能否要求撤銷

發布時間:2021-10-09 21:24:18

㈠ 父母贈予子女的房子已經過戶還可以收回嗎

子女來如果違反贈與合同約定,自或不履行贍養父母法定義務。父母可以申請收回過戶的住房。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㈡ 贈與子女的,一方反悔可以撤銷嗎

如果有贈予證據或者贈予約定,可憑證據或者約定。要求撤銷贈予或要求受贈者返還收贈物品、房產、財物。

㈢ 父母可以收回對子女的贈與嗎

合同法第192條,規定了受贈人有以下三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專贈與人屬或贈與人近親屬的;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如果子女不贍養父母,父母能夠充分舉證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話,可以依據上述2條的規定,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贈與

㈣ 將財產全部贈予子女,離婚後能否撤銷贈予

離婚時雙方約定,?江北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個案件,駁回了撤銷贈予的訴訟請求。 父親狀告14歲兒子討要數百萬房產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父親狀告14歲兒子小凌11歲父母協議離婚了把數百萬的財產給了他小凌14歲父親突然反悔了狀告兒子要求撤銷贈與 從家庭美滿的幸福孩子,到手握數百萬的富翁,再到法庭之上的被告,14歲的小凌(化名)這些年所有的經歷,全部源於父母當初的一個決定。3年前,父母離婚時,把家裡的財產都給了他。3年後,父親反悔了,把14歲的小凌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對兒子的贈與。於是,年幼的孩子成了被告。共同財產全給兒子 小凌原本有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他的父母於上世紀90年代初結婚,婚後第7年生下了他。2009年初,小凌11歲時,父母因為感情不和,協議離婚。 「考慮到娃兒以後的生活,為了保證他健康成長,我們約定把夫妻的共同財產都給兒子。」小凌的母親說,這些條款清清楚楚地寫在離婚協議書上。父母離婚後,母親是小凌的監護人。父母離婚這3年,小凌一直跟母親生活在一起。 小凌的父母離婚時到底給了他些什麼呢:在江北區、渝北區、北部新區,大大小小一共有6處房產的全部或部分產權。其中一套位於北部新區的房子有220多平米,買的時候就把99%的產權登記在了小凌名下。父母離婚後,小凌和母親以110萬元的價格把這套房子賣了。父親反悔之後,向法院申請對另外五套房子進行了價值評估。經過專業機構評估,這五套房產一共價值220多萬元。 這樣算下來,還在讀書的小凌儼然是一個手握數百萬的富翁。但其實3年來,這些財產一直沒過戶到他的名下,都是母親在幫他打理。 父母離婚後,小凌跟母親和外婆住在北部新區龍湖西路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里。小凌的姨媽住了一套房子。小凌的奶奶住了一套房子。另外的一個門面和一套房子都租了出去。 父親要求撤銷財產贈與 沒想到,離婚3年後,父親後悔了。「我離婚後,一點兒財產都沒有了,現在身無分文,生活都很困難。我要撤銷我對兒子的贈與。」這是父親起訴小凌的理由。父親說,離婚後他並沒有辦理過把財產過戶給兒子的手續,「贈與的財產在交付前,都可以撤銷。」 法院開庭時,小凌並沒有出現,而由代理人出庭,而他的母親也以法定代理人和該案第三人的身份,坐在法庭上與前夫對簿公堂。這對曾經的夫妻穿著都很體面,走進法庭時雙方都很冷靜,沒有彼此打招呼。 小凌的父親在庭上陳述了訴訟請求後,小凌的代理人馬上進行反駁:原告(即小凌父親)與第三人(即小凌母親)的離婚申請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原告單方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配的協議,於法無據,應予以駁回。 小凌母親接過話頭:「我們離婚時,說好了把所有財產給小孩。當初就是因為這樣,我才同意離婚。這是對小孩的經濟補償和撫養費用。而且,他到現在,都沒給過小孩任何費用。我願意把財產贈送給小孩。他單方面要求撤銷約定,侵害了我和小孩的權益。」 「當初是願意贈送,但我現在要求撤銷!」法庭調查時,氣氛一度有些緊張,小凌的父親堅持認為,房產還沒過戶之前,他有權撤銷贈與。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江北區法院審理此案後,昨日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凌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目的,放棄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的贈與行為。該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未發現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相關財產是否辦理變更登記,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和贈與的效力。此外,對小凌父親提出已無任何財產,嚴重影響生活的理由,因為缺乏事實依據,法院沒有採信。 法院最終駁回小凌父親的訴訟請求。

㈤ 父母贈予子女的房產可以收回嗎

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贈與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於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因此在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撤銷。(二)贈與一方將其個人所有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未辦理房產的加名登記,如果贈與協議經過了公證是不可以撤銷的,如果沒有經過公證,是可以撤銷的。三、已經將一方個人財產變更為另一方個人名下房屋的性質,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除非受贈方侵害了贈與方或贈與方近親屬的利益,或者贈與行為導致贈與人生活困難,才可以考慮撤銷贈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㈥ 父母對子女房產的贈與可以撤銷嗎

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要點,一是專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屬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其要點在於: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二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第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其要點在於:一是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二是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於受贈人。三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後,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㈦ 父母將十萬人民幣贈予子女可以撤回嗎

隨時都可以,受贈人如果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時,這表明,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將不復存在,與之相適應,贈與合同也將失去存在意義,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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