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後小孩的生活費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㈡ 關於離婚子女的生活費問題
法律規定,離婚之後,親生父母還是孩子合法監護人,對孩子承擔相應的撫養權和法定的權利義務。
任何一方,在決定孩子醫療,生活,學習,等決策時,需要雙方協議解決,一方不同意,可以找法院申請司法裁決,或是請街道居委會調解。
在女方執意要求你說的把孩子送往高消費學校就讀,你可以不承擔那一部分費用,而只需要承擔法律規定你需要承擔的費用,就可以。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㈢ 父母離婚 孩子生活費問題
你好,按你所描述的情況看,雖然你父親答應留下房產,可房產是你和你媽媽以及你父親的共同財產,應該均分為三份,你父親只是留下屬於他自己的那部分,你和你父親的父子關系不受婚姻是否存在的影響,你也沒到18歲,所有你父親任然應該付給你生活費,具體數額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
㈣ 離婚後支付子女生活費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首先可以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但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標准:
1、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否則,影響子女健康的應不予准許。
(4)父母離婚子女生活費擴展閱讀: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標准計算: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承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時至。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法律只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撫養費。
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及方式,直接關繫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關繫到子女今後的生活。因此,離婚時,應將他們明確地寫在民事判決書中。
撫養費的變更: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因為,撫養費的多少是根據去年或上半年的統計數字得出,隨著經濟的發展,原定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的需要,可申請增加撫養費。
如果另一方確實有給付困難,可通過協議或判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撫養費的減少或免除涉及子女的今後生活,所以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減免時應特別慎重。
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撫養費,並不意味著減輕或終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當阻礙事由消失時,其給付義務自行恢復。
㈤ 父母離婚生活費指什麼費用
婚姻法對離婚後女子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民事政策意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給付辦法,可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一次性給付。子女的口糧田由父或母待耕,收益歸子女。女子由於生活和受教育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狀況有較大的變化,因而提出改變原定撫養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一)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就讀的;
(一)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㈥ 父母離婚後,關於孩子成年後的生活費問題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尚未獨立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上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因此,他的父母應該繼續支付撫養費.
㈦ 一般家庭離婚孩子撫養費需要多少錢
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撫養費標准數額的衡量:
1.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為需要。那麼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子女在父母離婚前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情況。有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前,生活條件較好,還報了各種學習班,在父母離婚時,就應考慮這些情況,盡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狀態。以避免父母的離異,對孩子造成過多的心理恐慌。
當然,相對的是,父母在離婚時,也不能因此而不顧子女的生活實際需要,無端地抬高撫養費要求,以此作為離婚的條件,也是不適當的。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
對於撫養費數額的確定,還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收入能力,特別是給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較強的,適當多承擔一些;支付能力較弱的,適當少承擔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於1993年對於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過司法解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在實踐中,很多人仍堅持要求按照這個標准執行。部見上,雖然這個規定未撤銷,但是已不適用。這個規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費標准,在十五年後的今天,中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巨大的飛躍,很多家庭的月收入達幾萬,甚至幾十萬,仍以20%至30%的標准給付小孩撫養費顯然沒有必要。所以,還要結合小孩的實際需要來參考。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
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以此標准為基礎,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顯然都是不適當的。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若雙方對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爭議較大,而有給付撫養費義務一方的經濟收入又不穩定,人民法院常會以當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作為判定給付撫養費數額的標准。
㈧ 父母離婚 孩子18歲以後還要付給孩子生活費么
雖然是粘貼的,但是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有哪幾項?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法院根據什麼標准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准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應怎麼給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五、子女撫養費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六、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時?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七、成年的子女還需要父母拿撫養費嗎?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八、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九、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撫養費?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十、繼父母應否向繼子女給付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也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十一、養父母應否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系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㈨ 關於離婚後,子女的生活費怎麼算
1. 小孩的生活費是付到18周歲為止,但如果小孩18周歲還在讀書的話,男方要支付生活費或者教育費嗎?
孩子18歲之後,從法律的角度,父母有權不再提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但從中國的國情看,父母還是應該提供一些必要的費用,這個費用不是強制性的,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 法律規定任何一方收入和下落不明者,用財產折抵子女撫養費。但如果沒有名下財產的情況下,又沒任何證據提供男方的收入情況下,法院是按照什麼來判定生活費?男方銀行下的財產,法院是否強制執行?(女方沒有證據提供男方有錢)
如果沒有證據明男方的收入情況下,可以按照無固定收入還判定,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准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離婚後,享有撫養權的一方收人減少或者沒有增加,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難以維持正常生活,而無撫養權的一方的收人大大增加,子女與收人增加一方的生活明顯懸殊的,在這種情況下,享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與無撫養權一方協商或者通過起訴的方式追加撫養費。離婚後,享有撫養權的一方收人沒有顯著增加或者小幅度增加,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依然可以維持正常生活,子女的正常生活並沒有受到影響,而無撫養權的一方的收人大大增加,這時,享有撫養權的一方向無撫養權一方追加撫養費的要求,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假如一方暫時沒有收入而無法支付撫養費,可以與對方協商暫緩支付。一方下落不明且無任何財產的情況下,法院也是無可奈何的,但只要有財產可以支付,由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就可以受理並強制執行。
3. 如果生活費達不成協議,男方不給的話,男方有什麼後果?女方該怎麼辦?
如果雙方均拒絕撫養孩子,在訴訟期間,法院可以裁定暫由一方撫養孩子。非訴訟期間,孩子遭到遺棄,後果嚴重則由刑法制裁;如果並沒有嚴重後果,法律並沒有規定強制性措施。離婚後,根據婚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應該承擔子女的撫養義務。如果一方拒絕承擔義務,另一方以及他的女兒有權利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根據法律規定支付孩子的生活費,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4. 男方下落不明,女方該怎麼辦?(男方和女方不是一個地方的)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下落不明滿四年之後,利害關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後果。
5. 請問當地生活(南京市郊區)標准一般是多少?是男女雙方一人一半,還是支付生活費方要多一點?
2009年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將不低於360元,但撫養費不是這樣計算的,一般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承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來綜合確定。撫養費承擔的額度如第2條所述(補充固定收入的承擔: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不超過50%的比例給付)。
6. 如果真的上了法院,法院會幫著調查男方的收入情況和銀行財產嗎?雙方一定要提供自己的單位嗎?(男方在外企,不穩定。隨時換工作)
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除非(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同時,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提供自己單位不是必須的,但需要提供身份證明。
7. 如果男方只支付孩子的生活費,並沒看望孩子。(距離太遠)女方有多要錢的權利嗎?
離婚後,未撫養一方有探視權,至於你是否履行,這是你的權利,撫養費經判決後,是否有多要錢的權利參見第2條所述。
8. 修改協議話,有一方不願意修改。法院會不會干預?強制修改呢?
如果是協議的話,需經雙方同意且為真實意思表示,無違法內容方才具備效力,法院不會干預協議的。
補充回答:
如果未撫養一方確無財產,法院就無法強制執行,但其單位的工資是可以執行的,法院也可以要求其所在單位配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