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喪偶的妻子和其兒子對丈夫的爸媽有無贍養義務
喪偶的妻子和其兒子對丈夫的爸媽是有贍養義務的。
1、我國《老年人權利保護法》明確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家庭成員要互相盡撫養和贍養的義務。
2、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把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有血緣關系的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也就有贍養的義務。
3、《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❷ 女方喪偶後對男方父母有贍養義務嗎
喪偶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此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而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並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是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而且這一規定只適用於夫婦關系存續期間。如果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麼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也就自動解除了。所以,在你父親死亡後,你母親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過,從《繼承法》第12條有關「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看,我國法律還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
❸ 婚姻法對喪偶後撫養父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❹ 喪偶兒媳是否對公婆具有贍養義務
從法律上講,喪偶兒媳對公婆沒有贍養義務。法律規定贍養義務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這個義務源自血緣關系,而非婚姻。
《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❺ 喪偶老人的贍養法律相關規定
贍養老人是子女法定的義務,先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用道德去感化他們,如果這樣還不行直接向法院訴訟。別怕,像你這樣的孝子是最光榮的,如果前進的道路困難在所難免,黨和人民政府在你身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❻ 夫妻其中一方去世,另一方有一定要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嗎,法律上有沒有這方面的條文嗎
你聽說過養活老人這個事嗎?這是家庭事務里非常重要的一項事宜,是一家人共同完成,養活父母和養活岳父母在全國范圍內分工應該是不一樣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約定俗成的規則規矩養活就行了。超出了養活的范圍也即超過了家庭事務再提婚姻法再提贍養,一般情況下很難超過,家庭內部矛盾也超不過,記住一點誰家的家庭情況再特殊也沒有孔家的嫡長子家特殊,不嫌寒磣就和人家比,他們家不提贍養
❼ 喪偶女婿對丈母娘是否有贍養義務
案情:張一的妻子陳二去世後,丈母娘李三也於1年後歸天。但當張一憑妻子陳二的遺囑欲繼承妻子遺產時,卻遭到小舅子陳四的反對,要求其承擔其丈母娘的醫療、護理、喪葬等費用,並質疑遺囑的真實性。法院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被繼承人陳二生前所立遺囑形式、內容均合法有效。對於陳二所留遺產,應按其遺囑處理。因陳二先於其母親李三去世,其民事權利能力止於死亡,故對其母親的贍養義務亦止於死亡。在無證據表示陳二生前就將來母親的醫療、護理、喪葬等費用與張一達成分擔協議的情況下,陳四要求從陳二遺產中分擔母親醫療、護理、喪葬等費用的主張,欠缺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義務。而且,陳二的遺書不具有無效和可撤銷的法律情形。因此,筆者對法院的判決無異議。但從此案延伸,有一個問題也值得探討: 北京律師認為:喪偶女婿對丈母娘不負有贍養義務。理由如下:首先,《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由該條可知是否有贍養義務是視乎兩人間是否存在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很顯然,喪偶女婿不是丈母娘的子女,他們只是姻親關系,因此喪偶女婿不負有對丈母娘贍養扶助的義務。其次,《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由該條可知,喪偶女婿要獲得對岳父、岳母繼承權的前提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而由《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可知,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的權利,不需要以履行贍養義務作為前提,履行贍養義務情況只是作為遺產分割時的一個衡量標准。這也從側面佐證了喪偶女婿與丈母娘的關系不是子女與父母的關系。
❽ 子女去世後,配偶是否對老人具有贍養義務
子女的陪偶,還是老人的配偶?
子女的配偶沒有法定義務,可以不贍養,老人的配偶是有法定義務的。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贍養老人屬於法定義務。中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最後!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