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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對父母繼承撫養協議

發布時間:2021-10-09 17:59:13

1. 子女贍養父母親怎樣寫協議 是否按照贍養父母的多少分配財產 請舉出法律明文

首先對於你的復問題,贍養老人是法定的制義務,另外你們子女之間簽署的撫養協議,是子女間為了更好的贍養老人為老人提供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而制定的。不能為此作為分割遺產的證據。對於老人的合法財產,老人有合法的處分權,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處分。首先對於遺產繼承,有遺囑按遺囑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按法定第一順繼承人繼承,即:配偶,父母,子女。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更多地繼承老人的遺產。未盡到贍養義務的繼承,可以少分或不分遺產。

2. 父母子女可以訂立遺贈撫養協議嗎

父母和子女不能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3. 子女之間能否訂立分開贍養父母的協議

現實困惑

孫先生與老伴年近七十,兩個兒子現已各自成家。由於年高體弱,孫先生與老伴失去了勞動能力及經濟來源,便向兒子提出要他們盡贍養義務。兩個兒子誰也不願贍養老人,於是約定孫先生由長子贍養,孫先生的老伴由次子贍養,二老分開居住。二老想想別無他法,被迫同意。可是長子與次子在分別與父母共同生活中,並沒有切實履行贍養義務,讓二老承擔繁重的家務勞動,並時常冷語相對。二老想要相見,也常常受到兩個兒子的阻撓。子女可以訂立分開贍養父母的協議嗎?

律師答疑

我國《憲法》、《婚姻法》都有明確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而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但必須徵得老年人同意,並保證上述贍養義務得以履行。本案中,孫先生的兩個兒子與父母簽訂分別贍養協議,並非出於孫先生及其老伴的自願,且孫先生的兩個兒子也沒有切實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因此該協議無效。孫先生可以要求兩個兒子給付贍養費,也可以要求到其中一個兒子家居住,另一個兒子給付贍養費。如果兒子們仍不履行贍養義務,則孫先生可以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兒子們履行贍養義務。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法理薈萃

子女之間的贍養協議在合法的同時還必須合理,並應徵得老年人的同意,切實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4. 父母和子女能否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一般不用定,因為父母子女法定撫養義務,特殊情況下也可制定遺贈撫養協議,但是要符合法律法規。

5. 二)親生兒女可以和父母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嗎

1、父母和子女不能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專於扶屬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為了保障父母的利益,父母可以訂立遺囑,在遺囑中附加一系列條件,誰扶養了父母,遺產就歸誰。

6. 請問也談養子女能否成為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

【案情】 胡某有一女一養子李某,女兒大學畢業後留在外地工作並在那成家,一年難得回來次,而養子在本地工作但不與胡某住一起,胡某有次犯病後被養子發現及時送醫救治,醫生叮囑胡某,「其醫情可能復發需要人長期在身邊照顧」,因此胡某和養子李某達成遺贈扶養協議「在胡某有生之年養子能盡心照顧自己,願意把自己現在的住房贈送給李某。」幾年後,胡某突然發病過世,胡女與李某就房屋的繼承起爭執起訴至法院。 【分歧】 該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養子李某是「被遺贈人」適格的主體,該遺贈協議有效。《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從該法條看,遺贈扶養協議中的「被遺贈人」並不排除法定繼承人在外。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是適格的「被遺贈人」主體,李某是法定繼承人,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因此遺贈撫養協議不能和繼承人簽署,該遺贈協議無效。 【管析】 原文作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即法定繼承人不能與被贍養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該協議無效。筆者認為原文作者觀點不正確,筆者認為該協議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應當遵循的最重要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但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為無效的民事行為。該案中胡某和李某訂立贍養協議,既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違背社會公德以及倫理道德。該協議中雙方當事人是完全民事行為人,因此其意思自治行為當屬有效。 其次,本案中胡某和李某訂立贍養協議是規定了雙方的贍養義務,而非排除李某的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是法定的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不得任意放棄。這項義務不以子女是否與父母之間訂有某種協議為履行的前提。子女不得以訂立了不贍養的協議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二胡某與李某訂立的協議是規范贍養義務,因此該協議並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再次,該遺贈扶養協議並未免除胡某女兒的法定扶養義務。並未給老人的生活帶來了風險,因而老人獲得贍養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了應有的保障。 最後,我國《司法解釋》第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示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在本案當中,因為李某是胡某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因此胡某和李某簽訂的「遺贈撫養協議」實際上為遺囑。我們不能苛求每一個公民在民事行為中都能積極的運用法律術語,只有法官在應用法律時,才能穩妥的適用法律術語規范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而上述遺贈撫養協議在法律上應當理解為附條件的遺囑,只有當李某在未履行贍養義務時,胡某及其女兒才有權請求取消李某接受房產的權利。 因此,在本案當中的遺贈撫養協議實際上應當為附條件的遺囑,胡某和李某是適格的當事人,其訂立的完全意思自治的協議,當屬有效。

7. 父母和子女能否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1、父母和子女不能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內扶養人之間關於扶養人承擔容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2、為了保障父母的利益,父母可以訂立遺囑,在遺囑中附加一系列條件,誰扶養了父母,遺產就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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