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老公吸毒把家裡房子賣了,還欠了幾百萬,被強制戒毒了,債主逼債,我們孩子才1歲我工資低沒錢吃飯怎麼辦
是你的老公違法吸毒欠的債,你完全可以不用管,債主要債讓他們找你老公,這個債務和你沒有關系的。
『貳』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債主和欠債人的關系嗎
正好前兩天剛整理出來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
之前聽過這樣一個論點,是說:孩子生下來是你父母的決定,所以你養這個孩子是你父母的責任,所以為什麼需要孩子養老呢?
其實我在聽了這個論點的時候,我覺得挺過分的,在我接受的教育當中,這簡直就是離經叛道,大逆不道的言論,這種話放在古代會被株連九族的。可是,當大家都覺得這種言論不好的時候,這種話總會有一個為什麼不好把,他總應該有一個原因把。難道原因就是和我的教育觀念不符?或者它是與大眾不符的所以我就應該消滅嗎,其實是不應該的,武林大會不會只是江湖一流人士參與的,一定會有新鮮的,別致的血液融入。(寫到這里我在想,我後面一定會寫一篇關於當本我意識與大眾意識不符時的處理方式),於是我開始想這種觀念與我的觀念不符的根本,這種觀念的漏洞是什麼(我曾因為這件事情,一度想去西藏求佛解惑。),其實,這種觀念如果對於一個沒有感情的人時,它是正確的,因為如果一個人沒有感情,沒有信仰,這種人在我眼裡活著的意義並不是很大,原因是,在我眼裡,感情的重要性是大過一切事情的,你快樂的感情和你失落的感情無以復加的左右著你的生活,如果你沒有了感情,慾望或許也是扯淡。回到問題,孩子生下來是你父母的決定,所以你養這個孩子是你父母的責任,所以為什麼需要孩子養老呢?把問題展開我們得到這樣一句話:懷上孩子是你父母的因,生下來是你父母的果。如果在懷的期間,,你父母不想要了,打掉了,這也是果。孩子是父母的產物,當孩子還未出身時,孩子的生死權決定在父母手中,父母未至孩子於死地這是父母從開始有了孩子最孩子出生的一段因果。生下來到養大,這又是一段因果,因為父母教會了孩子很多東西,給予了孩子很多東西,這是因,孩子會在未來如何對待父母,這是父母的果。
如此一來,會引申出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因果如此清晰,何談父母無私?
其實仔細一想也確實有一些道理,養兒防老不假,催婚父母同樣是如此想法。想到了父母主動換骨髓,可孩子沒有嗎,在如此環境中,身份互換,行為一定不會相差太多。想到了包容,家庭是一個講究相互包容的地方,其實我一直在想,為什麼可以談老師是一個無私的職業,因為老師確實是一個除去基本需求以外,全身心投入到一個非親非故的晚輩身上的,雖然不多,但不能因為不多就把這些可以改變未來的人埋沒。老師與父母不同,父母在結束因果,老師卻沒有,他完全可以不參因,不結果他卻更嚮往因果結緣,這更體現老師的偉大。但是父母,他們或許養,如何養是不完全神聖的,但是,他們的包容是神聖的,他們無私的教育是神聖的,這些即使父母不給,你也可以長大成人,他們或許也可以善始善終,可他們是愛你的,這是親情啊。
『叄』 父親欠債聯系不上,債主找女兒
我也是大學復時候父親破產了 但是制已經好幾年了最近突然一直來找還要來單位找影響我正常工作,已經有了自己家庭。其實他們就是想讓你還才找你 問題這么多錢根本管不了 還了一個其他怎麼還 只能選擇逃避,法律上我們是沒有義務的,他們找不到人只能找在的人 其實說通過我們找人還不是想找我們還錢 我以前讀書的時候他們沒辦法 現在工作了覺得我賺錢了想讓我還,誰的錢是大風吹來的啊 我有時候奔潰都想打掃黑除惡電話了,有時候都覺得做人沒意思了。
『肆』 父親欠下的債需要子女還嗎,子女並不知道什麼債,如果債主找到子女還怎麼辦
父親與子女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子女沒有替父親還錢的法律依據。如果債主找到了,可以主張找本人要錢,如構成私闖民宅、恐嚇,騷擾,可以報警處理。
『伍』 父母親以及其他家人的冤親債主會找到子孫討債嗎還是每個人自己承受自己的債務兒子女兒不能代受
各人因果各人了!沒有任何人能代替,所謂自作自受。你的冤親債主只跟你討債,不會跟兒女討債。也有向兒女討債的,那是你們共同的冤親債主。
『陸』 父母債務債主威脅子女怎麼辦,能報警嗎
如果是父母的如果是父母的債務,債主威脅子女。作為子女可以選擇報警。
『柒』 父親欠債,債主到子女開的店裡,不走,子女被債主騷擾,不能正常工作,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令嗎
可以。因為父母和成年的子女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子女在法律上沒有義務替尚健在的父母償還債務。當然,子女也可以選擇報警的方式處理。望採納。
『捌』 父母做生意欠債,債主總去學校找兒子違法嗎
如果沒有什麼過激的行為,應該不能算違法,但是會造成當事人的困擾。可以跟學校說明一下情況,不要放債主進校園。因為學校是學習的地方。
『玖』 父母欠債關於子女問題
一般來說,年滿18歲的子女就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債務應由其內向債權人歸還。所以,容父母還債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父母有繼承子女的遺產,就應當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不足部分,不存在清償的責任。當然,父母自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