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獨生子女費,國家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關於二胎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費征稅方面的規定如下:
1、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針對調整完善生育政策配套政策措施及相關工作,明確提出「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國家衛計委表示,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區)按照《通知》要求,通過修訂有關規定或政策性文件,規定對符合政策申請再生育的夫婦不再要求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2、獨生子女費等不征稅。
就公眾關心的單位向符合條件職工發放的獨生子女津貼,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回應說,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
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准之內的補貼。
(1)內蒙古關於獨生子女費的政策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費的內容:
1、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2、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3、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國家衛計委:正常生二孩無需退獨生子女費
2. 內蒙古自治區非城鎮戶口有獨生子女補貼么
只要符合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計生政策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對於非城鎮戶口有獨生子女補貼。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六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給予獎勵和優待。獎勵標准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牧區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牧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促進計劃生育。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牧區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農村牧區的獨生子女戶、雙女戶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場承包、宅基地劃分、就業培訓、合作醫療、改水改廁、沼氣應用、新技術推廣、扶貧開發、移民搬遷、危舊房改造和社會救濟等生產、生活各方面應當給予優待和照顧。
第四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繼續享受下列獎勵: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牧民獨女戶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
(二)適當補助托幼費;
(三)退休時,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獎勵。
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獎勵標准。
第一款所列獎勵經費按照下列辦法發放:
(一)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發給;
(二)農牧民、城鎮無業居民等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分級負擔;
(三)流動人口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負責。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後,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第四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戶籍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一次性發給相當於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牧民人均純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3. 內蒙古 獨生子女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三條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內批准可以容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漢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原生育過兩個子女均屬計劃內的;
(二)少數民族公民,一方原計劃內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育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公民,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根據以上規定,首先要看你和你當前妻子的民族;
如果你和你當前妻子均為漢族,則要看你和你前妻有無生育子女,如果你和你前妻生育了子女,恐怕確實要按照第二胎對待。
針對補充的回答:那就符合上述(一)之情形,你和你當前的妻子都是漢族公民,你未育,你當前的妻子生育過一個子女,你們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4. 內蒙古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各地區的標准也不相同,這個問題你只有到你所在居住的街道辦事處詢問一下具體規定
如果你是少數民族可能還有照顧
5. 內蒙古包頭1977年獨生子女費是什麼標准
我覺得那是的獨生子政策,因為一九九七年好象獨生子女證在當時也給不了幾個錢的,
6. 內蒙古獨生子女上一本有沒有獎勵政策
沒有這樣的政策,具體獎勵辦法如下:
新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實施後,農村牧區獨女戶由每月10元提高到不低於20元,獨男戶和城鎮無業戶每月由最低5元提高到不低於10元。為此,自治區本級2009年安排下撥農村牧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3053萬元。
新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准實施後,該標准從每人每年不低於600元提高到720元。此項標准制度惠及1.73萬人,全區發放獎勵扶助資金1245萬元。其中,除國家承擔80%部分以外,其餘20%全部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
內蒙古自治區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2、女方年滿49周歲;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扶助標准為:49-59周歲,傷殘家庭每人每月不低於310元,孩子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於375元;60周歲以上,傷殘家庭每人每月不低於440元,孩子死亡家庭每人每月不低於545元。
7. 內蒙獨生子女費一年能給多少錢
2010年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標准和發放對象。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
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責任單位。
夫妻雙方有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無工工作單位,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工作單位發放全部。單位聘用一個月以上的臨時工,有單位按月發放一半。下崗未再就業職工由原單位發放。解除人事關系的職工,其獨生保健費由原單位發放到子女十四周歲止。勞動合同未到期的職工,單位提前解除關系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到合同期止。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或城鎮未從業.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單方領證的對象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持證人單位發放,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可以向雙方任意一方單位(無單位的向戶籍地)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夫妻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8. 內蒙古獨生子女費發放問題
像你的情況,可以領到18周歲的.有單位的在單位領取,無單位的在街道領,像你父母的情況內,可以到街道去領取的.
而且到退休容年齡後,街道會給予父母雙方一次性獎勵1000元(各地金額可能不同),到街道計生辦辦理就可以了,持退休證就可以辦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