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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獨生子女細則

發布時間:2021-10-08 19:23:22

A. 天津市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每月10元。
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發證部門開具的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由單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城權鎮居民無工作單位的,憑本人戶口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通知單》等,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村居民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人員應如實提供有無工作單位的情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准確及時掌握獨生子女父母就業變化情況,必要時可要求本人提供相關證明。

居民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期間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動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發放主體應隨之變動。經本人提供情況,原發放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具《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轉移通知單》,現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自接到轉移單之月起繼續發放。

B. 獨生子女確定標准

簡單的說,你的父母終身生育了幾個小孩,如果只生育了你一個,你就是獨生子女,跟有幾個養子養女不算。如果你的父母離婚之後各自生育有,相當於你有同母異父或者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你就不是獨生。

C.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修改決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4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二、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後,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九、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刪除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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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後沒有生育子女的。」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後,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九、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刪除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D. 獨生子女標准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兒子或者女兒的是獨生子女。
父母離婚後,各自再婚後,又與無子女的配偶再婚各自生育,這個再婚前的子女,無論從父親還是母親一方,都有弟妹了,不屬於獨生子女的。

E. 法律上如何規定獨生子女」

現行的法律中,獨生子女按確定標准如下: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F. 天津退休獨生子女父母如何領取一次性獨生子女補貼

各地規定細則不同。獨生子女獎勵扶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小孩超過15周就沒有了,且未領不予補發。在上學方面給一定的獎勵扶助資金。對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特助,分幾種情況。退休時可以提高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獎勵扶助項目各地基本雷同,但是標准和條件可能有所不同。

G. 獨生子女的認定標準是怎麼樣

獨生子女的認定標准如下: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內獨生子女證》的;
2、夫妻容雙方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因子女夭折只剩一個子女,尚有生育能力而不再生育並辦理《獨生子女證》的;
3、因喪偶、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在喪偶、離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
4、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符合政策生育的)後不再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

H. 天津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自全面開放二胎政策之後,將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同時也不再發放內獨生子女費。
按新修改的《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1、2016年1月1日以後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尚未休晚婚假的本市戶籍公民,仍可按原《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3、2016年1月1日以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本市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4、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不再生育的本市戶籍公民,可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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