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收養法》第三十條所要闡述的重要是當收養關系解除後,作為收養人可得到的權益。即如果當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作為收養人是可以要求得到經濟補償的。但是根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收養關系一是不可隨意解除(收養人和送養人協商一致除外,換句話說如果收養人不同意,那送養人也不得強行解除),二是當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解除收養關系時還應徵得養子女本人的同意(就是說,如果生父母要把孩子要回去,還要徵得孩子本人同意才行)。最後,你可以與生父母方面簽訂在收養期間不得單方面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協議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建議委託律師幫忙擬定,事半功倍。
Ⅱ 收養關系解除後還可以要求養子女給贍養費嗎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它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所以養子女不再對養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例外情況有:
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Ⅲ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後還需要贍養嗎
不一定。根據《收養法》第30 條,收養關系解除後,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沒有贍養義務。但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Ⅳ 養父母提出與養子解除收養關系能否要求賠償撫養費
你們沒有辦理收養手續?你們的「不符合收養條件」具體是怎樣的?描述內不清,我無法判斷容。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為更好的維護你們的合法權益,建議將詳細情況闡述清楚或就近找律師面談。
Ⅳ 成年養子女能否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如何解除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如果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由人民法院來判處。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但是,收養關系解除後,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養父,必須給付其生活費。
Ⅵ 解除收養關系,還需要給贍養費嗎
解除收養關系還可以索要贍養費嗎?
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但是養父母出現了既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情形,則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仍然負有給付養父母生活費的義務。
這種條件就是:收養關系解除時或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出現了既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情形,則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仍然負有給付養父母生活費的義務。這一特殊規定,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民法原理,使那些曾經撫養過養子女但後來因特殊情況下解除收養關系的老人老有所養。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即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情況下是即行消除的。
養父母既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成年養子女要給付生活費。
第三十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Ⅶ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還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嗎
我國《收養法》第30條明確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又喪失生活來源的,經其撫養成年的養子女應該給付生活費,盡贍養義務;如果成年後的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導致收養關系解除的或者是養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還可以要求補償其在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當然,如果是因為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導致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無權要求支付贍養費。
Ⅷ 養子不孝,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當時沒有要求補償,養子事故死亡賠償金,養父母有權利得到合理的補償嗎
養子不想養父母解釋收養關系,但是沒有要去補償楊紫。四個死亡賠償金,養父母有一個是他的嗎?在這種情況下,養子不孝養父母解釋了,所以呀關系,但是沒有要求補償兩次事故死亡賠償金,父母撫養父母應該有。應該有一點補償的,因為畢竟呃養養仔實在小的時候養父母把他養養大的。嗯,不管多少,你應該要給點養父母。
Ⅸ 解除收養關系要求賠償訴訟費怎麼收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後,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父母有權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