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一方去世。繼承人配偶,兒女,父母。如果父母後面也去世了,誰來繼承
配偶,兒女是第一繼承人,他們都是同等權利,平均分配。當然應首先考慮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撫養
、撫養和贍養關系,照顧未成年的、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的利益。
Ⅱ 父母去世後子女離婚配偶還有權繼承嗎
沒有。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這里是遺產繼承人的子女,而遺產繼承人子女的配偶都離婚了,是沒有繼承權的。
Ⅲ 夫妻一方死亡配偶父母子女按比例如何分配
死者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內下列順序繼承:容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Ⅳ 父母一方去世,孩子必須跟另一方或親人生活嗎
你好:1、「這種情況下奶奶可不可以變更孩子的監護權? 」:可以。向【孩子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請求變更監護權,法院會徵求孩子的意見。法律依據是:
(1)《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民法通則意見》第11條:「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聯系狀況】等因素予以確定
(3)《民法通則意見》第21條: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系。
2、此外:還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要求孩子的母親賠償被她花掉的屬於孩子的財產:這與以上的變更監護權之訴是不同的,應當另行提起,向孩子母親住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18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即使孩子的監護權變更為爺爺奶奶:孩子仍可以向其母親索要撫養費,她不給則監護人爺爺奶奶可以代理孩子起訴索要。
Ⅳ 關於夫妻雙方有一方過世,其財產繼承問題
一方去世的,其個人財產作為遺產開始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的份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另一半屬於其配偶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生前有關於夫妻財產的分割約定,按照約定確認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Ⅵ 父母一方去世,子女能有繼承權嗎
且,我現在已60多歲了,不能找事做來養活自己了,所以也指望這些遺產來養老送終。為此專,我不同意把老伴的遺產屬拿出來分割。請問,根據我這種情況,子女們還可以要求分割遺產嗎? 鍾桂蘭鍾桂蘭同志: 不論是村規民約,還是風俗習慣都不能與法律法規相違背。如果相悖,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父母均去世後,子女才能繼承遺產」,這只是你們當地的風俗習慣,而且據了解,在不少人當中也的確存在著這樣的認識誤區。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法》第+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夫妻、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之間的繼承權和被繼承權是平等的,在你老伴去世後,兩個子女和你都有權繼承你老伴的那份遺產,並不是在父母均去世後,子女才能繼承遺產。 從你來信可知,你現在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那麼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一些遺產給你。
Ⅶ 夫妻一方去逝,另一方和子女怎樣繼承財產
夫妻一方去逝,另一方和子女怎樣繼承財產?分兩種情況:
一是原配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與子女,去逝方的父母為遺產的共同繼承人。所謂遺產是指去逝方的沒有行使處置權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的應剔出共同所有人的應得份額。原則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配,還應照顧明顯弱勢的繼承人。
二是再婚夫妻一方去逝,其另一方,去逝方的子女,去逝方的父母及形成供養關系的繼子女為共同繼承人,繼承方式同前款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如有合法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也應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Ⅷ 父母一方去世配偶和子女如何承擔費用
死來亡賠償金分配時,應自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關系的遠近以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並考慮各自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分配。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8條中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首先,死亡賠償金不屬於死者的遺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系公民死亡後,由賠償義務人依法賠付的費用,故死亡賠償金不應認定為死者的遺產。 其次,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給付時,夫妻關系已終結。 最後,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公民由於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是義務人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死者死亡之後才產生的,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的性質,不屬於遺產的范圍,故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
Ⅸ 夫妻一方去世後無遺囑,去世者遺產是歸配偶還是子女怎麼分配
夫妻一方去世後無遺囑的,去世者遺產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配,包括題目中父親與前妻生的女兒。但如果房產屬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遺產時候應當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另外一套父親去世後建的房子,不屬於父親的遺產,無需按繼承法分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9)父母一方去世子女配偶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