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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財產問題影響子女嗎

發布時間:2021-03-16 11:56:10

Ⅰ 父母和子女財產問題

解析:首先針對先去世的遺產分配問題,他的財產要分為這幾部分:
1,婚前財產(即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
3,現在是分配問題,你爺爺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你爺爺和奶奶各分一半,平均分配。你爺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按法定繼承(因為沒有立遺囑)。
法定繼承財產,按下列分配,財產分成均分每人一份。(繼承人的子女,不論性別,不論已婚還是未婚,都平等地享有繼承權)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少分或多分。
(1)成年子女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但未盡贍養義務,在分配父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2)虐待,遺棄父母的。

Ⅱ 父母與子女的財產問題

你好!建議直接讓女兒把錢還給父母,不要還給兒子,父母拿到還款後可以自由處分,如果再借給兒子,可以讓兒子媳婦寫借條。另外,以離婚為條件的贈與,限制了婚姻自由權,效力可能不會被認可,不建議這樣做。

Ⅲ 父母的財產分配問題

這個跟繼承權和遺囑沒關系。遺囑是在公民死後發生效力的,你的父母尚在,就不是遺囑而是合同,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就是你的父母處分自己的財產(不叫遺產)的贈與贈與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就這個案子而言法律問題比較多,不能混為一談。首先,合同中不贍養父母的兩女的部分是無效的,違背了法律強制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
的義務,不能通過任何形式的協議免除。另三子女已經獲得房屋所有權(這里的是物權,是有效的),至於合同債權的確定,上面已經說了不贍養的部分是無效的,
但是不影響其他部分的生效,所以此時兩女就合同無效提起爭議的話,只能對另一女是否完成贍養義務進而取得房產提起。而訴訟時效是否已過也不確定。。。因為
主張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兩年是自知道權利受損或合同履行完畢開始記起,這里你們履行義務是否完畢還要看具體合同中的規定。
上面說到物權行為已經是生效的,所以父母主張重新分配的當然是不可能,因為現在財產已經不是他們的了,但是同樣的父母可以先確認合同無效(贍養部分),再重新履行債權,進而得到物權變動的目的

Ⅳ 父母公司破產,子女財產會不會受牽連

子女財產不會受來到牽自連。

Ⅳ 關於父母財產的繼承問題

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但須有證據證明你與被繼承人的關系。原則上,你父親的遺產應平分為五份,由你兄妹五人繼承。根據你所述情況,你的其他幾個兄妹盡的贍養義務較少,但還不具備被依法剝奪繼承權的情況,因此他們均有權繼承遺產,但可以少分或不分遺產。你盡贍養義務較多,依法可以多分。但前提是你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至於是女兒或嫁出去了,這並不妨礙你依法繼承遺產。但如果你父親有遺囑,則須按遺囑執行。至於你大哥,則要視情況具體分析,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據這一規定,在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對生父母沒有贍養撫助的義務,生父母對養子女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相互之間也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所以,被收養人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但是,有的人被送養後,由於與生父母存在著血緣和親情關系,還常常會去照顧生父母的生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作出特殊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因此,你大哥的收養關系是否被解除以及是成年前還是成年後被解除,與其是否能繼承你父親的遺產有極大的關系。如沒有解除,你大爺去世,並不必然表示你大哥與你父母的生子女關系恢復。

Ⅵ 關於父母與子女財產的糾紛

既然已經寫了借條,就是借款,不是贈與.父母的錢也是應當還的.如果不還,可以起訴.雖然弟媳未簽字,但弟弟已經簽字,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只起訴弟弟要求償還欠款.

Ⅶ 子女離婚,父母的財產有影響嗎

產權不在夫妻雙方名下,不能分割,不屬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

Ⅷ 父親發生經濟糾紛會不會影響到子女的財產

確屬子女個人的資產不會凍結,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資產原則上不會因父母債務而凍結,有證據證明該財產隸屬於父母的除外,實踐操作比較困難,往往存在法律糾紛,所以最終經常由法院判決。
按照現代的法學理論,父與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與其子(女)無關。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父債子(女)還」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在我國,「欠債還錢」、「父債子(女)還」是延續了數千年的傳統觀念。從情法通融的角度出發,繼承法還規定了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而法律所指的繼承人不僅僅是子(女)女,還包括了其他繼承人。對於大部分用於家庭生活開支等特殊債務,法律還有一些以家庭共同財產償還的特殊規定。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子(女)女自願替父還債,作為一種優良傳統,這種「父債子(女)還」應予支持、提倡。這有利於維護社會生活中健康的親情友情,有利於建樹社會學意義上的公平正義。

Ⅸ 關於父母是否可以繼承子女財產問題。

法定繼承,父親是繼承人之一,可以參與繼承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Ⅹ 父母財產分配中與子女的配偶有關系嗎

父母財產分配中與
子女的配偶有關系嗎
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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