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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離婚父母帶娃

發布時間:2020-11-28 11:30:28

① 夫妻雙方離婚,孩子一直是女方父母帶,父母可以告男方要工資嗎

要看男女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孩子的年齡,原則上2周歲以內的嬰兒由女方撫養,男方給付撫養費;10周歲以下的少兒,以有利兒童原則裁判;10周歲以上兒童,以有利兒童及咨詢本人意見的原則裁判。

② 有多少女人離婚後自己帶孩子再婚不用父母操心的,

我媽媽,我是重組家庭……我跟小,大概兩歲吧,媽媽就離婚了……白手起家。賣過雜貨,賣過傢具,一個人把我拉扯大。很堅強。我十五歲媽媽再婚,嫁給了比她老很多的繼父。繼父總是欺負我。但是就是拿不到明面上來。比如,我天天丟東西。各種東西都丟……給媽媽說,媽媽不信,質問他,他不承認。開頭可能是假的,天天丟就不正常了吧……生日媽媽送了我個mp4……第二天,在櫃子里放著,屏幕碎了,內存卡也被掰斷。和媽媽和繼父大吵一架……從那之後,每天必鎖門。鎖門之後再也沒丟過東西。偶爾忘鎖了依舊會丟。媽媽很厲害,白手起家,到現在有了三套房子,四個儲藏室,幾十萬的存款。全是她打拚下來的。沒有繼父一份功勞。現在大學了,不用再擔心繼父欺負我。花錢必定記賬,以後還給媽媽。真的是我的真人真事。希望你說的這個女生,或者就是你,能堅強起來!生活還在繼續!不能停下腳步!多多關心孩子,他(她)只有別人一半的愛!你知道,當別人問他,為啥他爸爸不來家長會,他有多難受嗎!你知道,當有了繼父,別人問他,他和他爸爸姓不一樣時多難堪嗎!你知道,如果繼父欺負她,媽媽也不相信他,他有多難受嗎!他有多想死嗎!我吃過蚊香,喝過洗潔精,摸過電線……都沒死,命大,醫院都不用去。我熬出來了。希望您的孩子不用像我一樣,有著一人在家時,被繼父拿著菜刀指著鼻子威脅的經歷!真的很痛苦!抱歉,激動了!加油!生活依舊在繼續。要努力下去,一切都還有機會!不要放棄!不要自暴自棄!我媽媽 現在是她們五姐妹中最有出息的!你也要加油!陌生人,加油!

③ 為什麼離婚父母不願意你帶孩子走

那麼是你的父母嗎?還是對方的父母?服務肯定希望這時候你們能跟他們住在一起。

④ 孩子有爺爺奶奶帶大,父母要離婚,爺爺奶奶有撫養權嗎

爺爺奶奶沒有撫養權的,他們只能起到照顧的權力,沒有義務去撫養孩子,只要幫他們照顧。父母離婚,孩子大了可以選一方生活,一方補貼撫養費就可以了。

⑤ 夫妻雙方離婚,孩子一直是女方父母帶,父母可以告男方要工資嗎

沒有勝算,最主要的是你們離婚協議書上寫的很清楚,只要孩子的撫養費,沒有寫其他的費用,證明你們自動放棄其他費用。法律是講證據的。
孩子的費用一般包括: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等,甚至有些還寫上每月孩子的零花錢多少之類的。所以,你們只寫了撫養費一條,也就是放棄了其他費用,更別說工資了。
不過你可以找你前夫,在協商一下,要求孩子的其他費用,實在不行,只是去告男方未盡到孩子的撫養義務了。就看你們的離婚協議怎麼寫的,每月撫養費多少,孩子歸誰了。最好把相關證據收集好,嘴巴說的再好,沒有證據是不行的。

⑥ 父母離異,一人帶一個孩子,將來父母遺產怎麼分配

將來父母的遺產怎麼分配現在不用講,因為父母已經離異,即然離異應該是財產早就分過了,即是沒有也是父母是事,他們自有安排,不會也不可能等到將來伱們操心分遺產。

⑦ 離異了,父母幫我帶孩子

一家人有困難的時候都應該互相幫忙,別說父母,兄妹也應該幫。

⑧ 離婚孩子怎麼辦,我的父母一直帶著我的孩子,離婚了孩子父母也捨不得把孩子給他,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以上,供參考

⑨ 兩個人離婚了,孩子都是男方父母帶大,現在女方想要把還帶走

1、兩周歲以下的,一般隨母方生活。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對十周歲以上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望採納!

⑩ 要離婚,有一個三歲半女兒,是留給婆家還是自己帶,我自己父母都不在了,離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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