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確認條件有哪些
2014失獨家庭補助標准最新政策
國家衛計委、民政部、財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將城鎮「失獨」家庭的特別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並享受一系列關懷政策。
國家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為解決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難,從2008年起,國家全面實施計生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後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滿49周歲後,夫妻雙方分別領取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傷殘)或100元(死亡)的特別扶助金。2012年,特別扶助金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於110元(傷殘)、135元(死亡)。2013年,全中國領取特別扶助金的特扶對象共67.1萬人,其中獨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對象40.7萬人。
2014年起,中國加大對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經濟扶助力度,城鎮特扶標准分別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傷殘)、340元(死亡),農村每人每月150元(傷殘)、170元(死亡),建立動態增長機制。中央財政按照不同比例對東、中、西部地區予以補助。
同時,對符合條件的特扶對象,參保給補貼,醫療享救助;有再生育意願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救助支付范圍;申請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優先安排。
2014失獨家庭補助標准最新政策
一、經濟扶助
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五部委發出《通知》提出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要加大經濟扶助力度,做好養老保障工作,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廣泛開展社會關懷活動。
自2014年起,將女方年滿49周歲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別扶助金標准分別提高到:城鎮每人每月270元(傷殘)、340元(死亡),農村每人每月150元(傷殘)、170元(死亡),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中央財政按照不同比例對東、中、西部地區予以補助。
二、保障房優先安排
開展社會關懷活動,對生活貧困、住房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申請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優先給予安排;對農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要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
三、城鄉醫療
《通知》提出,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低收入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范圍,給予相應的醫療救助,並幫助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有再生育意願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參加生育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要將其接受取環、輸卵(精)管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及再生育服務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納入支付范圍;免費向農村居民提供取環、輸卵(精)管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服務,並給予住院分娩補助;對確需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要做好咨詢指導工作,並給予必要的幫助。鼓勵和支持各級醫療機構開通「綠色通道」,建立社區醫療服務巡診制度,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提供便利的就醫條件。
四、養老保障
優先入住養老機構
《通知》要求,做好養老保障工作。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參保繳費補貼。對60周歲及以上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特別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優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中的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發放護理補貼。
㈡ 全區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關懷關愛」五個一「服務制度有哪些內容
全區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關懷關愛」五個一「服務制度有哪些具體內容
1、建立一戶一檔的信息檔案管理制度。通過入戶實地調查, 掌握特殊困難家庭的住址、聯系電話、職業、年齡、健康狀況; 子女死亡時間、年齡、死亡原因等情況;家庭的經濟狀況、生活保障情況和具體需求等,為每戶家庭建立一份詳實的檔案,落實部門及人員的「一對一」幫扶機制。
2、建立一人一項的扶助制度。通過實地走訪,傾聽他們的 心聲,了解他們的實際需求,提供切合實際的需求服務。 開展計生協會幫扶計生困難戶的「牽手行動」,落實幫扶對象的具體幫扶措施,從資金、就業、助學、技術指導、信息提供等因地制宜實行多方面幫扶;對獨生子女意外死亡、傷殘與病殘,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養的家庭,參照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按照相關政策,實行定期扶助和一次性救助相結合的辦法給予經濟扶助; 對於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其他主要成員遭遇意外情況,給予必要的精神與經濟的援助。
3、建立一周一次的電話訪談制度。了解服務對象的身心健 康狀況及日間生活安排情況。讓他們真正體會到困有所幫、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心有所依的親情關懷。通過電話約談,建立區、鄉、村三級幫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聯系制度,發放「幫扶聯系卡」, 及時了解被幫扶人的生活需求、生理需求以及身體健康狀況,開展有針對性的關愛服務活動,區級聯系的形式主要是,通過項目開展專項督查調研,召開座談會、交流聯誼會,親臨特殊家庭, 進行走訪慰問,每節每戶發放200-500 元慰問金;鎮辦級聯系的形式主要是通過項目和扶貧幫困行動建立一系列的月訪、隨訪服務制度;村(社區)聯系主要是包組幹部和村計生專干開展的就近就地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輔導等。
4、建立一月一次的登門探訪制度。面對面進行溝通,幫助 解決實際困難及需求,對60 歲以上的失獨家庭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家庭,每戶每月提供一次家政服務。包括家居保潔和生活照料等,逐步改善特殊家庭的生存環境,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所需費用由區人口計生局承擔(每戶平均不超過600 元/年)。在重大傳統節日,如春節、中秋節、重陽節及服務對象生日時進行上門慰問服務。
5、建立一年一次的健康檢查制度。由區人口計生局和各鎮 辦共同組織實施,檢查費用由區人口計生局承擔。每年為特殊家庭進行一次健康體檢。項目包括肝功能、血脂、胸片、心電圖、腹部彩超等,建立每人一份的健康檔案。對身體狀況轉好的關懷關愛對象,落實社區服務中心醫生定期探視,提供監測血壓等常規服務,提醒他們做好相關疾病的預防和保健;對已患病的,由社區服務中心指派醫生定期上門探視,指導就醫、服葯等事項; 對需要住院陪護的,由鎮辦協調陪護工作人員。日常醫療服務機構醫生要隨時進行監護,對突發病情要及時採取救助措施。
㈢ 什麼是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現行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基礎上,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由政府給予資金上的扶助。 (一)扶助對象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的戶籍在我省。 2、沒有違反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女方年滿49周歲。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三級以上)。 對象的具體確認條件按《陝西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的政策解釋》(附件1)執行。 (二)扶助標准 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未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未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三)與其他獎勵制度的銜接 對於目前已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獨女戶家庭補助的對象,按照本方案規定相應調整扶助標准;對於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條件的農村對象,年齡達到60周歲以後,仍繼續執行本方案規定,不再重復執行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問: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如何確認? 答: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的確認,確認程序和辦法可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的程序進行,但是要注意人性化服務,避免對扶助對象造成感情上的傷害。具體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請。 ——村(居)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 ——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批並公示。 ——市和省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工作的時間安排,應按照《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試點)》執行。特別扶助對象的申報、確認,使用《陝西省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申報手冊》。
㈣ 國家最近出台的關於獨生子女殘疾對其滿49周歲的父母給予補助的政策
各地政策不同,以湖北為例:
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經濟扶助力度
(一)統一城鄉特別扶助金標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女方年滿49周歲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別扶助金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獨生子女傷殘家庭夫妻的特別扶助金標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並建立動態增長機制。提標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承擔部分外,其餘由省和市縣財政各承擔50%。
(二)實施一次性撫慰金制度。對女方年滿49周歲、獨生子女死亡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每戶發放1萬元一次性撫慰金,所需資金由省和市縣財政各承擔50%。
(4)獨生子女特殊家庭聯系人制度擴展閱讀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二、做好養老保障工作
(一)落實養老保險補貼。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經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傷殘子女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每人每年不低於100元的標准給予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承擔。
(二)實施養老特別扶助。對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農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符合條件的應按規定及時納入農村五保供養范圍;對符合條件自願集中供養的,應優先安排集中供養;
對年滿60周歲及以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義務人無贍養能力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經個人申請和審批,實行政府供養;
對其他年滿60周歲及以上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對象,特別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個人申請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的,養老機構應優先安排。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主要成員中,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發放護理補貼。
㈤ 獨生子女可以享受國家哪些政策
政策內容: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
㈥ 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聯系人花名冊
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檔案、特殊家庭基本情況統計表和特殊家庭聯系人花名
㈦ 怎麼建立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聯系人4+1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聯系人制度的通知》(國衛家庭發〔2016〕33號)要求,近日,省衛生計生委、省計劃生育協會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建立計生特殊家庭「4+1」聯系人制度。
在省衛生計生委、省計劃生育協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聯系人制度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各地必須建立由1名鄉鎮(街道)計生協會秘書長、1名村(社區)幹部、1名村(社區)衛生計生專干、1名村(社區)簽約醫生和1名熱衷於公益事業的志願者組成的「4+1」幫扶小組,全覆蓋為轄區計生特殊家庭建立一對一聯系制度,暢通聯系人渠道,加強政策宣傳,建立幫扶台賬,及時開展幫扶服務等。
《通知》要求,市、縣(市、區)兩級相關部門建立聯系會議制度,建立完善縣(市、區)、鄉(街道)、村(社區)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立體管理網路,開展精神慰藉、協調溝通、訴求解答等幫扶工作,研究解決計生特殊家庭反映的突出困難和問題。同時,要求各級計生協會做好計生特殊家庭檔案管理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和更新工作,做到精準幫扶。
㈧ 什麼叫計生特殊家庭
1.我國全面推行計劃生育以來,廣大人民群眾積極響應國家號召,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專為控制屬人口過快增長、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
2.目前,一些計劃生育家庭由於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獨生子女傷殘、死亡,遇到一些特殊困難。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是指獨生子女發生傷殘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
㈨ 有關獨生子女條件的法律條文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梁敏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孫渣明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則告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