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產登記到孩子名下父母可以出售嗎
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出售,如孩子有病或學習需要等。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其次,《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父母不能隨意出售、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如果一定要出售,必須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利益,比如,其出現重大疾病需要錢來治療或生活學習需要等。出售房產時,必須提供監護人的簽名,保證其具有監護人資格,提供出售房產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保證書須經公證處公證。另外,父母出售房產所得款項應全部用於撫養未成年人。否則,日後孩子一旦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父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Ⅱ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 父母是否有權出售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只有在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處分其財產。
但是,「是否為子女利益」並無一定標准,難以判斷。對此,應根據具體情形考察。如在父母陷於生活窮困時,為取得子女適當的保護及教養所需的費用,而處分子女財產,是為子女利益;如果父母以子女財產清償自己的債務,或以子女的財產為自己的債務設立抵押,則明顯是不利於子女利益的處分行為。
參考資料:孩子名下房產父母有權處置嗎?http://akgz.ankang.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8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Ⅲ 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父母有權出售嗎
房產寫在子女的名下即視為將房產贈與子女,父母無權出售的,除非是為了子女的利益。
依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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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父母可以賣孩子名下的房子嗎
父母不能擅自賣孩子名下的房產
如果父母擅自變賣
這屬於違法行為
一定要得到孩子書面授權同意
才可以變賣這部分房產。
Ⅳ 父母是否能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
父母可以替孩子買房子,但是不能隨便賣孩子的房產。正常程序是只有孩子年專滿18周歲之後,屬經孩子同意才能賣出。如果因為特殊情況必須要出售,那麼首先取得所有監護人的簽名文件,確認其監護人資格,然後再簽署保證書,保證書中要指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處理未成年人的財產。
Ⅵ 父母可以隨意處置子女房產嗎
《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如果監護人要以未成年人的名義,將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向銀行抵押借款,或者直接處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時申請公證,監護人只有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才可以處分未成年人的房產。對於「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具體情形,我國法律還未作出相應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中有關做法,申請公證時,公證機關將重點審查可以視為符合「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情形:一是支付子女的學費;二是為了子女的健康需要支付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