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過繼或收養的問題
這是收養,如果符合收養條件,到當地民政局進行一下登記就可以了。
請參照:收養法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Ⅱ 生父母有能力撫養子女的情況下能不能成為送養人
可以,但子女必須未滿14周歲。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Ⅲ 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收養問題有何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1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對未成年人的收養問題主要作了下列規定: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五周歲。 第七條 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第十五條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部門登記。 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七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八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並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系自公證證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第二十五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 第二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劣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二款規定處罰。
Ⅳ 事實收養的情形有哪幾種,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一、事實收養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並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
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二、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法律沒有作特別的限制,以確實生活困難無力撫養與自原送養為條件。
(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撫養義務,但在社會實際生活中,也確實存在一些因父母患病、重殘,喪失勞動能力而無可靠經濟來源,或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而無力撫養子女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允許生父母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
(二)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時,可單方送養。
《收養法》第10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經協商一致共同送養(包括須經已離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同意或未作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單獨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以單獨送養。
(三)根據《收養法》第11、12條的精神,如果生父母雙方確有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准確徵得其意願的,也應當允許另一方單方送養。
(四)根據《收養法》第18條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Ⅳ 送養他人,被送養的子女對親生父母還有贍養義務嗎
沒有法定贍養義務。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版義務關系,適用法律權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義務。
養子女與生父母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對親生父母沒有贍養義務。
《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Ⅵ 被送養的子女對親生父母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如果被送養的子女已經與別人確立了養父母養子女關系,從法律層面來說,就是與自己的父母脫離了父母子女關系,就不再有贍養親生父母的義務和責任。而是有贍養養父母的責任與義務。
Ⅶ 關於收養與送養的問題
收養行為沒有履行法定手續,故沒有法律效力。既然無效,就不存在解除關系的問題。
1、孩子的監護人仍然是親生父母。
2、孩子在法律上沒選擇權,無論孩子選擇誰,不能免除親生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3、養父母有權要求親生父母支付孩子16年的撫養費。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Ⅷ 關於收養有父母子女的問題
收養有父母的孩子是比較困難的,雖然收養人是你姑姑,但是你們不是同輩,不符合條件。收養法規定如下:
第七條 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另外還應當注意,合法的收養必須要到民政部門去備案,否則不予認可。將來的繼承/撫養等關系可能會有法律上的麻煩。
Ⅸ 什麼時候父母可以不承擔對子女的撫養(請根據民法上的來回答)
道德跟法律的關系很復雜,如果要寫得話,可以寫厚厚一本書出來。總的內來說,容道德的標准較高,標准不確定,完全依靠人們內心的信念,而法律較為明確,依靠強制力來實施。法律是要反映道德要求的,也要保護人民共同的道德訴求。可以這么說吧,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對人們的要求比法律要高。法律和道德也有不一致的地方,有的時候道德運行的行為法律確是禁止的。比如,父親殺死了十惡不赦的兒子,道德上大家可能接受,法律卻是嚴格禁止殺人的。但是法律規定,對這種殺人行為,是可以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從這點來看,法律確實體現了道德的內容。
撫養是監護權的重要內容,狹義上來講,僅止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和教育,廣義上來講,也包括監護人對精神病人的生活進行照顧和管理。
所以在子女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父母就可以不承擔對子女的撫養,如果子女雖然成年,但是有精神病的話,父母仍需進行撫養。
還有就是如果父母跟子女解除了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如父母將子女送養他人,與他人成立了收養關系的話,父母也不用承擔對子女的撫養。
另外,如果法律剝奪了父母的監護權的話,父母也可以不用承擔對子女的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