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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已婚父母不管

發布時間:2021-03-15 18:48:55

A. 子女成年後父母還有撫養義務嗎

很多成年子女在讀大學期間提起的要求自己父母繼續給付撫養費的訴訟案件,幾乎都被當地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對此現狀,本文立足婚姻立法現狀,探討父母是否應該對成年大學生子女承擔撫養義務。
成年子女在讀大學期間是否有權繼續要求父母給付一定的撫養費?父母對此類成年子女繼續給付撫養費,除了基於親情的道德義務之外,是否還負有酌定的法定義務?
婚姻立法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我們注意到:前述規定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含義,就是特指「雖已成年但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見,《婚姻法》這一兼具公法、社會法屬性的基本法律,並沒有限制或剝奪成年子女在不能獨立生活的大學在讀期間繼續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司法解釋評析:
《婚姻法》應該是人民共和國頒布最早的基本法律之一,歷經1980年、2001年的兩次修改。而與之相適應,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的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婚姻法》實施中遇見的法律問題,陸續出台了很多的答復、批復及司法解釋。其中,涉及父母對子女撫養問題的比較規范而系統的司法解釋,當然要提及1993年11月3日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以及2001年12月27日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第12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除了將「撫養費」解釋為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在內的綜合費用之外,特別在其第二十條明確:「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盡管上述兩個司法解釋對不同歷史時期的子女撫養問題都作出了直接而明確的規定,但二者在條件設置、立法技巧、導向選擇、執法效果等方面各有得失:
1.前者規定的「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圍較寬,針對「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沒有限制其在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具體階段。況且,已經列舉的三種情形,均可以作為成年子女在不能獨立生活的大學在讀期間繼續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依據。而後者已經明顯縮減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范圍,尤其是將在校接受學歷教育的階段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階段,直接排斥了大學在讀期間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向其父母繼續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同時,對其它原因導致的「不能獨立生活」附加了「非因主觀原因」的限制條件。
2.前者在立法技術上採用明示有限列舉的方式表述,給人以條件清晰、含義明確的感覺。而後者除對在校接受學歷教育的階段作出明白無誤的限制之外,其後半句的「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表述方式,明顯屬於未盡列舉。「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只要同時符合「非主觀原因」與「無法維持正常生活」這兩個條件,成年子女就有權要求其父母繼續給付撫育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麼很多成年子女在其就讀大學期間(包括專科、本科乃至碩士、博士研究生)都有權要求其父母繼續給付撫育費,因為他(她)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但是,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解讀其含義的話,似乎又與前半句明確限制在校接受學歷教育階段的用意相矛盾。如果說後半句那個「等……」的本意並非未盡列舉,而僅僅是指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這一特定情形,那麼,為何要採用如此含混的表述方式呢?可見,後者的表述方式缺乏法律語言應有的嚴密性、確定性。
3.前者的立法價值導向著眼於子女(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限度關注,秉承了中華法系養老育幼、扶弱濟困的婚姻家庭立法傳統。但是,如果執法尺度把握不好,很容易助漲成年子女對父母的過分依賴,而讓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失衡。而後者的立法價值導向則側重於限製成年子女基於親權對父母的過分索取,企圖尋找到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的平衡點,借鑒了當今世界發達國家現代親屬立法著力於敦促子女及時自立、自主的有益思想,有利於子女獨立人格塑造及優良世界觀的養成。但是,此等善良的初衷,在短時間內無法遏制中國幾千年根深蒂固的家庭傳統對父母子女權利義務格局的不良影響,也未能正視現今我國在公共福利、社會保障、就業形勢、教育模式、求學成本、生活水準等諸方面尚存的問題和困難,以「一刀切」的嚴格限制方式,貿然對雖已成年但尚無獨立生活能力子女提出了超越其主客觀條件的不合理期待,似有揠苗助長之嫌,其執法效果明顯是欲速不達。
4.前者既往的執法效果表明,其能較好地適應上世紀末中國社會尤其是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更好地實現了明晰父母子女權利義務、融洽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價值。而後者在實施以來,確實借各地的一些典型案例彰顯了對青年人(特別是已成年而在讀的大學生群體)自信、自立、自強意識的積極導向,從司法解釋條文的這種形式上減輕了成年子女父母的不合理負擔。但是,其執法的判決結果,不但往往與公眾慣常接受的情理、習慣相沖突,也明顯與成年的在校大學生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客觀需求脫節。
提出商榷觀點:
筆者粗淺地認為,盡管父母對成年子女繼續給付撫養費或予以經濟幫助,在通常情況下的確是源於血脈親情的道德義務。但是,法律規則的制定者(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和具有司法解釋權的最高司法機關)出於平衡社會成員尤其是具有直系血親關系的家庭成員彼此利益的正當需要,應該有權利也有能力調整好特殊情形下的父母與成年子女的關系,將《婚姻法》(2001年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內涵,站在扶助相對弱者的視角作出更有利於特定情形的成年子女的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藉此賦予父母對成年子女酌定的法定義務。而且,從執法層面講,一個合格的裁判者(包括法官或仲裁員),應該屬於超脫常人的智者,應該深知普通人從字里行間看不到的法律精髓,而絕不是一台墨守陳規而深陷教條的執法機器。這種執法者的素養,在各類案件的裁判中都是必須的,尤其對民商事案件的審判顯得尤為重要。在現實的中國社會條件下,審理類似於成年子女在讀大學期間提起的要求自己父母繼續給付撫養費這類訴訟案件的法官,可以嚴格區分案件實際情況,利用法官的智慧,酌情支持成年子女的合理訴求,力求在裁判時兼顧積極的價值導向與衡平的法律效果,以利促進社會和諧。筆者的具體建議如下:
1.一般性的撫養義務(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
一般情況下,按照現行《婚姻法》等法律規定,父母對其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應當至少撫養到子女成年時(即子女年滿18周歲),這是毋庸質疑的。
2.提前減免父母的撫養義務(已滿16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
按照《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第11條的精神,對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若能以其自身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穩定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酌情減少或免除其父母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3.酌情延長父母的撫養義務(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
綜合《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意見,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2001年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內涵作出更寬松而清晰的解釋,就父母對成年子女的酌定撫養及幫助義務歸結如下:
已滿18周歲的成年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父母確有相應給付能力的,應酌情向其給付必要的撫養費或予以適當的經濟幫助:
1)非因其主觀過錯造成延誤或中斷,而正持續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
2)之前已徵得其父母明示同意,繼續接受大學專科及其以上全日制學歷教育,且無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維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3)經鑒定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維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4)其它非因其主觀原因導致無獨立生活能力或嚴重缺乏基本生活條件,且無收入或其收入不足以維持本人基本生活需要的。

B. 父母不管孩子怎麼辦

離婚訴訟中,孩子的撫養權的確定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綜合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來確定。如果孩子跟隨您更有利孩子成長,則法院會將孩子判歸您所有。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標准為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權,另外一方應當協助。
《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在審判實踐中,對非直接撫養方承擔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問題處理時要注意下列問題:
1.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准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

C. 如父母沒有履行過撫養義務,成年子女可以不贍養父母嗎

不可以。

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3)成年子女已婚父母不管擴展閱讀

子女的義務

1、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則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

2、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3、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D. 兒子不管父母,女兒有贍養義務嗎

有。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當履行這一法定義務。

E. 兒子結婚後就不管父母了

百善孝為先,等自己做了父母,他會明白的。

F. 為什麼中國就沒有18歲父母就不管的規定那

其實是有的,只是沒有說的很明顯,《民法通則》規定年滿18周歲就屬於成年人了,父母就不再屬於法定監護人了。《婚姻法》規定,父母只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換言之,就是對成年子女沒有撫養義務了。所以中國凡年滿18周歲,父母對子女就沒有監護權了,除非子女精神智力有問題。

G. 老年父母對已婚成年子女(喪失勞動力)有無撫養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版見》第12條的規定:尚未權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H. 父母主動和成年(已婚)子女斷絕父子\母子關系,可以嗎

這種事還是去找個
律師咨詢
一下,或者去法院咨詢。很復雜的。就演算法律上解除了,但畢竟血濃於水,這是割不斷的。
在此只能說明兩位老人當初太寵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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