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未成年人購房時,父母只有一方簽字算贈予嗎
未成年人購房和成年人購房有一些不同,從政策方面解讀有下面幾點需要注意:
1、父母可以用孩子的名義買房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孩子無論年齡大小,健康狀況如何,都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依法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
2、為未成年子女買房需要父母代理。公民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代表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我國,從年齡上可以把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三種,即:十八周歲以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不滿十周歲無民事行業能力的人。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限制民事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動均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由於購房涉及標的額巨大,屬重大民事活動,因此,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代理進行。
3、父母為未成年孩子購房的具體程序可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在一次性付款的情況下:父母代理子女選房,然後帶上孩子的出生證或獨生子女證、戶口本、孩子和監護人的圖章,就合同的各項條款與開發商協商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在買受人一欄簽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定代理人簽字的地方簽上自己的名字。這樣,一個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立了。
(2)在選擇按揭貸款的情況下:由於向銀行申請貸款,不僅要求申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且還要求申請人有一個相對穩定的職業和較高的收入,因此不能成為貸款申請人。許多銀行不辦理房屋唯一產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揭申請,申請住房貸款只能由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是母親甚至是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共同來申請。父親或母親和他們的孩子都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簽名,然後由父親或母親作為貸款申請人向銀行提出借款申請。同時,還需要辦理三份公證:監護關系公證,房產份額公證(若為孩子購房可將孩子的房產份額約定為99%,父母的份額約定為1%)和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承諾書公證。以上公證主要是為了證明父母買房給孩子是自願行為,以及父母向銀行做按揭還錢的保證。上述手續經審查通過,就可為孩子貸款買房了。
4、父母為孩子代辦產權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權屬登記,由其父母作為監護人代理申請,需提交監護人關系身份證明、被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證明法定監護關系的戶口簿。此處,還需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雙方關於房號、房屋實測面積和房價結算的確認書(期房需提交,現房買賣無需提交)、房屋登記表、分戶平面圖以及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這樣,房產就登記在孩子的名下了。
⑵ 父親給未成年子女購房,產權證是子女的名字。在子女不知情的情況下,父親與親戚說明以後有權收回房屋所有
父親在子女未滿十八周歲前作為監護人處置房屋所有權可以的,但不能收回,無論子女知不知情父親與另一方的協議無效
⑶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買房有什麼風險
近年來,父母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購置房產的情況越來越多,甚至出現了一位準房主居然是一名1歲的嬰兒。這種」小鬼當家「的現象雖然說是一個長線投資,但是其隱藏的法律風險是不小的。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房後,該房屋便成為其個人財產,父母無權擅自處分。即便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產,父母也須提供合法證據。否則,日後一旦孩子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其合法權益,不但可以要求父母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房產中介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所有的房屋不能隨意轉讓、交易。有關房屋的處置行為必須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未成年人出現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孩子需資金出國留學等,方可出售。且出售所得款項必須全部用於撫養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娃娃房主」作為「房屋權利人」卻又不能真正行使某些權利,因為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許多事項仍然需要其監護人來完成。 其實,「娃娃房主」的父母不要說將房屋完全登記在子女名下,即便他們自己也是房屋共有權人,在處分房屋時仍會遇到很多麻煩。比如在辦理抵押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雖然司法解釋規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但這仍然不能解決「娃娃房」所遇到的問題,因為規定中的「同意」、「提出異議」應以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而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由此可見,一旦將房產過戶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就只能充當監護人的角色,而無處理子女財產的權利,如果監護人要在子女未成年時將房產出售或抵押出去,程序上會相當困難;如果夫妻離異,則有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問題上遇到法律糾紛。所以,家長們在購買「娃娃房」時,應當充分考慮將來的種種法律風險,慎重作決定。
⑷ 父母一方出錢買房給兒子(未滿十八歲) ,辦房產證時是否一定要父母雙方監護人的身份
你好,根據民法規定,未成年人沒有完全民事能力,象房產這類貴重商品未成人是沒有購買的承諾權的。如果要以未成年人名義買,估計房產商也不敢賣,因為買賣合同隨時可能成為無效合同。所以如果父母想出錢買房給未成年兒子,比較可行的方法是:以父母名義買,然後贈與給兒子。
⑸ 由父母出資給未成年子女買房時發生糾紛原告如何確定
1、父母出資給未成年人買房,仍然是父母在與開發商簽署合同,只是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登記在孩子的名下;
2、原告仍為父母的名字。
⑹ 父母中一方簽字出售未成年子女房產有效嗎
父母的法定代理來權,是否一源定要雙方都在場才能行使呢?答案是否定的。父母的法定代理權屬於平等的,只有有一方追認就可以,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父母雙方都同意。
3、 未成年人的房屋買賣最容易發生糾紛的情況出現在父母離異的情況,比如父母離婚後,隨子女生活的一方替子女出售房屋,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時,卻被告知未隨子女生活的一方也要簽字確認,而離婚後另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況就比較多了,這種情況下,要順利辦理過戶手續,就必須通過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的方式作出。才可以順利辦理過戶。
⑺ 父母單獨一方能為未成年子女購房嗎
當然可以的。
父母單獨一方可以為未成年子女購房,這方面沒有任何限制。房產可登記在子女名下,以確保該子女的利益。
⑻ 律師說: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情形其實是為規避國家現有政策而出現的一種常見情形,即,父母以為專未成屬年子女購買房屋的方式規避房屋限購令,此情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父母為實際履行合同的相對人。合同相對方應通過真實意圖來確定,而不是僅僅依據合同形式上的甲方乙方來確定。
對於是否因為限購令而導致合同無效,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及地方政府配套規定中的限購政策限制的是房屋產權的過戶登記,未明確規定違反的後果是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繼續履行合同中的付款、交付房屋等內容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況且當事人可以通過處分名下房產等方式促使限制登記的情形消失後,進行房屋過戶登記。
因此限購政策並不能導致合同無效。
⑼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為名購買的房子屬於誰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為名購買的房子應該屬於未成年人。
1、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並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2、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 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分別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⑽ 未成年人的房產,父母一方有處分權嗎
未成年人的房產;父母任何一方絕對沒有處分權的,因為國家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即使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其中一方),也不能變賣未成年人的房產,即使賣了也過不了戶。(房產名字還是末未成年人的)
同時監護人也不能將未成年人的房產在銀行作抵押貸款,因為銀行也不會受理未成年人的房產貸款。
所以未成年人的房產,父母任一方都設沒有處分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