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法律里有親權這個概念嗎
我國的民法典正在制定中,對於是否建立親權制度,還是保留原來的大監護制度,我國學者仍在爭論之中。雖然2001年已頒布《 婚姻法》(修正案),但該修正案只是作為一個過渡性的立法措施,它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了我國的婚姻家庭立法,但在有關制度上仍存在立法空白與缺陷。誠如我國著名學者巫昌禎教授指出,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存在著重大原則制度性體系缺乏,婚姻家庭法的規范體系尚未完全確立。……缺失之二是未設立親權制度,使父母子女關系規定過於簡單,不利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缺失之三是未設立監護制度,使監護與親權不分。由於歷史的原因,監護制度由民法通則規定,而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親權)則由婚姻法規定,這種立法例不僅造成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還造成兩種制度規范的混同與重復。」巫昌禎、夏吟蘭:《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我見》, 《政法論壇》,2003年第3期第31頁。我國大部分學者都主張設立親權制度,本文從立法原則上進行探討,力求該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早在1840年的《法國民法典》在設立親權制度時,已開始考慮子女利益。但子女的利益真正受到重視,體現在各國的離婚立法中,則是二十世紀二戰之後,隨著離婚率的迅猛上升,捲入離婚糾紛的子女不斷增加,人們開始強烈意識到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必要性。到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各國紛紛把「子女最佳利益」寫進離婚立法。然而何為「子女最佳利益」 ,其內涵具有不確定性。由於各國歷史傳統和國情不同,對判定「子女最佳利益」的標准也不盡相同。因而各國都作了積極有益的探索,以期能在司法實踐中真正實現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B. 不具有監護權的父母是否對子女享有親權
親權是父母對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的統稱,但是目前中國法律沒有承認父母對孩子權利的特殊之處。不過,父母喪失子女監護權的,仍享有包括繼承權在內的身份權。
C. 中國法律允許父母與成年子女斷絕關系嗎
父母與子女關系的建立有兩種,一是具有血緣關系,一種是通過撫養關系建立。
法律沒有規定具有血緣關系的父母與成年子女可以斷絕關系,收養關系可以斷絕父母與子女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因此,如果是純血緣關系,且生父母沒有送養子女,是不能解除父母子女關系的。如果生父母送養,成年子女長大後,解除與養父母子女關系後,是否恢復原生父母的關系,可以協商確定。如果只是撫養的父母子女關系,撫養父母和成年子女可以解除關系。
D. 父母對於成年子女是否具有撫養義務
父母對於成年子女是否還具有撫養義務是需要去分 情形而論啊。
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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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什麼規定
民法總則
現行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F.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是身份權嗎屬於親權嗎
是,
屬於親權
G. 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是否屬於親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理所當然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根據《民法通則》16條規定,由具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等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H. 父母對成年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撫養義務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一般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18年,對非因主觀原因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義務。
一。相關法規:根據中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凡是滿18周歲的公民,不論其性別、精神健康狀況如何,均視為成年人。達到成年且精神健全的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成年人為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同時《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三。所謂撫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養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撫養教育好後代,這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對社會應盡的義務。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作為父母,應按照法律規定與社會倫理,自覺履行義務,為子女創造良好的生活學習條件。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和學習應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離婚,仍應負擔撫養義務。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法律條件的,當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者因某種原因不能維持生活(如繼續上學等),父母也應義務承擔撫養義務。
I. 財產關系方面的親權包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什麼權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回身、財產及其答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也就是說,監護人在管理和保護被監護子女的財產時,除了出於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合理需要外,不得隨意侵犯和處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