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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父母收回子女土地

發布時間:2021-03-14 20:05:27

1. 子女和父母的戶口本不在一起,父母去世以後國家是要把父母的土地收回嗎,子女是不是可以記承嗎,

你說戶口不在一起,是一個農村一個城市嗎?
按《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如果子女長期生產、生活在農村且在最初實行土地承包時,與父母同屬一個家庭,那麼可以繼承承包權。

如果子女取得城市戶口,則不能繼承,應由村集體終止合同收回土地。

2. 父母去世後承包的土地還沒到承包期限,是村集體收回還是子女繼承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戶內部分成員去世的,由其他戶內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戶內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由村集體收回。因此,姐姐和妹妹有權繼續使用土地,村集體無權收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農村父母收回子女土地擴展閱讀

家庭承包的發包方承擔的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④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 父母死亡後 農村土地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

需要來看具體情況
一、《源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能夠繼承的土地承包權只有兩種,分別是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取得的「四荒地」。
二、因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而非個人承包制,家庭成員中有死亡的,減人不減地。本來不需通過繼承也可保存承包權。但《土地承包法》中規定承包期內,全家轉為非農業,承包地收回。
所以說一要看土地承包權是什麼;二要看子女戶口情況。

4. 98年分地父母與子女在同一戶口上,之後分戶,現父母已故,村裡有權收回土地嗎

農村土地以戶為單位,全戶消亡的集體有權收回。

5. 父母去世了,子女遷出戶口,叔叔還在戶口上,村裡有權利收回父母的土地嗎,都說戶口沒有絕戶村裡沒有權收

沒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具體工作中,應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有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登記」的政策規定,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家庭成員內部對推舉代表人意見不一致、存在糾紛的,待協商一致後再進行確權登記。
另外根據第二輪國家土地承包政策規定,大不動,小調整!原則上是不可以收回承包地的。但是土地政策各地實施細則差異很大,也有規定死亡後收回土地之地方規定。建議到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咨詢,但這種情況都不是針對於個別家庭,除非你們村裡對於各承包戶是同一標准,前幾年村裡別人家死亡後同樣收回土地。

6. 父母不在了子女不在一個戶口本上村裡有權收回土地嗎

個人覺得,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不變的政策,即使是本人去世了,其名下的土地仍然是要保留的,所以村委會無權收回。
你的這個問題涉及到很多政策性,專業性的層面,建議你到當地土地主管部門咨詢相關政策,或者說找一位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7. 父母雙亡兒子戶口在外有一女兒在本村現在村裡土地要確權要收回父母的土地,兒女是否有繼承權確權的權利。

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土地,參與確權。但必須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間內,且出現兒子已經不再具有擁有農村土地的情況發生。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在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及相關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原則處理土地承包關系。如果父母雙亡,其土地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這就說明,耕地家庭承包繼承適用於林地家庭承包繼承的規定。因此子女有權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內,繼承父母遺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是,兒子雖同樣有繼承權,卻因兒子戶口在外,將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如果兒子戶口落在非設區的小城鎮內,兒子繼續擁有繼承父母土地的權利。二是如果兒子戶口落在設區城市落戶,他即便繼承了屬於他那份(父母土地兄妹兩共同繼承)父母土地,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這塊繼承的土地也要被村集體組織收回。事實上,也就是女兒實際得到了父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8. 戶口不在農村的子女,對農村父母的房屋,土地有繼承權嗎

戶口不在農村的子女,對農村父母的房屋,以及土地有繼承權的。

拓展資內料:

出現下列這些情況之容一者,將不可再繼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權。

  1. 子女戶口遷出,已經不屬於村集體成員。這種情況是指父母是農村村集體成員,可是子女的戶口已經遷出,不屬於村集體,那麼確權完成後,子女不在享有繼承父母宅基地的權益。

  2. 宅基地長期閑置或房屋長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繼承。依照2017年最新的宅基地政策,閑置兩年及以上的宅基地將會被集體收回,所以,將要被集體收回的宅基地,其子女是沒有辦法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的。

  3. 違規使用的宅基地,將會被強制收回,不可繼承。目前,很多宅基地也存在違規使用的情況,而在土地確權之後,違規使用的宅基地將會被集體強制收回,所以,宅基地繼承便無從談起。

9. 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10. 農村的父母投靠子女原來的土地會收回嗎

一般情況下不會,除非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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