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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對祖父母繼承權

發布時間:2021-03-14 08:24:08

❶ 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嗎

問題:黃亮與張娜結婚後,生有一女黃艷。1999年6月,黃亮、張娜因意外事故而雙雙身亡。根據倆人生前的遺囑,全部遺產共計60餘萬元指定女兒黃艷所有。誰知同年8月,黃艷在游泳時不幸被淹死。黃艷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分割遺產時發生糾紛。其祖父母認為黃艷的外祖父母沒有繼承權;而其外祖父母則以黃艷在父母死後一直由他們撫養為由,認為其祖父母因不盡撫養義務而無權繼承遺產。請問題:他們的意見誰的對?
兩方的意見均不正確。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他們四人均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的,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由此看到,黃艷在死時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故其遺產應由第二順序人繼承。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繼承權。再根據《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為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由此看到,在具體分割遺產時,可給其外祖父母多分些。

❷ 孫子女有代父繼承祖父母遺產的權利嗎

孫子女是否有代父繼承祖父母遺產的權利,要看祖父母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
繼承法規定,死者死亡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就要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擁有的合法財產。
如果作為第一序列繼承人的老人子女先於老人死亡,那麼老人的孫子女在無遺囑指定繼承人前提,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身份代替父親行使繼承權和享有繼承份額。

❸ 孫子女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屬於什麼繼承啊

兩種繼承
1.普通繼承 孫子女 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 這樣的情況 一般是第一繼承人全部不在了

2.代位繼承 孫子女 的父母先於祖父母死亡 孫子女 代表他們父母繼承 祖父母的財產

❹ 祖父母去世,孫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嗎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只有配偶、子女和父母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孫子女並不能夠直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只有他們的父母才是法律上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當他們的父親先於祖父母死亡時,情況就不一樣了,為了保證其父親應有遺產份額得到實現,法律規定了孫子女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繼承其祖父母的遺產,其繼承的份額原則上應該等同於其父親有權繼承的份額,任何人不得因為其父親的死亡而剝奪其繼承權。這就是法律上規定的代位繼承的內容。同樣,母親先去世後,其子女也是可以直接繼承其外祖父母的遺產的,繼承份額原則上應該等同於母親有權繼承的份額。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被繼承人的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❺ 孫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孫子女士第二順序繼承人,只有在遺囑繼承或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才可以對祖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兒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孫子可以代位繼承。

❻ 有代位繼承權的孫子女,對祖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28條「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不是同等,而是在長輩子女全部死亡或者無力贍養的情況下,才有贍養義務。

❼ 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能否相互繼承遺產

楊萍和羅城於5年前結婚,婚後二人一直沒有生育子女,便收養了一個兩歲的女孩,取名羅莉。天有不測風雲,2003年楊萍和羅城感染傳染病雙雙去世,留下羅莉由楊萍的父母撫養。 2006年,楊萍的母親去世,羅莉要求分得母親楊萍應得的財產,遭到姨媽、舅舅的反對,他們認為羅莉是楊萍抱養的,不是自家人,況且楊萍已經死了,喪失了分遺產的資格。作為養外孫女,羅莉是否有權分得養外祖母的遺產?
《收養法》第22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規定。祖孫之間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因此養孫子女、養外孫子女與養祖父母、養外祖父母之間的關系就應該適用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沒有或均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可以與其他第二順序繼承人一道繼承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遺產。同樣,養祖父母和養外祖父母也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養孫子女和養外孫子女的遺產。
繼承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作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但《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就是說;在父母早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時,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以直接進人第一順序代其父母參加繼承,這叫代位繼承。同樣,養孫子女或養外孫子女也享有同樣的代位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明確指出了養孫子女或養外孫子女在養父母死亡時,對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在我國《收養法》實施以前,有些人收養子女後,由於年齡懸殊太大,彼此之間以祖孫相稱,這種表面看似養祖孫關系,實際為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在司法實踐中以養父母子女關系對待,因此在繼承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見第22條規定: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案中,羅莉和被繼承人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存在法律承認的權利義務關系,擁有代位繼承的資格,可以取得母親楊萍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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