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出資給子女購房婚前婚後的幾種產權歸屬
現如今,不少年輕人買房時,父母都會給予支持,房價上漲的情況下,有些父母更是拿出自己的養老錢全力支持子女買房。那麼問題來了:父母參與出資買的房,是不是就運算元女的個人財產?萬一出現意外情況這錢還能不能要回來?
針對這些問題,目前法院在實際判決中主要依據了兩條法律規定。一是《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釋,分別針對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和部分出資這兩種不同情況進行約定。接下來,我們就以幾種常見的父母出資買房情況,適用上述司法解釋進行分析。
婚前買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記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擁有房子的絕對產權,這個婚前財產沒跑了。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一人還貸。
這種情況跟上面的類似,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子又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房屋產權歸小明。而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小麗可以主張要回用於還貸的共同財產。
3、婚前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5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小麗的贈與,如果擔心將來發生意外情況,可以在贈予合同中約定某項條件,例如分手,一旦條件達成,雙方父母可以主張要回贈與資金。
4、婚前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和前一種情況類似,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1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和小麗二人的贈與。
婚後買房
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其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並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資,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2人還貸。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部分出資,雖然房子只登記了小明一個人的名字,但婚後是2人還貸,父母也沒有明確的書面證明出資是只贈與小明,一般會被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3、婚後雙方父母出全額或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雙方父母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名下。
這個就很好理解了,若無其他相反約定,無論全款還是貸款都應當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5-1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點擊查看更多房產信息
2.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 房屋的產權該怎麼算
一、父母全出資
1、父母全出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前出資買房,則該出資資金被認定是對其子女一方的贈予。
受贈一方子女可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後出資買房,則認定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子女。
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後,則該出資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相應的,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 父母出資購買房屋協議如何擬定
很多父母為了減輕子女的經濟負擔,就會選擇由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由於房產屬於不動產,在我國適用的是不動產登記制度,因此為了避免出現糾紛,明確權屬關系,父母在出資購房之前會簽訂一個父母出資買房協議書,那麼父母出資買房協議書怎麼寫呢?小編在下文為您整理了一篇範文,一起來看看吧。
父母出資買房協議書
(父母)甲方:
(兒子)乙方:
為明確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的承擔及其他財產權益,雙方經過平等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在為乙方婚前購置的房產()且以乙方的名義辦理的房產證應視為甲方所有,甲方付完()元人民幣首付款並支付所有房貸及其他購房所需款項。
二、如出售此房產,須經甲方同意,因賣房所帶來的收益均歸甲方所有。
三、如此房產進行拆遷安置,在拆遷後的還款還房,甲方將繼續享有全部權益。所得安置房和款項均由甲方進行處置。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在房產證上添加共有人(包括拆遷安置後的房產);如以後房產證加他人姓名,需甲方書面簽字同意,未經甲方簽字同意不被視作房屋的共有人,甲方對此房產繼續擁有全部權益。
五、甲方享有上述房產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完整所有權,乙方不享有收益、處置等權利,並不得干涉甲方行使上述權利。
六、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在看了父母出資買房協議書的範文之後可以知道,在寫父母出資買房協議書的時候主要是對房產的歸屬進行約定,但是最終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哪一方的還要看實際情況是怎樣的,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除了簽訂必要的協議之外,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的時候,對於房產證上的名字怎麼登記要協商清楚,並且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根據出資的時間也可能造成房屋產權的變化,比如婚前出資和婚後出資的差別。
4. 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寫個贈與協議需要對方簽字嗎
婚後女方父母出資買房、還貸款,只寫女方名字,是否需要寫贈與說明,公正時是否夫妻雙方都到場,公正有效。
5. 婚前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給子女買房,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離婚後這房子的財產性質問題
1、婚前財產如果結婚時雙方沒有約定,依法屬於個人財產。所以這套房子雙方應當依出資比例分享。
2、孩子跟誰,另一方必須定期拿出撫養費給實際撫養一方。與房屋的財產所有權無關。
3、房屋由誰居住的問題,一般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但是法院只判決居住問題,不會把屬於一方的財產判決給另一方的。
6.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如何界定出資的歸屬
結合司法實踐,一般來講,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版房屋出資權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第二,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包括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為已婚子女購房,該出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出資時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資,幫助已婚子女購房,或一方父母全部出資為已婚子女購房,若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時(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以購房協議的簽訂人、房款的繳納人為出資者自己的子女為證),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或全部出資應認定為一方個人所有。若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時(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時,以購房協議的簽訂人、房款的繳納人為出資者子女的配偶一方為證),可認定為是向夫妻雙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或全部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但有書面約定證明父母出資時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除外。
7. 父母直接出資為子女買房,購房合同寫了子女名字,但未領房產證,現在父母想撤銷這個行為可以嗎
朋友復你好,我是一名法官,購制房合同寫你和父母兩的,屬於你們倆共同財產,也就是共有。如果此財產被查封的話,只能執行你父母的那一半財產,你的那半是不能執行的。放心好了。如果辦完房照的話,是你的名,整個房子都不能執行的,以房照登記的戶我確定產權人。如果登記的是你父母其中一人名,整個房子都能夠被執行的,事後,你再按共有和你父母算賬,從你父母手中要回屬於你的那半財產。從你說的情況看,不是贈與關系。如果是你父母的房照,你父母與你寫個協議,將此房贈與給你,才算是贈與。從你們的購買合同看,對該財產屬於共有關系。請你多給我點分好嗎,分對我來說太重要了,太謝謝你了,不知道我這樣的回答你是否滿意,再見朋友。
8. 如果新婚男女雙方父母一起出資為子女購房,而女方父母要求只能寫女方名字,請問男方該如何才能維權
婚後買房的
屬於共同財產、
不管寫誰的名字
建議你們保留好出資的證明,就是男方父母出錢的匯款證明,
還有錄音什麼的,
畢竟婚姻的事,誰都說不準
還有女方父母有點霸道。。。
9. 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離婚時如何處理
現實生活中,不少父母為子女結婚購置房產出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或登記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一旦夫妻離婚,該出資如何認定分割,是離婚糾紛爭執的焦點之一。經常有朋友咨詢:本律師認為:通常要結合具體案情,分析父母出資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推定為贈與。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根據父母與子女間有無約定,認定是贈與還是借貸。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優先的原則,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如果對該出資有約定,則依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推定為贈與。《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父母為雙方購置房產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贈與。本律師結合多年的實務經驗認為,此處的「應當認定為……」是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 實際案例中,父母用大半生的積蓄,有的甚至是借款為子女結婚購置房產,如果一概推定為贈與,這對父母不公平,也不現實。事實上,有的父母要用其前半生的積蓄來維持後半生的生活,有的父母年老多病,已無力償還高額的債務。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應該是在沒有證據表明出資性質的前提下,才能將出資推定為贈與。若有證據證明出資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務中,一般認為出資協議或借條可以證明是借貸而不是贈與。有的案件審理中還要對出資協議或借條的真實性以資金為線索加以調查核實。 二、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根據是在子女結婚前出資,還是在結婚後出資,認定為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1、如果在結婚前出資,以對自己子女贈與為原則,以對當事人雙方贈與為例外。我國《婚姻法》確立的是婚後所得財產共同制原則,認定當事人的財產是否為夫妻共同所有必須是以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這也就是說,當事人結婚前,在父母沒有明確將出資贈與雙方的情況下,推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即使是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也應當認定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夫妻離婚時,按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處理。 2、如果在結婚後出資,以對當事人雙方贈與為原則,以對自己子女贈與為例外。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結婚後,通過贈與所得的財產,除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贈與合同中,明確只贈與給夫或妻一方,該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如果未明確表示,則推定為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分割。 三、當事人婚後,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根據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認定為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只規定了贈與以「明確表示」的意思為准,但對「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是否屬於一種「明確表示」贈與誰的意思,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實際案例中,法院不能以沒有明確規定而不做出具體認定分割。 對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給予了明確解答:「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權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從該條解答中可以理解,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根據房產登記的三種情況,分別按夫妻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處理:第一,如果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應認定為是贈與給出資方自己子女的,離婚時按一方個人財產處理;第二,如果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配偶的名下,若出資方子女配偶不能證明出資為對其一人的贈與,應認定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第三,如果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