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家庭成員之間有強制相互救助的義務嗎
你的家庭成員指的是什麼家庭成員 ? 想父母對子女的話是肯定有這種義務的
㈡ 父母對孩子的遇難有救助義務在刑法第幾條有規定
在刑法中沒有規定,在《婚姻法》中有對孩子義務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應當對子女履行以下義務:
①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父母都有義務把他們撫養成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對子女的關心和培養。
②父母可以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對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權確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確定更改子女姓名應征詢其本人意見。
③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利和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㈢ 對於孩子跟配偶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嗎,如果可以救助而沒有救助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嗎對父母有法定的救助
法律規定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種義務包括了救助義務,對於不履行義務的,可以施以法律強制力予以調整。雖然這種義務是民事法律關系,但符合相應條件時也可以轉化為刑事法律關系(追究相應刑事責任),義務人(行為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致人死亡的,涉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一、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成立條件:
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就是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權利的犯罪。除了應當具備一般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外,其構成還須具備以下特殊條件:
(一) 行為人負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為義務
行為人有阻止他為死亡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核心,反映了此種犯罪之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的本質特徵。如果行為人對他人無任何阻止其死亡的法律義務(非道德義務),則其就根本不具備成為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主體資格。
(二)行為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
行為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即行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能力。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必須結合行為當時的客觀環境,以行為人本人的能力為依據。
(三)不作為行為與他人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行為人消極地不進行某種義務所要求的動作而發生了他人死亡的結果,這種死亡結果是行為人的不作為造成的,不作為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該說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中的因果關系的認定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近有學者提出「以條件關系和相當關系作為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判斷標准或作為犯罪客觀的歸責,是理所當然的」,在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中,條件關系即如果行為人為一定行為則損害結果就不會發生,那麼行為人的不作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備條件關系,如果行為人為一定行為,損害結果仍會發生,則認為無條件關系。在已經具備條件關系下,還要運用相當關系進行判斷,即行為人的不作為行為通常是否會引起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可以說有此不作為,發生他人死亡結果的概率有多大。這一概率的判斷應當以行為人自身的職業、文化程度、社會經驗及周圍環境等綜合加以分析。如某甲帶鄰家小孩兒外出遊玩,小孩兒不慎掉入路旁小河中,某甲擅於游泳但其也明知小孩兒水性極好便未予救助,不料上游水庫違反常規放水,將小孩兒沖走致使其溺水死亡。此例中如小孩兒掉入水後,某甲即拉其上水,則無論後來有何變化,小孩兒均不會死亡,因此,某甲的不作為與小孩兒之死有無前者即無後者的條件關系,但是,是否在小孩兒水性極好且水庫一般不會反常放水的情況下某甲的不作為也會導致小孩兒溺水死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此某甲的不作為與小孩兒之死並無相當關系,對某甲的不作為不可歸責。
在認定因果關系時只有條件關系與相當關系同時具備時才能認為行為人的不作為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附:《婚姻法》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㈣ 子女對父母有什麼義務和權利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回父母有保護和教答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㈤ 成年兒子患重病,父母還有救助義務嗎
既然成人了就脫離了監護權,如果從法律上看沒有義務救助,從道德人性上看必須救助。著名的老藝術家白楊老師就是一個楷模,她的親身兒子是一個重度的精神病患者,可是她從沒有離棄過他一直到呵護他到死,當時她已經80多歲了兒子離開的時候也已經60多歲。兒子20歲生病後從沒有離開過她的身邊,白楊老師在忙也要去醫院照顧兒子,所以法律是不能衡量道德人性。
㈥ 不真正不作為犯中保證人是子女(成人)負有對父母的救助義務
根據《婚姻法抄》的規定,父母應當對子女履行以下義務:
①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父母都有義務把他們撫養成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對子女的關心和培養。
②父母可以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對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權確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確定更改子女姓名應征詢其本人意見。
③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利和義務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A、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B、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C、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D、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㈦ 子女對父母有什麼義務
贍養義務。子女的生命是父母給的,是父母養大的,法律上和道義上都要求子女善待和贍養父母。
㈧ 法律相關人士回答:父母對子女的救助義務是否由婚姻法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推得從而進一步推得子女對父
父母對子女有教育、保護、撫養的義務,不止婚姻法,還有未成年人專保護法。這些義屬務主要是對未成年子女的。你說的救助義務沒有法律相關條文。成年子女如果已婚,夫妻間就有了相互扶養的義務,配偶就要對他進行你所謂的救助了。
見死不救則是在任意公民之間都違反法律也違反道德的,和是否有親緣關系無關。但是要在法律上認定因「見死不救」構成故意或過失殺人則需有相應證據,不是你主觀認為那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