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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身心健康

發布時間:2021-03-13 12:30:10

⑴ 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對子女探望權的行使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⑵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嗎

現實問題

寧某(男)和甘某(女)結婚七年後離婚,兩人五歲的兒子小寧隨母親甘某生活,寧某每月支付撫育費一千元,每月探望子女一次。由於寧某沒有一技之長,離婚後很快就誤入歧途,和一幫狐朋狗友混在一起,又開始吸毒。甘某知道這個情況後,告訴寧某,吸毒的父親接觸兒子不好,除非其戒毒,否則不準寧某再來探望小寧。寧某堅決不同意,表示小寧是自己兒子,自己有權探望。那麼兩個人的說法哪個是正確的呢?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在這則案例中,寧某存在吸毒行為,顯然不利於小寧的身心健康,甘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中止寧某的探望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⑶ 探望權中止事由是什麼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而撫養的責任不因雙方離婚而改變,夫妻雙方離婚的,確定子女撫養權後,不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探望子女,那麼探望權中止事由是怎樣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探望權中止事由是什麼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而不特利的情形消失的,探望權會恢復。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的子女探望】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而不特利的情形消失的,探望權會恢復。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⑷ 有撫養能力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能探視子女嗎

我國《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被剝奪,這是基於親屬權而產生的,不能錯誤的認為子女歸誰撫養就是歸誰所有。同時,也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為了發泄對對方的私憤,而以不要對方的撫養費或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為由,不準對方與子女聯系,拒絕對方探望子女。還有,也不得因對方支付撫養費不到位而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1、探視權的行使。《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視權,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探視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願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如果子女不願意被探望,也不宜強行探望。 2、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我國《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視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現象還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應該從父母的探視權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撫養子女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也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單獨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探視權之訴。

⑸ 離異家庭父母探視孩子的時間和方式是怎麼規定的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專,仍屬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⑹ 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什麼意思

男女雙方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權探視孩子,另一方配合協助的義務。但是如果探望孩子的一方,探望孩子過程中或者如果探望孩子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產生不利影響,另一方可以主張不準探望。
該因素消除後,應當恢復探望。
所謂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應當是對孩子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存在不利影響的表現。
例如:探視一方吸毒、酗酒、有暴力傾向都屬於對於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因素。

⑺ 離婚後父親不讓母親探望孩子 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起訴。 探望權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母看望子女以維系親情的一種權利,它不因父母離婚或其他法律事由而割裂,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根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⑻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嗎

現實問題

巫某(男)和宮某(女)結婚七年後離婚,兩人五歲的兒子小巫隨母親宮某生活,巫某每月支付撫育費一千元,每月探望子女一次。三年後,宮某與甘某再婚,宮某再婚後向巫某提出,由於宮某已經再婚,巫某再來探望小巫不方便,讓巫某以後不要再來探望小巫了。巫某堅決不同意,於是宮某隨後搬了家,並換了手機號碼。巫某在宮某再婚後還能探望小巫嗎?

律師解答

探望權是指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見,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探望權是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一項基本權利。

在這則案例中,宮某雖然再婚,但小巫仍然是巫某的兒子,除非巫某出現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否則宮某不能中止巫某的探望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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