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死亡保險金額限是否有效
你好!
對於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險保額不得超過10萬,即使購買超過10萬,最多也是按10萬理賠。
希望能幫到你!
B. 父母以外的人能否給未成年人投保
我們都知道,目前購買保險的監護職責人基本上大多數都是被保險人即孩子的父親或母親。隨著近幾年來購買保險的人群越來越多,如果父母之外的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想要為未成年人投保,具體需要確立三個問題,即孩子的監護人是否可以作為孩子的投保人、投保保險的合同有效構成要件有哪些以及孩子監護人為受益人是否需要孩子的父母親同意。事實上,針對孩子的監護人是否可以作為孩子的投保人這個問題,我國《保險法》有明確的規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是可以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也就是說,孩子的監護人為孩子投保保險是可以成立的。而合同必備的有效構成要件主要可以分為兩點,一是二者存在撫養關系且為家庭成員二是孩子的父母親同意並認可保險保額。在基於這兩個點上都滿足的條件下,構成必備的有效要件。至於孩子監護人為受益人是否需要取得孩子父母同意的問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也就是說,即使孩子的監護人可以成為投保人,但在指定受益人時,仍然需要獲得孩子的父母親的同意。總的來說,除父母之外的人,想要給未成年人投保,必須滿足以上幾點要求之後,才能成功投保。
C. 關於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保額問題
10wan
D. 父母給未成年孩子買保險,屬於贈與關系或合同嗎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要把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簽訂贈與合同時,如果受贈與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簽名的話,應該由未成年人自己簽名,贈與人父母可以在贈與人一方簽名後,在受贈人的法定代理人一欄里簽名。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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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
可否為未成年的非親生子女投保,首先要確定兩者是否有保險利益。婚姻內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容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如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具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則對繼子女具有保險利益。通常情況下,如果繼父母負擔了未成年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或者,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但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以及生活上的照料,可以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另外,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撫養教育是否需達到一定的時期才能認為形成撫養關系?對此,也是法無明文。在實踐中,那些撫養時間過短,或僅為臨時性的,或時斷時續的,應不能被認為已形成撫養關系。具體到承保實務中,可考慮由當地村委會或居委會出具書面證明,證明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對繼子女並無虐待或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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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父母給未成年子女購買人身保險,需經未成年子女同意嗎
不需要。一般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否則合同無效。但是,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這個限制,無需經未成年子女同意。
G. 有沒有合同是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投保,但由其父母為其做擔保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群。按照保險法以及保險公司的具體規定,給未成年人購買保險產品,是需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代為投保的。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修改後的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群。按照保險法以及保險公司的具體規定,給未成年人購買保險產品,是需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代為投保的。中國保監會對未成年人投保有明文規定:由於未成年人保護自己的能力相對較弱,為了有效防止道德風險,保護未成年被保險人,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應由其法定監護人簽字認可。
H. 親戚朋友或爺爺奶奶可以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投保嗎被保險人未滿18歲,切父母雙亡或父母均為限制
只要不是以死亡做賠付的就可以投保
父母去世或者沒監護能力,需要變更監護人,監護人再投保
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I. 父母為未成年人買保險投保人 被保人可以都寫未成年人的名字嗎
投保人必須寫父母之一的名字,被保險人必須寫實際被保險人,就是為那個子女買,就寫那個子女的名字。
J.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父母不可以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
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10)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不能理解為是指單純的死亡保險(即僅以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壽保險),而是指含有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條款的保險,而不論險種是什麼。
本款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獨立從事民事活動,沒有自我保護能力。如果投保人為獲得保險金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並將其殺害,比較容易。
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法律禁止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此種保險。
本條第二款同時規定,父母可以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公司可以承保。因為絕大多數情況下,父母不會為賺取保險金而有意製造自己未成年子女死亡的保險事故。
但為以防萬一,更好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限制了死亡給付保險金額,即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以降低道德風險。
《中國保監會關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5〕90號)為此有相關規定:
「對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按以下限額執行:
(一)對於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二)對於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